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米1诉裴晓江抚养费案 |
| | (外籍子女抚养费是否应一次性给付) |
| | (一)首部 |
| | 1.判决书字号 |
| |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1807号。 |
| |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 |
| | 2.案由:抚养费纠纷。 |
| | 3.诉讼双方 |
| | 原告(上诉人):米1(Sebaochzhay Mikhail)。 |
| | 法定代理人:卡佳(Sebaochzhay Ekaterina),俄罗斯籍,无业。系米1的母亲。 |
| | 委托代理人:魏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被上诉人):裴晓江。 |
| | 委托代理人:朱战芳,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健。 |
| | 4.审级:二审。 |
| |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吴娜。 |
| |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张春燕。 |
| | 6.审结时间 |
| |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0日。 |
| |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8日。 |
| | (二)一审情况 |
| | 1.一审诉辩主张 |
| | (1)原告米1(Sebaochzhay Mikhail)诉称 |
| | 卡佳系在中国的留学生,俄罗斯籍,2002年在天津大学读书期间,经同学介绍与被告裴晓江相识。裴晓江自称单身和卡佳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开始同居。2005年1月27日卡佳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非婚生有一子,即米1。米1出生后,裴晓江将米1和卡佳安置在通州区其妹妹家中,一直不管不问、避而不见,更没有给过任何经济上的帮助。在此期间,卡佳得知裴晓江已经有家庭。为了抚养米1及追讨抚养费,卡佳独自在中国打工,经济上十分拮据。故诉至法院,要求裴晓江一次性给付原告抚育费66.59万元。 |
| | (2)被告裴晓江辩称 |
| | 2002年出国时,裴晓江通过翻译和米1的法定代理人卡佳相识。回国后,通过接触,双方有好感。之后裴晓江知道卡佳怀孕,其曾经让卡佳做流产手术,卡佳不同意。在米1出生后,裴晓江给过米1五万元到十万元的补偿或者说是抚育费,并表示,如果米1确实是自己的孩子,则同意给付抚育费,但关于抚育费支付的方式和数额,同意以月或季度的方式,按照每个月500元至600元的标准支付。 |
| | 2.一审事实和证据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裴晓江与卡佳于2002年相识。2005年1月27日,卡佳非婚生一子即米1。现米1诉至本院,要求裴晓江一次性给付抚育费至十八周岁止。 |
| | 庭审中,经裴晓江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0月12日出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裴晓江是米1的生物学父亲。”裴晓江为此支出鉴定费用三千元。 |
| | 米1及卡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裴晓江自1995年8月至今经营有自己的公司。裴晓江对此份证据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营业执照的年检是2005年,该公司现已经被吊销。(2)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证明裴晓江在该公司占有80%的股份。裴晓江对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收入情况。(3)北京市统计局数据及北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登记表,证明文化娱乐机构收入情况。裴晓江认为此份证据和本案无关,行业的收入并不能代表个人的收入。 |
| | 裴晓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收入证明,其内容为,“裴晓江。落款处有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米1认为,裴晓江系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且是法人代表,不能证明其收入;且裴晓江陈述说该公司已经被吊销,不可能为其出具证明。(2)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其中,裴晓江上年月均工资为1 500元。该表上有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公章。米1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
| | 3.一审判案理由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 本案中,米1系卡佳与裴晓江非婚所生,裴晓江应当负担米1自出生之日起的抚育费。关于抚育费的数额,因裴晓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而米1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裴晓江的收入情况,亦不能证明裴晓江具有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能力。现裴晓江同意按照每月500元至600元的标准、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米1对此不同意,表示坚决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故判决裴晓江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证据酌定。裴晓江虽辩解已经为米1支付过部分抚育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裴晓江该辩解不被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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