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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通知 |
(2011年3月2日 银办发[2011]53号) |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为提高我行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质量,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文印发)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文印发)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学习参考。 |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以便各级机构在相关立法工作中准确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切实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
附件1 |
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 |
(法工委发[2009]62号) |
各有关部门: |
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
目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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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结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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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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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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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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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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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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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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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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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用法律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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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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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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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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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字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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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标点符号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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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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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和,以及,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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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当,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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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得,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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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但是,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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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除……外,除……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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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依照,按照,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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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制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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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会同,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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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缴纳,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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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抵销,抵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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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账,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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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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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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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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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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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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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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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法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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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结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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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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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
示例: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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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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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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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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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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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
…… |
第×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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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
示例:第一编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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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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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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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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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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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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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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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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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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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
…… |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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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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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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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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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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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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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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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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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指(包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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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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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作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 |
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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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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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
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 |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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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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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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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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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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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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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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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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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
示例: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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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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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用法律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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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不对应问题,一般不出现具体条文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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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概括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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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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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优先适用本法的,表述为:“……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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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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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和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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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行为”用于表示人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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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如果列举的内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为”时,统一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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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项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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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 |
示例: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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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古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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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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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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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 |
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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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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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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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人死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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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 |
示例: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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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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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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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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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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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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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 项”,不表述为:“第(×)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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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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