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周传康等诉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 | [案号] |
| |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967号 |
| | [案情与裁判] |
| | 原告:周传康、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鉴、章金国 |
| | 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简称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简称省文艺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简称戏剧出版社) |
| | 起诉与答辩 |
| | 周传康等五原告诉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传康等诉称:五原告均系七龄童(本名章宗信)的合法继承人。1957年,七龄童改编、执行导演和由顾锡东协助执笔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参加浙江省第二届戏曲观摩会演,七龄童获编剧奖、导演一等奖、演员一等奖。七龄童于1967年9月因病去世。而涉案的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是从七龄童改编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顶山》两剧改编而来的作品。由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合编的、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将《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个人作品编入该书,且未注明任何出处或改编自何处。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三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须在该剧本前注明“根据七龄童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并销毁库存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2.三被告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启事,说明《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中的错误及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根据七龄童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并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省文艺研究院辩称:1.五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2.两被告是《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的汇编人,并非该剧本的著作权人,五原告主张汇编者应承担改编作品侵权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3.五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
| |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
| | 一审审理查明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 | 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是著名的绍剧表演艺术家。七龄童于1958年之前曾改编过《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两出戏。但因历史原因,原作内容目前无从查找。 |
| | 东海文艺出版社于1958年出版了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剧本,该剧本作者的署名为“顾锡东七龄童整理”。此剧本记载了《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六场戏,内容完整。 |
| | 1993年6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了由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艺术研究所共同汇编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将贝庚改编的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的个人作品编人该书。 |
| | 该《剧作选》由顾锡东作序,顾锡东介绍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称:“……《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离不开绍剧表演艺术家六龄童、七龄童的高超艺术精彩表演,也离不开七龄童提供两个绍剧脚本的基础……” |
| | 1958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及1993年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其故事均来源于吴承恩所著之《西游记》,以其第二十七回为主要情节,加上第三十一回的某些内容,糅合而成。 |
| | 另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蕺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查档等证明,章宗信于1967年10月20日报死亡。其妻名周传康,两人共育有四子: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鉴、章金国。 |
| | 另查明,五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
| | 此外,在1958年版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上署名的顾锡东,因其本人已去世,法院征询其继承人顾维铁等人的意见,均表示:由于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确认了其父亲顾锡东执笔人的身份,故不参加本次诉讼。 |
| | 一审判理和结果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 | 目前已知的有七龄童署名、且时间最早的完整的绍剧剧本为东海文艺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七龄童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权利。因该剧本系七龄童、顾锡东共同改编,属合作作品,故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两人共同享有。七龄童、顾锡东均已去世,七龄童的继承人周传康、章金元等人,顾锡东的继承人顾维铁等人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享有保护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权利。现顾锡东的继承人顾维铁等人已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次诉讼,故七龄童的继承人周传康、章金元等人有权就本案单独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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