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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万福诉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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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字号 |
| |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 |
| |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 |
| | 案由: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
| | 诉讼双方 |
| | 原告(被上诉人):苏万福。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凌,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上诉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一审):凌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
| | 法定代表人(二审):陈照东,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薛祖望,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冰,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
| | 审级:二审。 |
| |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俊;审判员:曹艳;代理审判员:周伦军。 |
| |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玉成;代理审判员:刘振、马杰。 |
| | 审结时间 |
| |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0日。 |
| |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8日。 |
| | 一审诉辩主张 |
| | 原告苏万福诉称:2004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认定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在2000年度年报中有多处虚假陈述。苏万福因纵横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请求判令纵横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250766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7877.68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9003.06元及实际占用资金的利息。 |
| | 被告纵横公司辩称:苏万福当时购买纵横国际股票与2000年年报没有因果关系,苏万福并没有因虚假陈述而遭到损失。股市本身是有风险的,应当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对股价下跌的影响。请求驳回苏万福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一审事实和证据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纵横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A股股票名称为“纵横国际”,股票代码为“600862”。2001年3月30日纵横公司发布了2000年年度报告。 |
| | 2002年5月30日,纵横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内容为:日前,本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94号《关于提请对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核查的报告》及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沪证稽便[2002]016号《关于对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函》,上海稽查局将对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 |
| | 2004年7月27日,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纵横公司在2000年度年报中有多处虚假陈述的情况,并对纵横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警告、认定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等行政处罚。2004年8月21日,纵横公司为虚假陈述行为发布致歉公告。 |
| | 纵横国际股票因纵横公司未能及时公布年报,自2002年5月1日起被停牌,后因被视为财务状况异常,自2002年7月19日起被特别处理,成为“ST”股;之后,纵横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公布2001年年度报告、2002年7月24日公布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纵横国际股票于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自2002年7月24日至2002年9月25日共45个交易日,纵横国际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6.14元/股。 |
| | 苏万福(股东账号:A375614283)买卖纵横国际股票的情况如下:2001年7月5日,分16次买入61000股;7月6日,分7次买入210535股;2001年7月9日买人800股;2001年10月24日买入200股;苏万福买入纵横国际股票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4.47元;买入的佣金为3.5‰,印花税为4‰;2001年8月27日卖出2335股,其余部分至2002年9月25日前未卖出。 |
|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 | (1)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新闻稿。内容为:纵横国际(600862)今日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日前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94号《关于提请对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核查的报告》及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沪证稽便[2002]016号《关于对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函》,上海稽查局将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 |
| | (2)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①纵横公司虚构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7762.40万元;②纵横公司在2000年报中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③纵横公司未及时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决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处罚。 |
| | 一审判案理由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横公司在2001年3月30日公布的2000年年度报告中虚构利润、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并且未及时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三家公司签订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2001年3月30日是虚假陈述实施日。纵横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公告了公司日前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94号《关于提请对纵横公司进行专项核查的报告》及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沪证稽便[2002]016号《关于对纵横公司进行调查的函》、上海稽查局将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的事项,中国证券报亦于同日对此进行了报道,该调查与前述虚假陈述有直接的关联,2002年5月30日可以视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该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自2002年7月24日至2002年9月25日ST纵横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2002年9月25日应被确定为基准日。 |
| | 苏万福于虚假陈述实施之后揭露日之前购买纵横国际股票,并因2002年9月25日前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纵横国际股票的股价并非正常的价格,而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的状态,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下跌,苏万福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亏损与纵横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换言之,苏万福无需主张亦不用证明其购买纵横国际股票的直接原因是阅看了纵横公司2000年年报中的数据等内容,因为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某只股票时,无疑对该股票发行人所披露信息只能给予足够的信任,纵横公司所有已经披露的信息都应当是苏万福在决定购买纵横国际股票时所信赖的对象。纵横公司关于苏万福购买股票发生的亏损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没有依据,不予采纳。纵横公司认为苏万福的亏损主要是由股市本身的风险所致,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故应赔偿苏万福因购买纵横国际股票受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的损失。 |
| | 综上,苏万福关于纵横公司因虚假陈述应赔偿其购买该公司股票而产生的亏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该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再加上前述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苏万福主张赔偿的损失数额总计为2267646.74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2250766元,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为16880.74元),并未超出前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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