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ull text is omitted! | | 浙江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补征税款决定纠纷上诉案—WTO规则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
| |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主要是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参照规章,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或抗辩,法院亦不能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作出裁判。但按照国际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无论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其最终结果都应当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遵守。国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通过解释并适用国内法,以尽量保持与国际条约和规则相一致。 |
| | 【案号】一审:(2012)沪二中行初字第24号 二审:(2013)沪高行终字第4号 |
| | 【案情】 |
| | 原告(上诉人):浙江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
| | 原审第三人(上诉人):贵航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
| | 自2010年10月起,浙江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代理贵航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汽车公司),先后分15批次从马来西亚进口莲花1.6升persona小轿车零件,其中1批于2010年11月14日进口,并以小轿车零部件的商品编号向货物入境地的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下简称外高桥海关)申报。外高桥海关经审核,按小轿车零部件的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放行货物。后外高桥海关通过内部核查,发现上述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于2011年5月27日向莲花汽车公司发出归类补充申报通知书,要求提供货物说明书等商品技术资料、合同、协议及进口部件清单,以说明货物成分及比例、具体规格、车型、排量、功能、用途及加工程度。莲花汽车公司当日收到通知书,于同年6月3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及货物清单等,说明其进口的货物为小汽车散件,均为组装车型为persona发动机排量1.6升的小汽车所用,其中手动档类进口零部件价格与整车价格比例为82.36%,自动档类进口零部件价格比例为90.71%。货物清单显示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包括发动机、自动变速箱、车门板、座椅、车轮总成等。6月23日,莲花汽车公司再次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了两点意见。一是根据《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以下简称448号文)中关于进口件比率超过60%即认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规定,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以下简称125号令)中的规定相同。125号令因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而被废止,448号文也应失去约束力。所以,即使其进口汽车零部件达到60%以上,也可以按汽车零部件申报。二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9号《关于进口汽车成套散件认定问题》(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规定,只有七大总成(系统)或者以独立总成(系统)的散件方式进口的,方可视为汽车成套散件。此与448号文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其进口的汽车散件不符合七大总成同时申报的条件,不构成汽车成套散件的状态。 |
| | 2012年3月20日,外高桥海关根据我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认定国贸公司申报进口小轿车的散件已符合小轿车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应以成套散件归入税号8703.2341.90项下,并应当缴纳25%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因申报商品归类编码错误,导致少缴关税人民币195582.68元、增值税33249.06元,故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补征上述税款,并向国贸公司制作送达了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并告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将填发税款缴款书。后国贸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外高桥海关于2012年4月5日向国贸公司、莲花汽车公司发出编号为(2012)222520121259000009/a0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编号为(2012)222520121259000009/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决定补征上述税款。国贸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对19号公告进行审查。上海海关复议维持该补征税款决定。国贸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补征税款决定。 |
| | 原告国贸公司诉称,2010年上半年,其持成套散件许可证进口产品时,经过申报后被删单、口头告知可更改为按零部件申报。其按零部件申报,前后均通过被告审核。同时,《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并未明确关于成套散件的认定,且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明确“不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得超过10%”。因此,被告认定其进口小轿车散件为成套散件,并以25%税率补征税款,依据不足。原告进口的小轿车散件亦不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成套散件标准。另,被告在作出被诉补征税款决定之前未履行实际性核查,未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存在程序瑕疵,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补征税款决定。 |
| | 被告外高桥海关辩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和448号文规定,原告进口小轿车散件货物,已经达到四大汽车总成部分以上和汽车进口的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具备了小轿车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且属于我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即归入商品名称为小轿车整车的税号8703.2341。同时,原告以散件方式进口小轿车零部件属于成套散件,因此,原告应当以商品编码8703.2341.90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原告以零部件方式申报税号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补征税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补征税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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