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 Xiangqian v. Baihui Supermarket Branch of Xuzhou Baixin Commerce Co., Ltd., and Xuzhou Baixin Commerce Co., Ltd. (consumer rights dispute) | | 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
【Judgment Abstract】 | | 【裁判摘要】 |
A product mark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used by consumers to recognize and determine the characteristics, value, appropriate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a product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formation used by consumers to choose and determine whether to buy a product. Under Article 5 of the Product Qua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seller shall ensure the truthfulness of the content of a product mark and such content is the minimum standard for the duty of truthfulness assumed for consumers. A business operator shall assume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pursuant to law if consumers incur a loss due to the false content in a product's mark. | | 产品标识为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销售者应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如因产品标识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原告:苏向前。 |
| | 被告: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 |
| | 负责人:周福敏,该公司经理。 |
| | 被告: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周福敏,该公司总经理。 |
| | 原告苏向前因与被告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百惠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百鑫公司)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苏向前诉称,2010年4月12日,原告在被告百惠分公司购买铁观音茶叶8盒,共计花费3840元。2011年,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鉴定,上述茶叶属假冒产品。同年3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查证,上述茶叶的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属伪造。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调档费100元、茶叶损失384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8 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 | 被告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辩称,被告出售的茶叶非假冒产品,有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标准。原告苏向前购买的茶叶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生产厂家福建安溪县朝天岩茶厂错贴为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标签,原告提出的铁观音茶叶上的卫生许可证号为被告销售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龙井茶叶的卫生许可证号。被告出售的是铁观音,而消费者需要购买的也是铁观音,就这一点来说被告不存在过错,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害。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出售的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食品安全的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 | 2010年4月12日,原告苏向前在被告百惠分公司购买观音王8盒,共计花费3840元,该茶叶的包装袋上仅有“铁观音”等标识,而外包装盒正面写有“观音王”、“中国·安溪”字样,其背面有用不干胶粘贴产品标识,记载:销售商,百惠超市;商品品牌,巨佳;卫生许可证,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生产商,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及质量安全标识。价格标签记载:铁观音茶叶,价格480元/盒。2011年3月14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出具《关于举报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回复》中称:“2010年4月 12日在徐州市百鑫商业有限公司百惠超市购买的铁观音茶叶,标注生产商: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2010年4月10日,经该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理由为该公司的标识信息是直接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而不是用不干胶粘贴。”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中称“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这个编号明显不符合发证编号规定。同时经查询许可档案,也未发现发放上述编号的卫生许可证。发给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的编号为萧卫食产字(2003)0094”。被告百惠分公司售有福建省安溪县朝天岩茶厂生产、广州市朝天岩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铁观音茶叶。 |
| | 另查明,原告苏向前购买的上述八盒铁观音茶叶,因送检等原因截至本案庭审结束仅余四盒。原告虽诉称上述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食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 |
| | 本案的一审争议焦点是:1.被告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产品标识粘贴错误的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2.被告销售的茶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适用十倍罚则。 |
|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 | 1.被告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产品标识粘贴错误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出具的《关于举报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回复》证实被告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所粘贴的产品标识记载的生产商与其生产企业不相符,标识所记载的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经核实并未生产该种茶叶。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证明,标识中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亦不存在。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被告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其销售的商品的标识记载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被告在出售涉案铁观音茶叶时,未对其外包装盒上粘贴的产品标识进行核准,导致冒用他人产品标识的行为发生,而原告苏向前基于信赖被告出具的产品标识记载而购买该茶叶,应当认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有不实的意思表示,故被告错误粘贴产品标识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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