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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Midea Refrigeration Appliance Co., Ltd. v. Zhuhai 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 (appellate case of dispute over invention patent infringement)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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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Midea Refrigeration Appliance Co., Ltd. v. Zhuhai 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 (appellate case of dispute over invention patent infringement)
(appellate case of dispute over invention patent infringement)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patented process ; use ; manufacture
[核心术语]
方法专利;使用行为;制造行为
[Disputed Issues]
If the products manufactured by an enterprise infringe on the process patent of others, can the enterprise raise the defense that it is a manufacturer rather than a patent user?
[争议焦点]
企业所制造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方法专利的,企业能否以其是制造者而不是专利的使用者作为抗辩?
[Case Summary]
Under Article 11 of the Patent Law after the granting of a patent for an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the Patent Law no entity or individual is entitled to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patentee exploit the patent; that is to make...
[案例要旨]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Full-text omitted.

 [正文]@#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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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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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军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原审被告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霍军亚,被上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长富、梁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泰锋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格力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710097263.9。2007年9月12日,该专利申请公开。2008年5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格力公司根据该《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方案部分和摘要做了适应性修改。2008年9月3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97263.9,名称更改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格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案诉讼过程中,美的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09年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39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定,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2、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时间间隔为所述遥控器内部预先设定的恒定时间间隔。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调节设定温度的步骤通过操作所述遥控器上的“+”键和“-”键实现。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自定义曲线的过程中,如果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按任何按键、或者按下遥控器上的开关键或模式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睡眠曲线的过程中,按下遥控器上的睡眠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改变睡眠模式。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按“设置”键,所述遥控器的主芯片从所述记忆芯片中调取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数据,并传送给所述遥控器的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从而查询用户所定义的睡眠曲线。@#
  2008年6月3日,格力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到泰锋公司处以4390元的价格购买了KFR-26G/DY-V2(E2)冷暖型“美的分体式空调器”一台。泰锋公司销售人员现场开具了《泰锋电器销售单》、《泰锋电器物流送货单》以及《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珠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对上述空调器组件进行了封签。2008年9月12日,格力公司又委托相关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外大街19号华普大厦三层的国美电器朝外店以4098元的价格购买了型号为KFR-26G/DY-V2(E2)的“美的”牌空调一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格力公司还从公开场合获取美的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空调产品的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内容含有对包括KFR-26G/DY-V2(E2)在内的梦静星(V2型)、好梦星(E2型、E3型)等20种型号空调产品的宣传介绍。@#
  原审庭审中,美的公司对广东省珠海市公证处封签的KFR-26G/DY-V2(E2)型空调器产品实物进行了拆封。双方对公证处封存情况无异议。该空调器所附的梦静星系列空调器使用安装说明书(共33页,版本号:GV2-01080226)使用部分第10-11页对“舒睡模式3(用户可自行设定的舒睡模式)”的功能说明为:在舒睡模式3运行状态下,用户可自行设定舒睡时间、舒睡时间中每小时的温度以及换气间隔时间。该模式下换气功能默认开启。按压“换气”按键,关闭换气功能,再次按压则开启。舒睡模式3整个设定过程中,若用户5秒内不能确认调整结果,遥控器将自动确认所有当前调整的结果,并发射出相应信息。舒睡模式3设置完成后遥控器将保存当前设置并发射信息;再次启动舒睡模式3时遥控器将按上次设置发射信息,用户也可以根据需要做再次调整。舒睡模式3运行过程中,直接按“调整”按键不可设置温度,只可查看空调器当前运行的设定温度。舒睡时间的设定:选定舒睡模式3后,长按强劲按键3秒进入舒睡时间设定状态。按压调整按键设定舒睡时间,调整的范围为7-10小时。调整完毕后,点按强劲按键确认。舒睡时间中每一小时的温度设定:舒睡时间设定完毕后进入舒睡的每小时的温度设置状态。首先进入第一小时温度的设置,按压调整按键可调整温度,温度调整范围为17℃-30℃。将温度调整到你所需要的温度后点按强劲按键确认即可进入第二小时温度的设定。依此设定每小时的温度,直到舒睡时间的上限。换气间隔时间的设定:舒睡时间每一小时的温度设定完毕后进入换气间隔时间的设定。按压调整按键进行调整,换气间隔时间调整范围为0-3小时,最小调整单位为1小时。换气间隔时间设定为0小时,表示换气功能常开。换气间隔时间设置在1-3小时范围内,每次换气的时间固定为30分钟。选定你所需要的换气时间间隔后点按强劲按键确认。此外,该说明书目录部分载明:本说明书适用于以下型号的分体挂壁式空调器:KFR-23GW/DY-V2(E2)、KFR-26GW/DY-V2(E2)、KFR-32GW/DY-V2(E2)、KFR-35GW/DY-V2(E2)。@#
  格力公司主张美的公司生产、泰锋公司以及国美电器朝外店销售的上述梦静星系列空调产品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其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提交了其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证明其行为侵犯了格力公司的专利权。美的公司认为该《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格力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并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后,美的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的请求。同时格力公司也提交委托鉴定申请书,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E2)]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相应技术方案与“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4、5、6、7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鉴定费100,000元由格力公司预交。@#
  2010年11月29日,鉴定机构出具工信促司鉴中心[2010]知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全部技术特征如下:1A、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2A、通过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3A、当设置完成后,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4A、通过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用户设定的时间和温度数据按红外信号编码格式发送给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5A、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运行参数来控制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6A、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7A-1、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上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7A-2、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7A-3、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到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美的公司空调器“舒睡模式3”技术方案包含以下技术特征:1B、美的空调器包括:空调器室内机、空调器室外机、独立换气装置以及遥控器;2B、在制热或制冷的模式下,使用遥控器进入“舒睡模式3”的设置状态,通过遥控器自行设定舒睡时间和舒睡时间中每小时的温度参数;3B、遥控器将设置完的舒睡时间和舒睡时间中每小时的温度参数存储在遥控器的“NEC 78F9468”控制芯片的存储器中(RAM随机存取存储器);4B、遥控器和空调室内机之间通过红外设备通信;5B、空调器室内机将接收到的舒睡时间和舒睡时间中每小时的温度参数存储在其内部的“NEC PD78F9189”控制芯片的存储器中,并通过该参数控制空调器运行;6B、通过遥控器中的“舒睡模式3”可以自定义设定舒睡时间、舒睡时间中每小时的温度;7B-1、“舒睡模式3”设定步骤如下:按压遥控器上的“舒睡”按键,连续按压该舒睡键直至LCD屏幕中的左下角出现“+3”标识(即显示舒睡模式3),随后按压“强劲”按钮约3秒钟,进入舒睡时间设定状态,闪烁显示舒睡时间,按压调整键(↑↓)可调整的舒睡时间间隔为“7~10”小时,即可以设定7~10个小时的舒睡时间段;再次按压“强劲”按钮,进入第1小时的温度设定,闪烁显示温度默认值或上次设定的温度值,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按压“强劲”按钮确认,如果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可通过按压调整键(↑↓)设定温度(范围在17度~30度);7B-2、按压“强劲”按钮一下,进入第2小时的温度设定,此时显示的温度为默认值或上次设定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按压“强劲”按钮确认,如果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可通过按压调整键(↑↓)设定温度;7B-3、依照步骤7B-2的方式可设定第3小时温度,并可将舒睡时间的剩余时间的温度全部设置完,再按压“强劲”按钮一下,完成舒睡模式3的设定,随后进入换气间隔时间设定。鉴定机构将美的空调器“舒睡模式3”技术方案和涉案ZL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分析,认定技术特征1B与1A相同;2B与2A相同;3B与3A等同;4B与4A相同;5B与5A相同;6B与6A相同;7B-1与7A-1相同;7B-2与7A-2相同;7B-3与7A-3相同,即型号为KFR-26GW/DY-V2(E2)的美的空调器产品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相应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同时鉴定机构还认定该型号美的空调器产品 “舒睡模式3”的技术方案具有权利要求4、5、6、7的技术特征。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为:美的公司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E2)]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包含有涉案ZL200710097263.9号专利权利要求2、4、5、6、7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质证,格力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时发表以下质证意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3A与美的空调器产品技术特征3B应为相同而非等同。因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1行、第9页11行、第11页5行中的相同描述,并不能得出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记忆芯片”可以理解为非易失性存储器这样的结论,因为说明书这部分内容并没有限定该记忆芯片是非易失性存储器还是易失性存储器,鉴定结论将其限定为非易失性存储器似有不妥。@#
  美的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时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一、鉴定过程不全面。1、美的空调的运行模式有好多种,鉴定过程仅仅采用“舒睡模式3”,过于片面,无法对美的空调与专利进行全面对比;2、对美的空调的“舒睡模式3”所进行的鉴定过程也不完整,主要体现为:(1)“舒睡模式3”能够确定时间段,但鉴定过程没有针对不同时间进行鉴定,无法体现不同时间长度在设置和运行上的区别;(2)“舒睡模式3”在是否掉电或复位所进行的设置过程并不相同,但鉴定过程仅在不掉电的情形下进行,并没有在掉电或复位的情形下进行鉴定,无法体现不同情形下的区别;(3)“舒睡模式3”的设定过程其实还包括换气间隔,也就是说美的空调是通过设置时间、温度和唤起间隔三个参数关系构成三维曲线,而鉴定过程仅针对时间和温度进行。二、技术方案对比不正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3A与美的空调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对比,1A与1B不相同;3A与3B不相同;6A与6B不同;7A-1与7B-1不同;7A-2与7B-2不同;7A-3与7B-3不同。综上,美的公司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错误,同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泰锋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针对格力公司和美的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和异议,原审法院考虑到鉴定机构相关鉴定人员均在北京,为方便诉讼,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质询。鉴定机构作出了书面答复,仍维持原《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内容。@#
  格力公司以其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相关数据为依据,证明美的公司给格力公司造成了超过10,000,000元的损失,并提供了因美的公司侵权造成其销量下滑的相关计算依据。此外,格力公司诉前自行委托珠海中拓正泰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发明专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30日),涉案发明专利的评估价值为30,640,000元。格力公司主张目前仅有格力公司和美的公司两家企业实施涉案发明专利技术,因此,本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为评估价值的二分之一,用以作为本案诉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美的公司对格力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上述评估价值及格力公司制作的销量下滑的计算依据均不予认可。诉讼过程中,根据格力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责令美的公司提供格力公司诉称的20款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的空调器产品的具体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利润等数据。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美的公司仅提供了型号为KFR-26GW/DY-V2(E2)分体机的相关数据(生产销售起止时间:2008年4月8日至2010年9月18日;数量:11,735台;利润:477,000元)。@#
  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购买美的公司空调器产品费用8488元、公证打印费3566元、委托鉴定费用60,000元、委托评估费用190,000元、律师费80,000元、差旅费19,849.70元,合计190,903.70元,格力公司实际请求的金额为190,703.70元。@#
  2008年12月1日格力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格力公司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型号为KFR-26GW/DY-V2(E2)等20款侵权产品;2、判令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3、判令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90,703.70元;4、判令泰锋公司停止销售依照格力公司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型号为KFR-26GW/DY-V2(E2)等20款侵权产品,以及判令泰锋公司对美的公司的第二、三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格力公司系涉案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即美的公司、泰锋公司是否侵犯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权;二、如侵权成立,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一、美的公司、泰锋公司是否侵犯格力公司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由于美的公司生产销售KFR-26GW/DY-V2(E2)空调器起止时间为2008年4月8日至2010年9月18日,据此认定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发明专利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五项从属权利要求。格力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2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案需要对美的公司相关型号空调器产品中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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