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无锡森松机械有限公司、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钱雪兰侵犯商业秘密案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知刑初字第5号(2011年12月6日) |
| |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2012年3月13日) |
| | [案情] |
| |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单位无锡森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松公司)。 |
| | 被告人: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钱雪兰。 |
| | 公诉机关指控森松公司、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钱雪兰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志红、陈登科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森松公司、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系主犯,钱雪兰系从犯;吴爱君、钱雪兰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
| | 森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罪。 |
| | 明志红及其辩护人主要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单位损失有异议,公诉机关将民事审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计算损失的办法套用于刑事案件,无刑法法律依据;2.审计报告选取数据的时间段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不合理;3.本案中选择被告单位森松公司的利润作为巨能公司的损失比较符合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
| | 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钱雪兰均表示自愿认罪。 |
| | 陈登科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巨能公司的利润未将企业所得税扣除。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
| | 陆志刚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陆志刚提供的过滤机外形部分不属于巨能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
| | 宜兴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钱雪兰原均系被害单位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职工,在职期间均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除陈登科外,还均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对巨能公司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客户名单等多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巨能公司对所拥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多项保密措施。 |
| | 陈登科在岗期间担任技术员工作,2004年离开巨能公司。2009年6月,明志红和陈登科注册成立森松公司主要从事过滤机及非标压力容器的生产和销售,明志红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登科为该公司股东。 |
| | 2009年7月起,陈登科通过其妻即钱雪兰,从吴爱君处获得巨能公司的多套图纸。钱雪兰给吴爱君“好处费”共计6800元。 |
| | 2009年10月,明志红通过陆志刚获取了巨能公司的多功能两合一2600型过滤机全套图纸。明志红支付陆志刚“好处费”2000元。2010年3月明志红从巨能公司辞职。2010年7月陆志刚离开巨能公司,为森松公司跑业务并提供了大量图纸,后于2010年10月陆志刚离开森松公司。 |
| | 此外,明志红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巨能公司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等经营性信息,用于森松公司的经营。 |
| | 森松公司利用从巨能公司非法获得的上述技术信息,生产出与巨能公司同类型的过滤机产品(多功能过滤机、袋式过滤机、板式过滤机、自清式过滤机),再利用掌握的巨能公司客户信息,以较低价格与巨能公司在市场上开展竞争,将产品销售给江苏傲伦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十多家公司,其中多为巨能公司的常年客户。 |
| | 2011年1月12日宜兴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从森松公司内查获的设计图纸、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及巨能公司的相应资料进行鉴定。2011年1月26日该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确认巨能公司产品的技术和生产技术中涉案四类过滤机中特定零部件的特定参数以及过滤机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包括总装配图和零部件工作图)中所反映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等15项工艺参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而查获的森松公司物证中的技术资料(技术图纸)中的相应参数与上述15项工艺参数相同,同时确认森松公司与巨能公司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相同。 |
| | 经审计:1.森松公司从2009年9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到巨能公司商业秘密的四类过滤机销售收入10,182,547.01元,净利润为2,178,250.99元;2.2009年9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巨能公司多功能过滤机的平均利润为79,560.40元/台,板式过滤机的平均利润为22,332.56元/台,烛式(自清式)过滤机的平均利润为23,421.39元/台,滤芯式过滤机的平均利润为8195.28元/台,袋式过滤机的平均利润为2330.51元/台;3.森松公司侵犯巨能公司商业秘密制造销售各类过滤机造成巨能公司损失的金额:多功能过滤机的损失金额为2,545,932.80元(79,560.40元/台×32台),板式过滤机的损失金额为424,318.64元(22,332.56元/台× 19台),烛式(自清式)过滤机的损失金额为140,528.34元(23,421.39元/台×6台),袋式过滤机的损失金额为286,652.73元(2330.51元/台× 123台)。 |
| | [审判] |
|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志红、陈登科通过钱雪兰以利诱的不正当手段从陆志刚、吴爱君处获取巨能公司的技术信息用于森松公司生产经营;陆志刚和吴爱君违反保密协议,披露并允许森松公司使用巨能公司的技术信息。同时,明志红违反与巨能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使用巨能公司的经营信息用于森松公司的生产经营。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巨能公司的商业秘密。 |
| | 陆志刚的辩护人提出,陆志刚提供的过滤机外形部分完全可以通过观察和测量获知,故不属于巨能公司的商业秘密。经查明,根据技术鉴定报告书,巨能公司过滤机的技术图纸中所反映的15项工艺参数,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容易获得,不通过大量的试验及在生产实践中经过摸索付出一定的代价,仅凭上述拆卸后能见的表观结构经测绘而加以模仿,难以具体进行同类过滤机的生产,且其鉴定结论明确,上述工艺参数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故应当属于巨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6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