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廉东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
| | 原审被告人廉东勋(英文名:YEON DONG HUN,护照号码:× × × × ×),大韩民国国籍,商人;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 |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廉东勋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靳国忠出庭履行职务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廉东勋及其指定辩护人陈雅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韩语翻译赵善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
| | 2011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廉东勋乘坐OZ335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采取在行李箱中夹带并选择无申报通道的方式走私象牙制品8.82千克,后被当场查获。 |
| |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 | 1.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在三四年前认识了做茶叶和茶具生意的廉东勋。2011年11月16日,廉东勋给其打电话说他要到北京来,且要去马连道看茶叶制品。 |
| | 2.证人邵×(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七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从韩国首尔飞抵北京首都机场的OZ335航班落地。其在对该航班的旅客进行分流检查时,看到一名男性旅客独自一人较为急促地行走,他携带的行李比较简单,当经过其身边时,其要求他将携带的物品接受X光机检查,后发现该旅客的行李箱内携带有两件象牙制品。 |
| | 3.证人何×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七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从韩国首尔飞抵北京的OZ335航班的旅客陆续通关,分流关员邵晶示意一名旅客将行李放在X光机上检查。其通过图像看到该旅客的行李中有疑似象牙制品,于是要求该旅客将行李打开进行检查,后发现该行李箱中藏有象牙制品。象牙用报纸包裹,缠上黄色胶带,上面放着一张垫子。象牙共2根,重量大概8.86千克,该旅客说他带的是塑料制品,是在韩国买的,拿到中国来做台灯灯座用。该旅客有一件深色托运行李箱,一个深色挎包,象牙制品在托运的行李箱里,他没有申报任何物品。 |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物种鉴定结论,证明涉案的疑似象牙制品为典型牙质,具有生长性的、颜色深浅不一的直纹或弧状纹理,物件形状及质地特征表明其系大型牙齿部分,根据其纹理线特征确认所有物件均为象牙制品,净重8.82千克。 |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物种鉴定结论,证明经该委员会鉴定,确认疑似象牙标本为现代象科动物牙,所有现代象科动物均为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 |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价值证明,证实被告人廉东勋携带的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367, 502.94元。 |
| | 7.被告人廉东勋的登机牌、行李托运票,证明被告人廉东勋乘机及托运行李的情况。 |
| | 8.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人廉东勋的身份以及出人我国边境的情况。 |
| | 9.查获廉东勋行李内走私物品照片,证明查获的象牙制品的外观情况。 |
| | 10.北京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廉东勋被抓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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