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is omitted.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诉信盈海运有限公司等海难救助报酬案 |
| | (海难救助) |
| | (一)首部 |
| |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 |
| | 2.案由:海难救助报酬纠纷。 |
| | 3.诉讼双方 |
| |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以下简称汕头海事局)。 |
| | 法定代表人:江德亮,该局局长。 |
| | 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周崇宇,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信盈海运有限公司(HSIN YING SHIPPING CO.,LTD.) (以下简称信盈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苏先泽,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吕越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信成(香港)海运有限公司[EVER SUCCESS(HK)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信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苏先泽,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吕越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4.审级:一审。 |
| |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思敏;审判员:詹卫全;代理审判员:平阳丹柯。 |
| |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3日。 |
| | (二)诉辩主张 |
| | 原告汕头海事局诉称:2007年2月26日,信盈公司所属、信成公司经营的“信盈 (HSIN YING)”轮在台湾海峡遇险,船上主机失控且遭遇大风浪。为保证船舶安全, “信盈”轮船长和信盈公司分别请求汕头海事局尽快派船前往救助。汕头海事局收到救助请求后,当即派出“海巡3尸轮前往救助。3月2日,经过汕头海事局历时4天的救助,“信盈”轮和船上船员及货物均安全抵达汕头南澳锚地。4月17日,“信盈”轮的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人保)就上述海难救助,为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向汕头海事局出具了300万元(以下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的信用担保。4月26日,信盈公司向汕头海事局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救助事实,并授权信成公司处理因此产生的救助报酬事宜。信盈公司保证对信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项下的救助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汕头海事局与信成公司于同日就首期救助报酬及担保事项达成协议。信成公司按约定向汕头海事局支付了首期救助报酬50万元。“信盈”轮为2000年建造的载货量为9220吨的钢质船舶,保险金额为400万美元。遇险时,该轮主机故障,失去动力,手操舵失灵,且遭遇大风浪,船舶随时可能因漂流造成触礁、沉没、发生人员伤亡,进而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严重破坏周边环境。汕头海事局派往救助的“海巡31”轮为我国交通部海事局吨位最大、装备最先进的船舶,功率为11600千瓦,续航、抗风能力强,造价约为1. 5亿元。在天气、海况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汕头海事局根据其丰富的海难救助经验,及时有效地调度救助船舶和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经过4天的救助工作,“信盈”轮和船上船员及货物均安全抵达锚地,避免了“信盈”轮在无动力情况下漂流触礁、污染海域的危险,救助效果良好。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此次海难救助的报酬应为200万美元。扣除信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首期救助款(折合66082.50美元),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还应向汕头海事局支付1933917.50美元。据此,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规定,请求判令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向汕头海事局连带支付救助报酬1933917.50美元(折合人民币14632600元)及自2007年3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被告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共同辩称:(1)对“信盈”轮实施救助的行政主管机关是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汕头海事局在本次救助作业中起到的作用只是对海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是其作为海事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即使产生费用,也是正常的行政开支。(2)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从未委托汕头海事局救助“信盈”轮,汕头海事局无权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救助报酬。(3)假如汕头海事局认为其实施的是救助作业,本案则存在两个救助作业,一个是在弃船之前的救助作业,一个是在弃船之后的救助作业。“海巡31”轮仅参与了第一个救助作业,但没有效果,因此其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救助报酬不应获得支持。(4)本次救助为雇用救助,而非“无效果、无报酬”的合同救助。汕头海事局没有实际实施“东海救131”轮从事的上述第二次救助作业,无权请求救助报酬。(5)“海巡31”轮并未起到护航作用,即使“海巡31”轮真的起到护航作用,其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无权收取费用,且汕头海事局未举证证明其是“海巡31”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无权请求救助报酬。(6)本次救助不属于强制救助,汕头海事局无权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救助报酬。(7)汕头海事局履行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产生的仅是日常行政监管性开支,即使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其也不能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获得救助报酬。此外,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救助报酬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被救助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而“东海救131”轮实施第二次救助作业时,“信盈”轮是比较安全的,没有处于危险之中。(8)汕头海事局对本次救助作业所起的作用有限,最多为控制救助作业,其获得的救助报酬理当少于实际实施救助的“东海救131”轮获得的报酬。 (9)即使汕头海事局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救助报酬,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救助收费办法》)的规定,其也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获得的救助报酬应非常低,不应超过 456576元。 |
| | (三)事实和证据 |
| | 广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信盈”轮系钢质干货船,船长100.04米,船宽25.00米,型深7.50米,总吨位5264,净吨位1579。该轮的所有人为信盈公司,经营人为信成公司。 |
| | “海巡31”轮系钢质公务船,船长112.80米,型宽13.80米,型深6.50米,总吨位 3403,净吨位1021,主机功率11600千瓦,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广东海事局。 “海巡 31”轮造价为1.498亿元。 |
| | 2006年10月,信盈公司和信成公司为“信盈”轮向福州人保投保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400万美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
| | 2007年2月26日,“信盈”轮装载河沙9220吨航行至台湾海峡南口,距澎湖花屿岛约 50海里处,因主机出现故障导致该轮失控。事故现场持续东北风7至8级,阵风9级,浪高4至5米,长涌浪,能见度3至5海里。事故经过如下:0615时,右主机出现故障。 0620时,右主机突然自动停车,船舶左右摇摆大约25度,船舶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右主机无法使用,且无备件可用,单靠船员无力修复。0700时,船长命令二副发出求救信号。 1402时,“海巡31”轮抵达现场,汕头海事局指定“海巡31”轮为现场指挥船,指挥事故现场的救助船舶进行救助。1450时,右主机再次失控,无法使用,单靠左车无法把握船身,操纵更加困难,纵倾异常剧烈,横摇25度左右,随时有倾覆的危险。1502时, “东海救 131”轮抵达现场。1550时,考虑到自事故发生以来持续东北风7至8级,阵风9级,涌浪 4至5米,且气象没有好转迹象,该轮干弦(1.5米)较低,稳性消失角为31度,且货舱为一个开敞式舱口,现场风浪较大,船舶抛锚后偏荡严重,横摇达20几度,海水不停地冲刷舱口围,货舱右侧河沙部分已被淘刷下海,船舶出现横倾,现场情况异常紧急,船舶随时面临倾覆危险,船长马上和公司联络,公司同意船员离船,并向“海巡31”轮提出救助请求,要求将所有人员转移到“海巡31”轮。1700时左右,“信盈”轮船员所乘救生艇成功靠上“海巡31”轮,船员全部登上“海巡31”轮,全体船员成功获救。“信盈”轮船上存0号柴油170吨左右。自“信盈”轮船员撤离到“海巡3尸轮后,船长及轮机长、大副每天都在与救助单位“海巡31”轮及“东海救131”轮保持联系,极力动员船员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施救,同时心系“信盈”轮,和“海巡31”轮一道在附近看守“信盈”轮以防意外。 |
| | 2月27日,信盈公司致汕头海事局的函件记载:由于信盈公司“信盈”轮在台湾海峡中间出现主机失控,考虑到大风浪因素影响信盈公司船舶的安全,所以请求汕头海事局“海巡31”轮前往协助救助。 |
| | “海巡31”轮2007年2月26日至3月2日的航海日志记载:2007年2月26日0859时,接到汕头海事局总值班室通知,在东经118°25'、北纬23°13'“信盈”轮遇险;0900时,通知有关人员作起锚准备;0928时锚离底,全速开往事故现场;1200时,开往台湾海峡搜救,天气情况:东北风7至8级,海浪5至6级;1406时抵达遇险船舶现场;1502时,“东海救 131”轮抵达事故现场;1525时,“信盈”轮告知其手操舵失灵,只能在机舱用应急舵,右主机失灵,船舶摇摆剧烈;1600时天气情况:东北风7至8级,海浪5至6级;1700时,“信盈”轮所有17名船员被救上“海巡31”轮;2000时天气情况:东北风7级,海浪5级; 2000时后,继续在“信盈”轮附近值守监管;2400时天气情况:东北风7至8级,海浪5级。2月27日,在“信盈”轮附近水域待命、锚泊值守,对“信盈”轮监视正常,风力由7至8级转为5至6级,海浪为4至5级。2月28日,“海巡31”轮处于锚泊状态,继续监护“信盈”轮,东北风6至7级,海浪4至5级。3月1日,“海巡31”轮继续在“信盈”轮附近锚泊、监管,风力由6级转为3级,海浪由4至5级转为3级;0900时,开始起锚;1326时,“东海救131”轮拖缆带上“信盈”轮;1345时,“东海救131”轮起拖“信盈”轮,拖带长度650米;1400时开始,为拖航船护航;2130时,指挥“云海”轮避让拖带船队; 2142时指挥“向力”轮避让拖带船队。3月2日0033时,指挥“YUNYIN”轮避让拖带船队;0048时指挥“通州89”轮避让拖带船队;0232时指挥“YUECHA05”轮避让拖带船队;0310时指挥“圣串达6”轮避让拖带船队;0330时,指挥“金银达尸轮避让拖带船队;0730时,“信盈”轮抵深澳锚地,“信盈”轮解拖抛锚;1125时,靠妥汕头港客运码头。 1650时,与“信盈”轮船东交接清楚,将17名船员交给“信盈”轮船东代表。 |
| | 3月2日,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发给信成公司的收费通知单记载,交通部东海救助局“东海救131”轮已完成对“信盈”轮的拖救、守护作业,现将本次作业时间和应付费用结算如下:累计作业时间101.5小时,其中守护作业时间67.5小时(折合2.8天),拖救承包价36万元,守护费15万元/天×2.8天=42万元,合计费用78万元。 |
| | 汕头海事局与信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记载:2007年2月26日,“信盈”轮在台湾海峡遇险,船上主机失控且遭遇大风浪,“信盈”轮船长请求汕头海事局尽快派船前往救助。 2007年2月27日,信盈公司向汕头海事局发函请求派遣“海巡31”轮前往救助。2007年2月26日,汕头海事局安排“海巡31”轮前往“信盈”轮遇险地点进行救助。经过4天的救助作业,“信盈”轮及船上全部17名船员安全抵达南澳锚地,汕头海事局成功地完成了对船舶、人员及货物的救助,救助效果良好。信成公司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50万元或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汇率基准价计算的等值美元汇至汕头海事局指定账户,作为汕头海事局救助“信盈”轮的首期救助报酬,双方确认前述50万元首期救助款将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由信成公司支付汕头海事局的救助报酬总额中相应扣减。汕头海事局收到上述50万元首期救助款和担保函之日起,“信盈”轮即可办理出港手续,以便“信盈”轮随时起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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