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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Xiaole v.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Guo Wei, Shenyang Tianzheng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retri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the invalid patent for invention)
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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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Xiaole v.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Guo Wei, Shenyang Tianzheng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retri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the invalid patent for invention)
(retri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the invalid patent for invention)
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Key Terms]
procedure of patent right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 specifications ; ordinary technicians
[核心术语]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合理解释;说明书;普通技术人员
[Disputed Issues]
1. In the procedure of patent right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if not specially defined in the specifications, words used in the claims shall, in principle, be interpreted to have the ordinary meaning understood by common technician in this field after reading the claims, specifications and attached drawings
[争议焦点]
1.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若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作出解释
[Case Summary]
In the procedure of patent right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generally claims shall be reasonably interpreted in the broadest sense based on words therein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pecifications. But if not specially defined in the specifications...
[案例要旨]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

Full-text omitted.

 

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行提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乐。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瞻瞻,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桂莲,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伟。
 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李晓乐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天正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知行字第3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晓乐的委托代理人李辉、毛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瞻瞻、高桂莲,郭伟,沈阳天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亮,郭伟与沈阳天正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3年4月24日,专利号是03123304.X,专利权人为郭伟和沈阳天正公司,发明人为郭伟。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它至少由光电单元和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连接构成;其中,光电单元用于产生用于检测的光信号,光纤电流感应单元利用该光信号检测流过其光纤绕组缠绕的母线中的电流,并返回该光电单元将检测光信号输出;所述的光电单元至少由光源、单模光纤耦合器、保偏光纤消偏器、光纤偏振器、光相位调制器、振荡源、保偏光纤延迟线以及光电检测器连接构成;光源输出的光信号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正向传输给保偏光纤消偏器;离开保偏光纤消偏器的光信号进入光纤偏振器;光纤偏振器将该光信号等分为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分别送给光相位调制器;该光相位调制器根据来自振荡源的调制信号对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进行同步调制,然后经过保偏光纤延迟线输出给光纤电流感应单元;从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返回的光信号到达光纤偏振器产生萨格奈克干涉,该干涉光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反向传输给光电检测器;光电检测器将检测信号输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荡源产生的调制信号的振荡频率遵守如下的计算公式:
 f=1/4τ
 其中,τ为保偏光纤延迟线的延迟时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纤偏振器和光相位调制器之间设有消偏头,该消偏头由保偏光纤构成,用于抑制交叉偏振耦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电单元还进一步设有由数字解调器、反馈控制电路和光相位调制器组成的闭环光相位调制电路,用于提高电流互感器信噪比和稳定性;其中,光电检测器连接数字解调器,用于经过该数字解调器输出检测结果,同时通过反馈控制电路将反馈控制信号传送给光相位调制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光电检测器依据如下的公式将检测的光强转换为电信号:
 其中,Id为检测光强,Is为光源给出的光强,k为整个光路的损耗,
 为光相位调制器的调制信号,V为光纤的费尔德常数,N为感应光纤线圈的匝数。
 6、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解调器将光电检测信号解调后得到的信号电压满足如下的公式:
 其中,Vdm为信号电压,J1为一阶贝塞尔函数,V为光纤的费尔德常数,N为感应光纤线圈的匝数,I为高压电流母线中的电流。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解调器进一步连接有用于交流检测时滤除高频干扰的滤波器,且该滤波器为通频带为1Hz-10kHz的带通滤波器。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解调器进一步连接有用于直流检测的滤波器,且该滤波器为通频带为0-10kHz的低通滤波器。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波器还进一步连接有对检测到的电流进行放大、校正,并输出准确的电流测量值的处理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设在电流互感器的高压区,至少由λ/4波片,其中λ为光纤中传递的光信号的波长、感应光纤线圈和感应光纤线圈端面镀反射膜组成;其中,λ/4波片用于将来自保偏光纤延迟线的线偏振光转换为两个圆偏振光,该两个圆偏振光经过感应光纤线圈到达端面的反射膜,该反射膜将该两个圆偏振光信号全反射,并沿着感应光纤线圈反向传播。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λ/4波片为宽带光纤波片。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感应光纤线圈为超低双折射光纤或普通低双折射单模光纤或圆偏振保持光纤,该光纤围绕高压电流母线至少缠绕一匝。”
 2009年9月27日,李晓乐以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5份证据:
 证据1:由J.Blake等人在IEEETransactionsonPowerDelivery上发表的“In-LineSagnacInterferometerCurrentSensor",第11卷,第1期,第116-121页,1996年1月,共6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WO02/075249A2号PCT国际申请文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9月26日,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李尔宁等人著,“光纤电流互感器的信号处理系统分析”,《仪器仪表学报》,第17卷,第4期,第433-436页,1996年8月,共4页复印件;
 证据4:公开号为CN13830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2年12月4日;
 证据5:杨春等人著,“一种光纤表面化学镀膜方法的研究”,《仪器仪表学报》,第20卷,第4期,第408-410页,1999年8月,共3页复印件。
 李晓乐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中全部公开,其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传感线圈端面镀反射膜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特征也被证据5公开,除此之外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设计,此外也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此外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述权利要求4-12也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9的附加技术特征描述不清楚,导致其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4、5、9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应地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0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和理由,李晓乐坚持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
 2010年4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7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4794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其中认定:
 (一)关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请求人李晓乐的身份证原件可以核实和确认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的英文第117页右侧栏第三行第四个单词“mirror”应译为“镜子”而非“镜面”,但证据1此处的内容是表示在传感区域端部实现了镜面反射,因此证据1和2的相关内容,应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内容为准。
 (三)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串联式萨格奈克干涉仪电流互感器,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光源LED、50:50单模耦合器、保偏光纤消偏器、光纤偏振器、消偏头、保偏光纤延迟线、调制器、振荡源(f=1/4τ)、光电检测器(PD)以及锁相放大器构成了光电部分;而λ/4波片、单模光纤传感线圈和镜子构成了光纤电流感应部分,并且从图2中可以看出光电部分和光纤电流感应部分连接。根据图2结合相应文字部分的说明可以看出:光源输出的光信号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正向传输给保偏光纤消偏器;离开保偏光纤消偏器的光信号进入光纤偏振器;光纤偏振器将该光信号分为X轴和Y轴两个偏振光分别送给光相位调制器;该光相位调制器根据来自振荡源的调制信号对两个偏振光进行不同的调制,然后经过保偏光纤延迟线输出给光纤电流感应单元,光纤电流感应单元中的单模光纤传感线圈缠绕着载流导体,其端部连接有镜子,以镜面反射来反射光信号;从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返回的光信号到达光纤偏振器产生萨格奈克干涉,该干涉光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反向传输给光电检测器;光电检测器将检测信号输出。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流互感器是全光纤的,而证据1中没有相应的文字表述;(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光相位调制器对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进行同步调制,而证据1中表述为“两个偏振态不同地被调制”。
 关于区别特征(1),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7-18行记载了“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设在电流互感器的高压区,由宽带光纤波片、感应光纤线圈和感应光纤线圈端面镀反射膜组成”,说明书第7页第24行-第8页第1行记载了“本发明采用光纤端面镀反射膜作为反射面,该反射膜通过将光纤端面进行研磨后再镀上反射膜,相比于传统的光纤端面研磨后与反射镜粘接所构成的反射体,本发明的反射膜具有抗热胀冷缩以及震动的特点并且其结构易于安装,可降低制造成本”,从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正是针对现有技术中使用与光纤端面粘接的反射镜作为反射体这种技术方案的缺陷进行的改进,因此应当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明确排除了使用反射镜作为反射体的情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光纤”应当是在光纤电流感应单元中由光纤端面镀反射膜作为反射体而构成的全光纤结构,而证据1的相应部分是由光纤端部的镜子作为反射体,与本专利中所限定的上述全光纤结构并不相同,证据1中作为非光纤部件的镜子需要和光纤粘接在一起,当发生机械振动时镜子与粘结剂的机械应力是不同的,再入射会受到扰动影响,而本专利在萨格奈克干涉仪的光纤端面镀膜作反射面比光纤端面粘结镜子构成反射体,具有抗热胀冷缩以及震动的特点,并且其结构易于安装,可降低制造成本。关于区别特征(2),虽然请求人坚持认为证据1中的不同的调制是指分别被调制,而在调制时间上,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是同步的,但是由于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的传播速度是不同的,而且证据1的其他部分内容也并没有表明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会同步地在光纤中传输,因此,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不能认定这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是同步调制的。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具有上述区别特征(1)和(2),而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新颖性和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2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而请求人所用的其他证据2-5均是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无论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1-5公开或是否为公知常识,在其作为引用基础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5、6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2分别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的问题。
 1、关于权利要求4涉及的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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