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
(第134号) |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郭声琨 |
2014年11月29日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
第十四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
第十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
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本地区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
(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入警训练; |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
(六)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
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可授权或委托市级公安机关承担。 |
第十七条 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
(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
(二)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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