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陈炳浓诉新韩投资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 |
| | (渔民养殖损失的认定) |
| | (一)首部 |
| |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10)广海法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
| | 2.案由: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
| | 3.诉讼双方 |
| | 原告:陈炳浓。 |
| | 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林晓媚,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 被告:新韩投资有限公司(SHINHAN CAPITAL Co., LTD)。 |
| | 法定代表人:韩道熙。 |
| |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朱成康,上海市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4.审级:一审。 |
| |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绍辉;审判员:李轶川;代理审判员:陈振檠。 |
| |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1日。 |
| | (二)诉辩主张 |
| | 1.原告诉称 |
| | 2008年9月24日,被告所属“宙斯”轮在广东省合山曰“岛东面海域受台风“黑格比”影响触礁,船体断裂,燃油大量泄漏,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原告位于上川岛高冠湾中心洲附近的渔排养殖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13 000元,其中死亡鱼类损失人民币108 000元,渔具损失人民币5 000元。上述损失是因“宙斯”轮漏油造成的,被告是“宙斯”轮的船东,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船长未受过防台应急训练,不具备基本的防台知识,船长不适格;船长给船东发布电报后,船东明知“宙斯”轮的避风错位正好位于台风路径上,而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放任事故的发生;被告并没有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的要求对“宙斯”轮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因此,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被告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3 000元及从200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对上述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 | 2.被告辩称 |
| | 首先,涉案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遭遇“黑格比”台风,被告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2条“对于不受1992年油污公约调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油污责任人亦可以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被告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 | 其次,被告及“宙斯”轮船长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失,虽然“宙斯”轮光船租赁未经登记,但其管理符合ISM规则的要求,被告及“宙斯”轮船长对于涉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失,被告没有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 | 最后,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上川农渔事务所并非有资格的价格认证部门,原告依据该事务所出具的《水产品价格咨询表》计算水产品的价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台山市川岛镇高笋村民委员会、陈景欢、台山市川岛镇农林渔业办公室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依据他们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主张损失亦不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三)事实和证据 |
| |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凌晨,“宙斯”轮在广东省台山上川岛东面海域受台风“黑格比”影响触礁,船体断裂,燃油泄漏,原告位于上川岛高冠湾中心洲附近的渔排因此遭受污染损害。 |
| | 台山市川岛镇高笋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9月27日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记载,本次污染造成原告渔排损失情况为:(1)黄丁斑:养殖面积35平方米、死鱼规格1.4~1.6斤、死鱼数量800尾、死鱼重量1 200斤、市场价每斤人民币60元,死鱼损失人民币72 000元。(2)青斑:养殖面积35平方米、死鱼规格1.4~1.7斤、死鱼数量500尾、死鱼重量750斤、市场价每斤人民币48元,死鱼损失人民币36 000元。(3)渔具损失人民币5 000元。上述死鱼损失共计人民币108 000元,渔具损失人民币5 000元。该《现场勘验记录》有审核单位台山市川岛镇农林渔业办公室的签章,有在场人员陈景欢和养殖户陈炳农的签名。 |
| | 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上川农渔事务所2008年9月出具的《水产品价格咨询表》显示,500~1 000克黄丁斑活鱼市场零售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28元;800~1100克青斑活鱼市场零售价为每公斤人民币96元。 |
| | 原告与其他39位养殖户使用的渔排养殖水域由高笋村委会原主任陈正球以个人名义统一申请办理了《海域使用权证书》,该证书号为“国海证024407069”号。 |
| |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核查。经了解,涉案污染事故发生后,川岛镇高笋村民委员会将事故情况向川岛镇政府汇报,川岛镇政府又向台山市政府汇报,台山市政府安排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处理渔民损失事件。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定川岛镇高笋村民委员会、川岛镇高笋村民委员会高冠村民小组和台山市川岛镇农林渔业办公室对涉案事故造成渔排养殖损失进行现场勘验。勘验人员根据各养殖户渔排养殖网箱的水上面积确定渔排养殖面积;挑选各养殖户每类受损鱼类中最大、最小和普通大小的鱼分别称出个体重量后计算死鱼的规格;对各养殖户每类受损鱼类称出总重量去除尾数后计算死鱼总重量;称出各养殖户每类受损鱼类的总重量后,分别清点,去除烂鱼后计算死鱼的尾数;经调查当时的市场价格后,确定各受损鱼类的市场价格;根据各养殖户的申报数据确定渔具的损失。陈景欢系当时川岛镇高笋村民委员会高冠村民小组的组长,受川岛镇政府的指示代表村民小组参加损失现场勘验。勘验工作共进行了两天。由于“宙斯”轮系外轮,勘验人员无法联系船东,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勘验。另外,受川岛镇政府的指派,川岛镇政府上川农渔事务所的负责人吕雄和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涉案鱼类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制作了《水产品价格咨询表》。吕雄在该表上签署“经调查属实”,并加盖其所在农渔事务所公章。“国海证024407069”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系2003年由高笋村委会以当时村委会主任陈正球的名义向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用海面积共计7公顷,约70 000平方米。属高笋村委会的村民均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到上述海域进行渔排养殖,不需与村委会办理使用手续,也不需向村委会交纳管理费。包括原告在内的40位养殖户的渔排全部位于该《海域使用权证书》项下的海域内,共约4 960平方米。 |
| | 根据《船舶国籍证书》记载,“宙斯”轮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船籍港为韩国济州。《货船安全构造证书》记载该船的船舶类型为其他货船。韩国船级社给该船签发了《国际载重线证书》、《货轮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均至2009年9月20日。 |
| | 2006年7月21日,被告与长河船舶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长河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宙斯”轮租给长河公司;长河公司负责船员的任命、指挥和监督等;由于船员的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生命、财产等附带损失以及相关债务,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
| | 2008年1月1日,长河公司与第一海运株式会社(FIRST MARINE CO. LTD.下称第一海运公司)签订《船舶管理合同》,约定:第一海运公司根据韩国的管理法和国际条约履行对“宙斯”轮进行管理的义务;第一海运公司必须处理的业务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的选拔、安排和指挥监督等。 |
| | 韩国船级社KOR—0171—C号《符合证明》显示:持证公司为长河公司;适用船舶类型为其他货船;签发日期为2004年8月25日;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7月26日。 |
| | 韩国船级社KOR—0218—C号《符合证明》显示:持证公司为第一海运公司;适用船舶类型为其他货船;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11日;有效时间从2007年5月16日起到2009年8月11日止。 |
| | 韩国船级社 KOR—1298—S号《安全管理证书》显示:船舶名称为“宙斯”轮;持证公司为第一海运公司;检验完成日期为2007年7月27日;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7月26日。 |
| | 韩国釜山地区海事和渔业办公处2006年6月26日签发,编号为BS—D2—06—0267的《适任证书》显示:持证人Jeong A Jang可以担任船长职位,有效期至2011年6月25日。 |
| | 被告提交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宙斯”轮船员名单中,船长的名字为Jang Jeong. A。 |
| | 原告对船长的上述身份资料没有异议。 |
| | 船长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即2008年9月23日发给船东的电报记载:因为0814号“黑格比”台风,船舶抛锚避风。船舶位于北纬21。42. 190',东经112。50. 50. 763'“宙斯”轮船上有重油221. 80吨、轻油18. 35吨、淡水60吨、气缸润滑油2. 830吨、系统润滑油5. 08吨。预计约24号下午离开避风位置。 |
| | 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509号案中裁定准许“宙斯”轮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796 256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8 537 377. 0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 000元,本院准予其缓交。 |
|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 | 1.《现场勘验记录》、《海域使用权证书》。 |
| | 2.《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合同》各一份,《符合证明》两份,《适任证书》一份。 |
| | 3.电报内容。 |
| | (四)判案理由 |
| |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涉案污染事故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广东省台山上川岛海域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10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