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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Xinghew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 Ltd. et.al v. Jiangsu Weifu Group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Ltd. (retri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Others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02-26-2015
  • Procedural status: 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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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Xinghew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 Ltd. et.al v. Jiangsu Weifu Group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Ltd. (retri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retri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Key Terms]
public interest ; bona fide protection ; real estate ; tort liability
[核心术语]
公共利益;善意保护;不动产;侵权责任
[Disputed Issues]
In the event of a conflict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real rights, whether to order the cessation of use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bona fide protection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public interest.
[争议焦点]
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判令当事人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
[Case Summary]
Where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used in service categories such as the real estate sale and infringes upon the trademark rights of others but the name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used in this real estate has been authorized by th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prove that the infringer acts knowingly in order to keep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among trademark right holders...
[案例要旨]
不动产销售等服务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但是该不动产使用注册商标的名称已经民政部门批准并且无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明知的故意...

Full-text Omittd.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提字第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二队四方围1层。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德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福星楼。
 法定代表人:侯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新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宏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炜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1)苏知民终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德超,炜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星河湾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5日,股东为日喜有限公司、宏宇企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装饰板、人造板、其他木材加工产品及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企业管理咨询、种植、花卉、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本企业产品。
 宏富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1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价格评估除外)。宏富公司自2001年起在广州开发以“星河湾”作为名称的高档商品房住宅。
 2002年9月28日和2003年9月21日,经宏富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注册了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
 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中介、公寓出租、公寓管理、住房代理〕和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工程进度查核、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砖石建筑、码头防浪堤建筑、电梯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修理)。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2003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
 为宣传推广“星河湾”楼盘,宏富公司自2001年至2005年间多次在《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羊城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投放房地产广告。
 2005年7月14日,宏富公司将上述第1946396、194876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宏宇集团。其中,第1946396号商标于2005年8月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7月14日,宏宇集团将上述两注册商标转让给星河湾公司。2008年12月第1946396号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宏宇集团、星河湾公司自受让商标之日起均许可宏富公司使用两注册商标,并授权宏富公司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中,星河湾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1946396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期限自2008年7月15日至2012年9月27日。
 除宏富公司在广州开发“星河湾”楼盘外,宏富公司的关联企业先后于2004年在北京、2009年在上海和2010年在山西太原开发“星河湾”地产项目,均为高档商品房住宅。2006年至2010年期间,宏富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星河湾”地产项目在《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山西晚报》、《太原晚报》等多家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此外,《第一财经日报》、《新快报》、《信息时报》、《今日地产》、《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对“星河湾”地产项目进行了报道。广告及报道中使用
 商标或“星河湾”楼盘名称。
 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还多次参加公益慈善事业。“星河湾”地产项目及宏宇集团、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在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了多项荣誉,主要有:“广州星河湾”荣获2001年广州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绿色楼盘、2001年和2002年十大广州明星楼盘、2004年广州十大最品牌社区、广州市民最喜爱楼盘、2005年广州金牌户型评比中评为金牌户型、10月被中国建设部分别评为“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成套技术推广金奖”和“规划设计金奖”等。“北京星河湾”2005年12月获建设部和商务部主办的第四届PECC国际贸易投资(城市建设主题)博览会“中国人居社区国际范例奖”,2006年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建筑、建材及城市建设展览会上获“城市品牌塑造力国际典范工程”,2008年7月入选北京房地产楼盘品牌价值10强,2008年被博鳌房地产论坛组委会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楼盘。“星河湾”被作为中国(广东)房地产成功经营模式典范推介。宏宇集团先后获得最具竞争力房地产企业、2006年中国泛珠区域最具影响力房地产企业等荣誉。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入选广东地产资信20强,在广州市改革开放30年企业评选活动中获“最具影响力的企业”,2009年入选中国房地产TOP10,在南方周末报社举办的2009年泛珠三角品牌盛典中获“最具社会责任品牌”和“最受瞩目地产行业品牌”称号。
 另查明,炜赋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筑材料等销售。2000年炜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推出别墅区“星湖花园”。2004年起炜赋公司在南通市开发区先后开发了多个安置房项目,小区名称均报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由于安置房项目是南通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民心工程,在命名安置房住宅小区名称时,炜赋公司取民心工程的“心”字谐音,均以“星”字开头。除2006年的“星河湾花园”外,炜赋公司开发的以“星”字开头的住宅小区还有:2005年星辰花园和星景花园、2007年的星盛花园和星通花园、2008年的星港湾花园和星宇花园、2009年的星富花园、星润花园和星竹花园、2010年的星嘉花园、星怡花园、星月花园、星苏花园。
 “星河湾花园”位于张江公路西侧、江山路南侧,该地块系炜赋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006年5月15日,炜赋公司向南通市民政局申请命名该小区为“炜赋?星河湾”,理由为:继星辰花园、星景花园后仍以“星”开头,因保留该地原有两条河流穿过小区,故以“炜赋?星河湾”命名。同年5月25日,南通市民政局批复同意炜赋公司将该住宅区命名为“星河湾花园”,并要求按规定设立地名标志。“星河湾花园”一、二期工程为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销售对象为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拆迁户。根据审计报告,星河湾花园一、二期低价位商品房项目均亏损。
 2010年10月14日,星河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嘉琼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记载,输入网址www.jswfjs.com/wf后进入“炜赋房产”网站,该网站的“公司介绍”中称“2004年起,炜赋公司努力承担社会责任,进军安置房项目。三年多来,公司相继开发了‘星辰花园、星景花园、星河湾、星盛花园、星通花园'共五个安置房项目。……先后多次被评为‘南通市文明单位'、‘南通市房地产综合考评20强'、‘江苏省房地产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江苏省诚信评估AAA级资信企业'。”网站“项目数据”中介绍了炜赋公司开发的包括“星河湾花园”在内的相关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面积等数据。“低价位商品房”和“商品房”栏中均列出了“星辰花园、星景花园、星河湾、星盛花园、星通花园”,点击“商品房”栏中的“星河湾”未能打开图片。在该网站中点击“联系我们”后显示了炜赋公司的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等详细内容。南通市物价局的网站上有该局于2006年6月6日给炜赋公司的“关于星河湾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批复”。
 根据炜赋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炜赋公司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都标注其企业标志
 。“星河湾花园”大门处除小区名称外也标注了
 ,小区内每幢楼的侧面均标注有
 和“炜赋房产”文字。
 还查明,星河湾公司曾于2010年9月30日向炜赋公司邮寄了函件,认为炜赋公司在开发的不动产中使用“星河湾”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炜赋公司停止侵权。炜赋公司对此未予答复。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星河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宏富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开发的楼盘名称,未导致消费者对该楼盘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宏富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楼盘在广州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炜赋公司长期正当、合理使用“星河湾花园”这一名称,主观上并无搭便车之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炜赋公司使用该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星河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炜赋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字号,因此,关于炜赋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炜赋公司未侵犯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商标权
 本案中,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或在网站中简称的“星河湾”,都是对特定地点楼盘名称的介绍,并非属于在服务项目的使用,即未在不动产服务项目上使用“星河湾”标识。虽然,炜赋公司在类似不动产服务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但楼盘名称的使用方式合理、正当,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侵犯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首先,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在2006年5月之前的知名度。2006年5月之前,宏富公司在广州、其关联企业在北京开发“星河湾”楼盘,虽然商标、楼盘及相关企业获得过多项荣誉,但是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主要局限在广东和北京,两地区与南通甚至江苏均具有较远的地理差距。据此,难以认定炜赋公司决定使用“星河湾花园”这一名称时系出于借用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目的。
 其次,要考虑炜赋公司使用楼盘名称的具体情形。以“星”字开头命名楼盘名称,是炜赋公司自2000年以来形成的习惯和传统。在开发“星河湾花园”之前,炜赋公司已开发多个以“星”字开头的楼盘,每个楼盘的具体名称根据各楼盘特定的地理位置确定。炜赋公司因两条河流穿过小区而取名“星河湾花园”,具有合理性。炜赋公司在小区大门处标识名称的同时使用了企业标志,在每幢楼的侧面标注其企业标志及“炜赋房产”,其在网页上使用的“星河湾花园”或“星河湾”,仅是楼盘名称正当叙述、指示意义上的使用,并非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据此,可以认定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楼盘名称是合理正当的,并不具有攀附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商标、商誉和制造市场混淆的主观意图。
 第三,要考虑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特点。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价值较高,相关公众在选择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会关注楼盘的品质和地段、房型、小区规模、周边的环境、配套设施、交通状况、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其地理位置更是购房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公众购买房产时,通常会对不同楼盘进行反复比较并实地考察,不会只因品牌或楼盘名称而盲目选购。房地产的销售还有其特殊性,一般均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相关公众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经过深思熟虑,知晓谁是开发商。而且,本案中,炜赋公司开发的“星河湾花园”一、二期系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销售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主要为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拆迁户。宏富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楼盘均为高档商品房,在价格、销售对象等方面与炜赋公司的“星河湾花园”具有本质的区别,加上楼盘的地域性差别,消费者不会产生将炜赋公司开发的“星河湾花园”与注册商标、或宏富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楼盘存在特定联系之误认。
 综上,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楼盘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炜赋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星河湾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证明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商品名称,并未使用星河湾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故星河湾公司认为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系借用其字号的知名度,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星河湾公司并不具有开发房地产的经营范围,也未实际开发“星河湾”楼盘,最先在广州开发“星河湾”楼盘的是宏富公司,因此,星河湾公司无权在本案中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宏富公司作为楼盘开发商有主张该权利的资格。从宏富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宏富公司自2001年至今已在广州开发“星河湾”楼盘多期,在销售区域内投入大量广告宣传,企业及楼盘也获得了较多荣誉,“星河湾”楼盘在广州地域范围内已为公众所知悉,“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在广州地区能够区别宏富公司与其他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具有特有性。但是“星河湾”作为知名楼盘名称,因楼盘的地域性和特定地域内的唯一性,仅在楼盘相应地域范围内具有知名度。而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楼盘名称、主观上既无攀附知名品牌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后果,因此炜赋公司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关于炜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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