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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德刚诈骗案 |
| | —利用委托关系非法取得他人拆迁房款的定性 |
| |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以委托关系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加以综合考量。被告人利用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房款,其重点仍然在于骗取,委托关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且此类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
| | 【案号】(2013)淮刑初字第0192号;(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 |
| | 【案情】 |
| |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朱德刚。 |
|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张文法(本案被害人)与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盛拆迁公司)签订淮安市淮阴区房屋拆迁协议书,并根据协议获得向阳人家小区34号楼503室(97.90平方米,186172.48元)和201室(101.36平方米,200571.17元)两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76904.41元。因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张文法请被告人朱德刚帮忙将其中一套期房调换成一套现房,并将拆迁协议书和身份证交给被告人朱德刚。被告人朱德刚在获取张文法的拆迁协议书和身份证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冒领张文法的拆迁补偿款276904.41元并将两套房屋进行处理,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664031.89元归自己挥霍和消费。 |
| | 被告人朱德刚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相关证据均能证实张文法确实委托了朱德刚办理房子相关事宜,由于张文法和朱德刚说法不一,被害人张文法的陈述得不到其他证据证实,应推定为委托事项不明,而且朱德刚领取拆迁补偿款和退房时所用手续合法,不存在虚构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朱德刚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 | 【审判】 |
|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在未取得张文法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张文法的身份证和拆迁协议原件,采用冒领拆迁补偿款、把房子退回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用伪造的委托书把拆迁补偿房屋卖给他人等手段非法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664031.8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朱德刚的辩护人提出朱德刚及其家人愿意赔偿,朱德刚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朱德刚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且朱德刚及其家人至今没有退赃和退赔,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德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
|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德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朱德刚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文法将所有拆迁事务都交给上诉人朱德刚处理,朱德刚领取拆迁款和退房款是凭张文法的身份证和拆迁协议通过合法程序领取,其没有欺骗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文法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上诉人保管,上诉人将该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
|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上诉人朱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朱德刚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文法为请上诉人朱德刚调房,仅将身份证和拆迁协议交给上诉人,而非交付财产给上诉人;上诉人朱德刚在取得张文法的身份证和拆迁协议后,并没有为张文法调换现房,而是虚构张文法委托其代领拆迁款和退房的事实,骗取了拆迁款、退房款,并伪造委托书出卖一套安置房,其所非法占有的664031.89元是通过欺骗方法取得,而非从张文法处合法取得,故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评析】 |
| |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拆迁也成为百姓耳熟能详的名词之一,随之而来的是,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急剧增加。这其中既包括非常典型的拆迁补偿纠纷,也包括因拆迁财产利益引发的刑事犯罪,本案即是一起被告人利用受害人委托其调换房屋的机会,骗取受害人房屋拆迁款的刑事犯罪。因房屋拆迁中涉及的利益巨大,动辄关系到百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而,此类犯罪的危害甚大,极易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加之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也争议颇大,因此,应当予以明确,以便于准确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
| | 对于本案中的被告人利用被害人交付身份证与拆迁协议,擅自虚构被害人意思,超出委托授权范围,从拆迁公司领取拆迁补偿款,把房子退回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伪造授权委托书把拆迁补偿房屋卖给他人等手段取得非法利益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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