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visitor, haven't logged in. Login
Subscribe Now Contact us  
Font Size:  A A A Search “Fabao” Window English 中文 = 简体  繁体
  Favorite   DownLoad   Print
 
Staubli Faverges v. Changshu Textile Machinery Co., Ltd. (retri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the invalidation of a patent right)
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诉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法宝引证码】
*尊敬的用户,您好!本篇仅为该案例的英文摘要。北大法宝提供单独的翻译服务,如需整篇翻译,请发邮件至database@chinalawinfo.com,或致电86 (10) 8268-9699进行咨询。
*Dear user, this document contains only a summary of the respective judicial case. To request a full-text translation as an additional service, please contact us at:  + 86 (10) 8268-9699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Staubli Faverges v. Changshu Textile Machinery Co., Ltd. (retri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the invalidation of a patent right)
(retri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the invalidation of a patent right)
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诉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Key Terms]
patent specification ; scope of protection ; publicity
[核心术语]
专利说明书;保护范围;公示性
[Disputed Issues]
The judgment on whether the description of a patent specification is clear and complete should be made based on whether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relevant field of technology can carry it out.
[争议焦点]
判断专利说明书说明是否清楚、完整,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Case Summary]
Under paragraph 3 Article 26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8 Amendment) 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learly and completely describe the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noting that the subjects of judgment on “clearly and completely” here refer to technicians in the relevant field rather than the general public. When reading the disclosed contents of the specification...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清楚、完整”的判断主体系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非一般公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公开内容时能够理解、发现并更正其错误...

Full-text Omitted.

 

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诉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最高法行再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劳德·戴格斯,该公司技术开发和保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晓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以下简称斯托布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纺织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9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32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斯托布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理解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方面存在错误。对于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不能机械地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而是需要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附图的结合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不能因为只要说明书文字部分存在不清楚、不完整的内容,就断定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二审判决中提到三个概念“个别错误”“过度劳动”和“大量纠错行为”,这三个概念不属于专利法的概念。(二)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涉案专利为第97123475.2号“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所谓说明书不清楚的(a)-(e)五点,这些都属于文字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全文和附图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理解相应的技术内容,不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权利要求的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这些技术内容的过程中并未做“过度劳动”,也不需要“大量纠错行为”。对于(a)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放松”所做的解释并不是纠正性的解释,而是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说明书和附图完全能够理解其含义;对于(b)点,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不存在错误,而只是说明书的附图标记描述上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对于该明显文字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阅读说明书即可确定错误之处,不需要花费过度劳动,也不会对传动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对于(c)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下文完全能够清楚地理解“没有踏踪盘时”的含义,不会产生任何误解;对于(d)点,本专利的说明书上下文对于图1和图3的说明以及转臂11的位置描述非常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一内容不会产生误认;对于(e)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和附图完全能够理解转臂11和锤式运动的操作方式,不会出现难以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形。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技术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斯托布利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563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7563号决定)。
 常熟纺织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最终标准仍然是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标准,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二审判决虽然提及“过度劳动”以及“多次纠错”,均是为了说明本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无法实现。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斯托布利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成立。(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专利说明书所存在的(a)-(e)五处缺陷不属于明显笔误,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上下文及说明书附图即可理解并实现的。专利权人有义务将专利文件公开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否则以公开换保护将失去专利本身所肩负的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的意义与使命。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包括附图的记载不能够实现本发明。综上,常熟纺织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述称,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1756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为97123475.2号,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斯托布利公司。在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对本专利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7563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情况的介绍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
 常熟纺织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17563号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97123475.2号“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织机用旋转多臂机构,包括在每页综片的水平位置,连接到综框(6)并且与所述多臂机构主轴(1)上间隙地安装的驱动元件(2)相连的摆动部件(4),可移动连接元件(8)靠在盘片(3)上,盘片(3)固连在驱动元件上,这个运动机构采取弹性装置将所述盘片与驱动盘(7)有效地角连接,驱动盘(7)和主轴固连在一起,两个绞支转臂(11),在一方面受读取装置(16,16',16")作用,另一方面受弹性装置(13)的作用,该弹性装置有助于所述转臂上的掣子(17)与所述盘片两个结合表面(18,19)相互啮合,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转臂与所述结合表面啮合时,一个所述转臂位于所述读取装置的一个驱动元件的作用范围之外。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盘片(3)有形成第一个结合表面(18)的径向延伸区,这第一个结合表面与所述轴(1)旋转轴线的距离(d1)大于第二个结合表面(19)与该轴线(xx')的距离(d2),第二个结合表面在所述盘片上与上述第一个结合表面完全相反。
 3.根据权利要求2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合表面(18)是盘片(3)的一个消极的结合表面,此时第二个结合表面(19)是积极的结合表面,或是由所述盘片所控制。
 4.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绞支转臂(11)上的掣子(17)具有一个外支承表面(20)和一个内支承表面(21),该支承表面具有不同的角顶(α,β)。
 5.一个织机,它装备有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
 针对本专利,常熟纺织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11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563号决定,该决定对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认定如下:
 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常熟纺织公司指出的不清楚之处的(a)点,从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可知,绞支转臂11由于弹簧13的作用而靠在相应的止动块14上,掣子8的控制由绞支转臂11来完成。结合图1的右侧可见,弹簧13为绞支转臂11提供一个大体竖直向上的拉力,由此使得绞支转臂11的掣子17能够与掣子8相互作用,致使掣子8的末端棘爪8a与凹槽7a分隔开一定距离。掣子8的末端棘爪8a还可与凹槽7a相啮合,这一啮合是通过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中的操作实现的,即,通过弹簧10的作用使掣子8的棘爪8a伸入凹槽7a中。因此,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并且结合图1可以清楚地理解技术特征“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是描述上述啮合操作的过程,弹簧10向掣子8的棘爪8a提供拉力,使棘爪8a朝向轴1运动靠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内容的含义。
 对于(b)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所述,“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在该句之后,进一步具体地说明:“例如通过一个没有在此描述的凸轮机构”,此外,说明书还公开了凸缘16'的其他类似驱动方式。结合图1可知,上述技术内容中的“转臂11”并不是指绞支转臂11,而是另一个转臂,虽然该转臂没有在图1中明确地使用附图标记标识出来,但是根据图1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转臂即指与凸缘16'一体形成的转臂。这里,“转臂11”的“11”属于明显标记错误。而说明书第6页所述的两个技术特征都是指图1中右侧的绞支转臂1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3段并结合图1可知,上述两个技术特征都表示踏踪盘16通过右侧的绞支转臂11上的驱动杆15而驱动右侧的绞支转臂11这一操作过程。因此,说明书中上述第5页和第6页的描述并不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它们的技术含义。
 对于(c)点,在说明书第6页第4-7行“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踪盘时”的下文还记载有“每个盘片1的停顿时刻面对掣子17,弹簧13驱动这些掣子与凹槽形状结合表面19相互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清楚地理解织机中不可能没有踏踪盘,因为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10行的描述,转臂11是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克服相对应的弹簧13的作用力反向动作的,所以转臂11必须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才能产生作用。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关于踏踪盘从织机上拆卸下来的技术内容。而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尤其是说明书第6页第4行中“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踪盘时”接下来的有关“盘片3对应于转臂11的积极的结合作用”的记载可知,所谓的“没有踏踪盘时”表示的是“踏踪盘没有施加作用时”,正是由于踏踪盘没有对转臂11施加作用,所以掣子17才会在弹簧13的作用下与盘片的表面19相互作用,从而使盘片停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上下文的描述,能够清楚理解“没有踏踪盘时”的技术含义。
 对于(d)点,由说明书第7页的上下文,尤其是第7页第2、3段中“作用原理如下:在图1位置,如有必要”“另一个方面,如没有必要”的表述可知,第7页第2、3段记载的内容都是“在图1位置”的情况下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或啮合时踏踪盘16的作用原理,这两段说明文字针对“在图l位置”,显然是对图1所示的技术内容的说明,而不是对图3的说明,对图3的说明是从第7页第5段开始的,在文字上采用“在图3中,盘片3的位置是它在图1中旋转180°后的位置”来明显地指出。说明书第7页第3段中采用的“在图3右侧的转臂11”中“图3右侧”仅仅是对相对方位的描述,因为图3与图1的区别主要在于盘片3进行了180°旋转,而转臂11的相对位置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仅因为使用“图3左侧或右侧”等表示方位的字眼就认为这两段文字是对图3的说明。而将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的记载与图1相对应,就可以理解所述记载的技术含义,因此所述记载没有不清楚之处。
 对于(e)点,一方面,如图3所示,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与结合表面18接触并受其作用绕销轴12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转臂11会在盘片3旋转时受到盘片3的作用而被驱动绕销轴12向外旋转;另一方面,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6行至第8页第1行记载的内容是图3右侧的转臂11超出了踏综盘16的作用范围,那么踏综盘16向右侧的转臂11倾斜时即使产生“锤式运动”,该锤式运动也不会作用于该转臂11上。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内容来理解,该段中“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仅是对锤式运动的作用的一般性解释说明,该段中“如上,如果没有必要……”的表述表明本段记载的情形与第7页第3段对图1的描述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和图3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描述的技术含义。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15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Scan QR Code and Read on Mobile
【法宝引证码】        北大法宝en.pkulaw.cn
Message: Please kindly comment on the present translation.
Confirmation Code:
Click image to reset code
 
  Translations are by lawinfochina.com, and we retain exclusive copyright over content found on our website except for content we publish as authorized by respective copyright owners or content th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from government sources.

Due to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legal systems, and culture,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Chinese law are for reference purposes only. Please use the official Chinese-language versions as the final authority. Lawinfochina.com and its staff will not b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liable for use of materials found on this website.

We welcome you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which assist us in continuing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our materials as we dynamically expand content.
 
Home | About us | Disclaimer |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