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visitor, haven't logged in. Login
Subscribe Now Contact us  
Font Size:  A A A Search “Fabao” Window English 中文 = 简体  繁体
  Favorite   DownLoad   Print
 
Reply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Request for Instruc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Civil Compensation Liab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in Chinese Waters by Chinese Ships on Domestic Routes(Title Only) [Effectiv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现行有效]
【法宝引证码】
*尊敬的用户,您好!本篇仅为该法规的标题。北大法宝提供单独的翻译服务,如需整篇翻译,请发邮件至database@chinalawinfo.com,或致电86 (10) 8268-9699进行咨询。
*Dear user, this document contains a translation of only the title of this law or regulation. To request a full-text translation as an additional service, please contact us at:  + 86 (10) 8268-9699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7月3日 [2008]民四他字第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申请人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系中国法人,其所属的“恒冠36”轮系在我国登记的非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其在威海海域与中国籍“辽长渔6005”轮碰撞导致漏油发生污染,故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不适用我国加入的《190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油污责任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此复。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案,因对于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对基金设立的法律适用仍存在不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系“恒冠36”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于2004年4川10口取得该轮的所有权。“恒冠36”轮的船籍港为锦州港,总吨位为1998吨,载重吨3350吨,系从事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支流各港问成品汕运输的油轮;船舶经营人九江振兴轮船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3日办理船舶租赁登记,租赁期限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载明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成品油船运输、长江中下游及支流省级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
辽宁省船舶检验局于2007年2月14日颁发的有效期至2008年4月2日的《海上贷船适航证书》载明:2007年2月5日在福州港对“恒冠36”,轮进行了船体外部检查,查明该船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符合相应的规范、章程,认为该船处于适航状态,准予航行近海航区(航线),作油船(闪点≤ 60。)用。
2007年3月21口,“恒冠36"轮从大连新港装载2973.95吨船用燃料油开航,准备运往上海港。2007年3月24日01:10时左右,“恒冠36”轮与中国籍“辽长渔6005”轮在威海海域约北纬 3805.02,东经12214.44附近发生碰撞,导致该轮4号货舱左舷破损,造成约200吨以上船用燃料油泄漏入海。事故发生后,“恒冠36”轮靠泊威海威阳码头。
事故发生后,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向威海海事局提供了关于清污抢险费用的32万美元现金担保、“恒冠36”轮油污责任保险人为其出具了包含清污抢险费用及油污损害赔偿的担保金额为325万美元的信誉担保。
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认为“恒冠36”轮的船籍港为锦州港,系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在我国威海海域与中国籍的“辽长渔6005”轮发生碰撞,造成我国海域污染。因“恒冠36”轮并非航行国际航线且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且本案不具备涉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8月19日对“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与荣城市落风港渔业公司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审作出的(2002)民四提字第3号终审判决所确定的原则,其作为该轮的登记船舶所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并参照《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请求为其在2007年3月24日因“恒冠36”轮与“辽长渔 6005”轮在威海海域发生的碰撞事故中可能承担的所有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08583计算单位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并请求责令威海诲事局向申请人返还32万美元的现金担保及325万美元的信誉担保。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有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异议通知书,并在《人民日报》发布了公告。
异议人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闽威海海事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于异议期内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称,申请人基于上述事故为“恒冠36”轮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其申请基金限额208583计算单位,不符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加入《1969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69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以下简称92议定书)以及《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以下简称2000修正案),且上述公约、议定书、修正案已经在我国生效,我国未作出任何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国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油污责任限制作出规定,因此,上述69公约、92议定书、2000修正案应当作为我园法律渊源在我国强制适用。“恒冠36”,系油船,载重吨为3350吨,并且涉案事故中装运了2973吨燃料油,符合69公约及92议定书关于“船舶”、“油类”、“适用地域”等适刚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同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该法第十一章有关海事责任限制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69公约、92议定书及2000修正案的规定。根据现行实施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的规定,“恒冠36”油污责任限制基金数额应为4510000计算单位。第二,我国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均以69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作为油污责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明确了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的油污责任适用国际公约而不是我国海商法。 1980年7月29日交通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交港监字[1980]1600号文)、国家海事灼在《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轮执行<1992午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 15号)等均以公约的规定要求办理船舶油污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等。第三,本案对海域造成的污染严重,其损失和费用巨大,应从保护资源和国家公共利益的角度严格适用有关公约的规定。第四,申请人已经就该船根据油污责任公约的规定进行了油污责任保险,其油污保险人应当依其保险责任承担公约义务,如允许申请人以海商法进行海事责任限制,不仅违反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且可能使保险人逃避应有的义务。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也可以单独购买本篇翻译 购买流程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Scan QR Code and Read on Mobile
【法宝引证码】        北大法宝en.pkulaw.cn
Message: Please kindly comment on the present translation.
Confirmation Code:
Click image to reset code
 
  Translations are by lawinfochina.com, and we retain exclusive copyright over content found on our website except for content we publish as authorized by respective copyright owners or content th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from government sources.

Due to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legal systems, and culture,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Chinese law are for reference purposes only. Please use the official Chinese-language versions as the final authority. Lawinfochina.com and its staff will not b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liable for use of materials found on this website.

We welcome you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which assist us in continuing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our materials as we dynamically expand content.
 
Home | About us | Disclaimer |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