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李冰雪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 |
| | —高速公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的认定 |
| | [抗诉机关及受诉法院] |
| |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
| | 受诉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基本案情] |
| |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冰雪。 |
| |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李祖伟,董事长。 |
| |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 |
| | 负责人:徐兴兵,总经理。 |
| |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建设分公司。 |
| | 负责人:王文广,总经理。 |
| | 2011年5月14日20时30分,李冰雪驾驶渝cba848号车辆由白沙高速路口驶人往泸州方向行驶,其行驶至白沙路段断头路时,冲出断头路,车辆坠翻,造成李冰雪、黄明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冰雪未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冰雪受伤后,分别在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江津区中医院、大坪医院治疗。李冰雪三次住院共计167天,产生医疗费119984. 11元。李冰雪在江津区中医院住院期间购买步行器及轮椅,产生费用660元。李冰雪出院后四次至大坪医院复查,产生复查费587. 3元。其后,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李冰雪的伤残等级与续医费作出鉴定结论:李冰雪目前伤残等级为:颅脑损伤后遗轻度智力缺损属ⅶ级伤残;左下肢丧失功能22.8%属x级伤残;左侧第3~8肋骨骨折属x级伤残。李冰雪拔除左上第1颗松动牙约需100元。左上第1颗与右上第1颗缺牙烤瓷牙修复需3200~3600元,使用年限为7~10年;李冰雪再次手术取除骨折部内固定物约8000元。该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300元。 |
| | 李冰雪于2009年6月8日获发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所驾驶的渝cba848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投保了车上责任险(驾驶员),李冰雪基此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了50000元。 |
| | 国家高速公路成渝环线重庆江津至四川合江段(重庆境)高速公路,简称江合高速公路(重庆境),该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成通车后,通车范围到江津白沙终止,该路段业主系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本案事故路段系从江津白沙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江合高速公路后右边第一个匝道,设计通向四川泸州,该道路修建至白沙正沟大桥止。建设单位在向业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交付该工程时,在白沙互通主线及匝道上设置了方尖锥、隔离墩等封闭及引导设施。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分公司)是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负责包括江合高速公路通车范围路段的营运管理,并对与通车路段相连的未通车路段入口的警示、隔离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江合高速公路白沙收费站系机动车在该地进入江合高速公路唯一的进口。 |
| | 2012年5月11日,李冰雪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渝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分公司)赔偿李冰雪各项损失共计457167. 91元。 |
| | 审理过程中,李冰雪提交了由中渝分公司发放的通行卡,拟证明其是合法驶上江合高速公路。另,李冰雪为证明中渝分公司在管理营运江合高速公路存在过错,提交了由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2012年5月2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经查我院急诊科近日统计登记表,江合高速正沟大桥桥头断头路发生车祸伤报诊120出诊记录如下:(1) 2010年10月31日周庆生、周华报车祸伤;(2) 2010年12月10日苟朝志报车祸伤;(3) 2011年2月11日苟国忠报车祸伤;(4) 2011年2月12日刁本祥、曾兴群报车祸伤;(5) 2011年5月14日黄明君、李冰雪报车祸伤。事故后,李冰雪至该路段所拍照片(6张)及光盘一张,有2张照片显示连接已通的江合高速公路的匝道设置半堵墙,并设有指向泸州方向道路指示牌(包括“泸州”的字样与白色箭头),但该路牌上“泸州”两个汉字被完全遮蔽;其余4张照片均为断头路尽头,并能看见多处明显的车轮印痕。李冰雪提交的光盘记录了事故后李冰雪的代理人搭乘摩托车从该道路的匝道起至断头路尽头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道路两边及断头路尽头均未设置道路未开通或车辆不得通行的标志。据一审法院查实,驾驶员持本案中类似的通行卡进入江合高速公路后,应持卡交费并将卡交回高速公路营运方后,方可驶离高速公路。 |
| | 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渝分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同时上述二公司为证明其无过错,尽到了管理人职责,向法院提交了该匝道设置了隔离墩等警示设施的照片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在江合高速公路的巡查记录及被告中渝分公司养护中心在江合高速公路的日巡检记录,但该两单位巡查(检)记录材料中均无2011年5月14日的巡查(检)内容。 |
| | 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方认为李冰雪在保险公司理赔的50000元应在本案总损失中扣减后,余下损失再由责任人承担。 |
| | [原审裁判] |
|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津法民初字第03552号民事判决。该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李冰雪是否合法进人江合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等对未通行道路是否尽到合理的警示及隔离职责。 |
| |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问题,该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积极实施了交通行为;二是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三是交通行为与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实施交通行为中存在过错。在该案中,实施了积极的交通行为的只有李冰雪,同时因李冰雪忽视交通安全的交通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造成李冰雪人身损害结果。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渝分公司均未在本案中实施交通行为,因而不是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对方,交警部门最终认定李冰雪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
| | 对于李冰雪是否合法进入江合高速公路问题,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李冰雪系从白沙高速路口驶人江合高速公路,同时李冰雪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以证明其系持卡通过中渝分公司设置收费站入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渝分公司辩解该卡记录的信息并非事故车辆牌号,且事故当日无事故车辆的通行信息,认为李冰雪系非法进入江合高速公路。该院认为,李冰雪所持通行卡系中渝分公司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员进入高速公路的有效凭证,中渝分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卡系李冰雪非法持有,同时中渝分公司认可白沙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无其他可供机动车进入江合高速公路的通道,足以认定李冰雪系通过中渝分公司设置的白沙收费站进入江合高速公路。中渝分公司仅凭自己公司保存的李冰雪所持通行卡的通行信息是不能证明李冰雪非法进入江合高速公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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