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辛格·普利亚克(Pr iyank Singhal)等非法经营案 |
| | —同一案件中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宜以同一罪名论处 |
| | 关键词: 假药;销售假药罪;走私;非法经营罪 |
| | [裁判要点] |
| | 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同一案件中,对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应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理原则,以同一罪名定罪处罚。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刑二初字第0003号(2012年6月14日) |
| |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二终字第0015号(2012年11月8日) |
| | [基本案情] |
| |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辛格·普利亚克(Pr iyank Singhal)、泰耶尔·凯拉什(KailashTayal)(印度共和国国籍)、张海峰、余波、向勇军、余莉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海峰与被告人辛格·普利亚克通谋,商定由张海峰在国内负责接应、联络买家、提供交易账号和邮寄地址等事项,辛格·普利亚克等人则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夹带和邮寄方式将产自印度的“易瑞沙”等抗肿瘤类药品输入我国境内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同年12月至2009年8月间,在未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经合谋,采用上述手法多次将走私人境的“易瑞沙”药品共计 1500余盒销售给朱凤靖(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2)2011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泰耶尔·凯拉什经合谋,未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由辛格·普利亚克、泰耶尔·凯拉什采用随身行李夹带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四次经我国深圳湾口岸携带入境产自印度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替莫唑胺”等药品共计1168盒。尔后,通过张海峰联系,3人于广州市东悦酒店、广信商业中心酒店、芳村如家快捷酒店等地分4次将上述药品销售给被告人余波,销售金额共计102.02万元。3.被告人余波伙同被告人向勇军、余莉,经合谋,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8年至2011年4月间,在未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余波指使被告人向勇军,先后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世纪药房”、“肿瘤药房”、“同济药房”等网店,进而在互联网上发布求购和供应“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肿瘤类药品的信息,从事该类药品的非法收购和销售。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余波负责上述网店药品的采购、接单、供货、收款;向勇军负责上述网店的运营维护、药品信息的更新和宣传推广;余莉负责“同济药房”网店药品的接单和销售。期间,余波明知张海峰、辛格·普利亚克、泰耶尔·凯拉什、丁雷(另案处理)无药品经营资质,亦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且不清楚药品具体来源的情况下,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先后62次向上述人员购得“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替莫唑胺”等抗肿瘤类药品6610余盒,收购金额达800余万元。尔后,余波、向勇军、余莉共同通过网店,采用网上QQ或电话联系接单、物流公司快递投送及代收款、支付宝结算、银行卡转账等方法,将上述部分药品销售给朱梅芳、孙晓镭、张家栋等人。其中,被告人余波、向勇军参与销售药品3540余盒,销售金额计610余万元;被告人余莉参与销售药品150余盒,销售金额计24万余元。 |
| | [裁判结果]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锡刑二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波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辛格·普利亚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张海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向勇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泰耶尔·凯拉什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余莉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波、张海峰、向勇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苏刑二终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裁判理由] |
|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泰耶尔·凯拉什、余波、向勇军、余莉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严重扰乱了我国药品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泰耶尔·凯拉什、余波、向勇军的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莉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余波分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泰耶尔·凯拉什、向勇军、余莉分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泰耶尔·凯拉什、向勇军予以减轻处罚,对余莉予以从轻处罚。因指控被告人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泰耶尔·凯拉什走私普通货物与指控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非法经营的行为性质相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统一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为适当。 |
| | [案例注解] |
| | 本案系2012年公安部列为“亮剑”专项行动的第四批督办案件。六被告人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上下线关系,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大肆销售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印度产“易瑞沙”、“特罗凯”等抗肿瘤类药品,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我国药品市场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7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