Full-text omitted. | |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 |
| |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 |
| | 法定代表人:保罗.山姆斯,首席运营官。 |
| | 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
|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素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笑闻,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
| | 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师红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赵志明,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裁。 |
| | 委托代理人:吴国平、贾炜,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肖启勇、周莹,均为该公司职员。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娱乐)、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诉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游公司)、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分播时代)、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动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原告提出诉中禁令申请,称:原告暴雪娱乐是享有全球第一网络游戏称号的《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该系列游戏中所包含的英雄人物、怪兽、副本、场景、装备等美术作品、地图作品、文字作品、类电影作品等游戏元素以及《魔兽世界》系列小说,皆为该原告所独立创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网之易公司是《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由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独家运营,并由被告动景公司提供下载。该游戏利用《魔兽世界》的故事背景,抄袭了原告游戏中的18个英雄和7个怪兽形象,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该游戏还使用《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的游戏名称、酋长萨尔的人物名称以及与《魔兽世界》相似的游戏装潢,属于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被告分播时代在宣传中反复声称被诉游戏是魔兽手游,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游戏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等关系,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该侵权行为持续,将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请求法院立即禁止:1、被告七游公司面向公众测试、发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2、被告分播时代独家代理、运营被诉游戏;3、被告动景公司通过其网站传播被诉游戏;4、三被告授权任何第三方网站或者与第三方网站合作开展被诉游戏的传播、运营活动。 |
| | 2015年2月9日,本院针对原告的禁令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三被告辩称:1、被诉游戏软件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本案处理会影响案外人权益。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英雄和怪兽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魔兽、萨尔等名称由其专有。3、被诉游戏与《魔兽世界》中的涉案英雄、怪兽形象及装潢完全不同。且被告也不构成虚假宣传。4、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5、如果法院采取禁令,后来经过审理原告又败诉,将会给被告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且会损害被诉游戏玩家的利益。6、美术作品只是被诉游戏的一个部分,原告要求整个游戏下线,明显超过其保护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禁令申请。 |
| | 经听证查明:原告暴雪娱乐是《魔兽世界》(2004年11月23日美国首次发行)、《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2007年1月16日美国首次发行)、《魔兽世界:巫妖王之怒》(2008年11月13日美国首次发表)、《魔兽世界:熊猫人之谜》(2012年9月25日美国首次发表)等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9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同意原告网之易公司运营进口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熊猫人之谜》。 |
| | 《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在国内获得诸多重要游戏奖项,如被中国游戏产业年会评为2006年度、2007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在2011年首届中国游戏金浣熊奖评选中,被评为十大人气网络游戏;在2012年度中国游戏英雄榜颁奖典礼上,被评为年度最佳网络游戏。 |
| | 2014年6月起,原告暴雪娱乐通过中文官网为其《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造势。11月20日该游戏在中国正式上线运营,由原告网之易公司独家运营。 |
| | 《魔兽世界》系列游戏中的英雄有艾德温.范克里夫、维纶、瓦斯琪、雷克萨、伊利丹.怒风、米米尔隆、瑞文戴尔、玛维.影歌、加尔鲁什.地狱咆哮、萨尔、凯尔萨斯.逐日者、吉安娜.普罗德摩尔、瓦里安.乌瑞恩、泰兰德.语风、提里奥.弗丁、希尔瓦娜斯.风行者、塞纳留斯、玛法里奥.怒风等。怪兽有阿库麦尔、变异蹒跚者、灰尘风暴、地精监工、克雷什、亡首教徒、鱼人等。这些英雄和怪兽形象在原告暴雪娱乐中文官网、英文出版物《魔兽世界终极视觉宝典》、中文出版物《暴雪的艺术》及《魔兽世界.萨尔:巨龙的黄昏》中都可看到。上述网站及出版物均标明原告暴雪娱乐是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中18个英雄和7个怪兽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还主张“魔兽”、“德拉诺”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萨尔”构成知名角色名称,4个游戏场景(包括标题界面、登陆界面和创建角色界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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