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张玲等28人与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
| |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要件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
| |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
| |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
| | 受诉法院:辽宁省人民法院 |
| | [基本案情] |
| |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张玲、白艳玲、赵明阳等28人。 |
| |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
| | 法定代表人:金刚,经理。 |
| | 张玲等28人原系本溪市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火连寨粮库)职工,2002年6月,本溪市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本政发(2001)17号文件规定,制定了《本溪市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粮食企业并轨实施方案》。2002年9月13日,火连寨粮库制定了《本溪市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企业减员并轨实施方案》。2002年11月4日,火连寨粮库填报了本溪市困难国有企业认定审查表。2002年10月29日,本溪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批复,同意火连寨粮库从批复之日起实施并轨。张玲等人系被并轨人员。2003年4月25日,张玲等人收到并轨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火连寨粮库向张玲等人发放并轨款9690元,但因张玲等人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故该款没有实际领取。 |
| | 2005年1月5日,张玲等人与火连寨粮库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6年11月9日,火连寨粮库向其主管部门粮食局工会提出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的请示,本溪市粮食局同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2006年12月8日,火连寨粮库制定了《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2006年12月13日,火连寨粮库将其制定的《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名单向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2006年12月30日,本溪市粮食局作出批复,同意火连寨粮库制定的方案。张玲等28人在被解除合同之列,2006年12月31日,张玲等人收到火连寨粮库发放的2002年并轨款9690元及2005年、2006年经济补偿金1294元。但未支付2003年和2004年两年的经济补偿金。此后,张玲等人多次向火连寨粮库领导、粮食局领导、商贸局领导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回单位工作。 |
| | 2009年5月19日,本溪市粮食局作出《关于明山粮库与火连寨粮库整合的决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明山粮库)与火连寨粮库全面整合,整合后的新企业仍命名为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即本案其他当事人。 |
| | 2010年1l月3日,明山粮库明确告知张玲等人,已无力安排张玲等人回单位工作。2011年4月8日,明山粮库向张玲等发放了2003年和2004年两年的经济补偿金1294元。因张玲等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未领取。 |
| | 2011年5月3日,张玲等人向本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明山粮库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付工资数额25%的赔偿,同时,要求明山粮库从2008年1月1日起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加付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工资数额25%的赔偿和保险费用。仲裁委员会以超出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原审裁判] |
| | 2011年7月21日,张玲等28人不服本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诉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在2006年年末,明山粮库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职工全部放假,拖欠职工工资达8个月之久,所欠债务近千万元,属企业生产遇到严重困难,达到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虽然明山粮库没有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但明山粮库于2006年12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且已通过了《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张玲已收到2005年、2006年经济补偿金。因此,明山粮库作出的经济性裁员符合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明山粮库的裁员并无不妥。2012年1月12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玲等人的诉讼请求。 |
| | 张玲等人不服,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与原一审一致。2012年6月5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张玲等人申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与原一审一致。2013年4月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 | [抗诉理由] |
| | 张玲等人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辽检民抗[2014] 30号民事抗诉书、2014年11月20日作出辽检民(行)监(2014) 21000000053 ~ 79号民事抗诉书向辽宁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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