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7)最高法民终301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 |
| | 负责人:武风昌,该煤矿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玲,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以下简称高庄煤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庄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艳、被上诉人神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高庄煤矿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神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越界开采事实的认定,证据严重不足。本案争议的两次越界开采(所谓的2011年第一次和2012年第二次),对于第一次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3月28日由神木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神木矿管办)作出,双方都未提出过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即对第一次越界的占有储量、采出储量、开采时间、违法所得、煤炭利润等完全认可。但一审判决采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却只是部分引用,在没有充分、公正的证据支持下,对开采时间、煤炭利润不予采用,直接适用神华公司单方提供的没有经过公正审计确认的利润数据,完全失去审判公允。神华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高庄煤矿第一次越界开采的鉴定结论,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资格违反法律规定,该证据存疑。一审判决认定该鉴定机构即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入册单位,但一审卷内并未见到该机构司法鉴定资质及鉴定范围,四名鉴定人员均未提供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证明。一审判决确认的第二次越界开采并不存在,神华公司提供的证据都来自于其单方或者下属单位制作的材料,即使神华公司下属单位有相应勘探资质,但并不代表具有公正性、客观性、唯一性。一审判决认定第二次越界开采的《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第二次越界开采榆家梁煤炭资源情况说明》是由有测量资质的神华神东地质勘探测量公司(以下简称神东测量公司)所做的认定错误。该情况说明中注明“本次越界范围确定由榆家梁煤矿连采五队具体实施”,而非神东测量公司。榆家梁煤矿不具有任何测绘资质,单方按照神华公司的要求制作的汇报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且,神东测量公司系神华神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工程测量”的经营范围。本案中,神华公司发现第一次越界即上报政府矿管部门,对政府处罚也予以认可;所谓的第二次却没有上报政府,而是自己测量、推论就认定越界主体、开采数量等,神华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简单引用三次座谈记录内容,就直接认定第二次越界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座谈记录中没有任何关于第二次越界的记录,仅仅出现过一个字“两”,没有关于第二次越界的时间、地点、储量等描述,至今是否存在第二次越界“采空区域”都无法确认,在此情况下直接认定越界没有依据。二、一审判决对越界的认定错误,“采空区”的形成有很多因素,越界开采只是可能的因素之一,不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可能。一审判决认定现场无法进行鉴定,不代表就完全可以依照神华公司的单方推测作为定案依据,也不代表必须让高庄煤矿承担不利后果,有限范围内专家无法鉴定不代表没有其他鉴定手段,高庄煤矿请求扩大鉴定征求意见范围。并且,神华公司超过诉讼时效进行诉讼,应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一审判决关于损失的计算没有合法依据,彻底偏离证据规则的要求。两次损失依据的利润都是神华公司单方提供的材料,没有合法审计,没有法院委托鉴定。煤田现场无法勘探,不代表财务无法委托鉴定;神华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计算利润的材料依据是客观唯一的,存在虚假的可能;法院应当审核证据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本案利润依据的材料都为神华公司单方制作,依法不能采信,如一审判决认定的神华公司所属部门神华集团公司煤质化验中心(以下简称神东化验中心)所出具的商品煤煤质月报表及化验单等就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据此,本案的损失计算应当依照当时的市场利润,而不能依据神华公司单方提供的数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
| | 神华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查明高庄煤矿进行了两次越界开采,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侵权事实客观、清楚。高庄煤矿对其第一次越界行为的事实是认可的,仅是对损失量及吨煤利润存疑。在神华公司发现高庄煤矿越界开采后,即向神木矿管办报案,但神木矿管办并未将处罚结果告知神华公司,庭审时才通过对方的证据材料知道处罚结果,即使对处罚结果存疑也无法启动法律救济程序。且从该处罚决定的内容看,相对人为高庄煤矿,告知进行行政复议及诉讼的相对权利人也仅为高庄煤矿。高庄煤矿未行使相关权利仅能认定其对处罚决定认可,并不能由此推定神华公司对此也认可。关于神华公司第一次委托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一审审理中神华公司已提交过相关机构资质并由法庭当庭组织过质证。高庄煤矿2012年第二次越界开采的事实也客观存在,本案中神华公司就此进行了充分举证。神华公司在2012年11月份再次发现被越界开采后,第一时间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就越界面积、破坏开采储量进行探测,并依据探测钻孔确定的区域计算得出越界面积为24287.2㎡,同时依据榆家梁煤矿2006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确认的该矿52煤层视密度1.31t/m3、以及52煤层储量测绘图纸探测的煤厚3.57米、结合榆家梁煤矿该工作面综采的回采率95.7%,运用储量计算公式得出因高庄煤矿越界开采导致神华公司可采储量损失为108699.8吨。2012年11月份发现不明采空区后,因越界区域存在随时冒顶的危险,已经来不及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测量、鉴定。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全证据,神华公司委派神东测量公司进行测量。《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第二次越界开采榆家梁煤炭资源情况说明》确由榆家梁煤矿提供,再由神东测量公司在此基础上做出结论性意见。神东测量公司具备专业资质,测量方法科学有效,依据的基础数据均经国家相关部门核查、备案,测量结论准确、客观,其经营范围并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2013年以后,相关区域冒顶塌陷,已经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因此,该数据已经成为唯一可以真实反映当时高庄煤矿越界开采的可信证据。此外,在双方2013年1月17日的会议记录中,高庄煤矿的负责人王茂荣(王丕)的陈述证明高庄煤矿明确承认了两次越界。况且,一审判决并没有单凭会议纪要认定第二次越界,而是结合技术鉴定报告、测量报告等其他相互印证的证据综合认定的。 |
| | 二、高庄煤矿系越界开采的唯一侵权人。高庄煤矿在一审过程中所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6月12日、2013年1月17日、2015年1月13日三次会议座谈中均自认越界侵权。神华公司就第一次越界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鉴定、测量报告以及就第二次越界委托神东测量公司作出的测量报告科学、严谨、可信,鉴定机构均为行业内部具有专业资质的测量、鉴定机构,可以据此认定高庄煤矿为唯一侵权主体。 |
| | 三、神华公司主张越界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合法有效,数据客观、真实,应当依法支持。神华公司关于吨煤利润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客观性、可信性。其中,神东化验中心所出具的商品煤煤质月报表及化验单,是唯一可以证明开采热量的证据。神华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上市企业,每年的财务成本、销售及利润都要进行公示,并经由证监机关审计、审核,其生产、销售、运输单位均独立核算,各负其责,利润率相关数据均由承担相关职责的下属公司提供,并由神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汇总核算,数据真实可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规定单方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高庄煤矿对神华公司的证据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一审判决在认定吨煤利润时,采信神华公司单方证据的证明力于法有据。况且,一审判决在认定2011年第一次越界开采损失量时,依据的是高庄煤矿单方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30余万吨的数量。请求驳回高庄煤矿的上诉请求。 |
| | 神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庄煤矿立即停止对神华公司井田的越界开采行为;2.判令高庄煤矿赔偿因其越界开采行为给神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76571956.82元;3.判令高庄煤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神华公司是2004年11月8日成立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是榆家梁煤矿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登记榆家梁煤矿矿区面积56.3399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630万吨/年。高庄煤矿经济类型为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煤矿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3.7584平方公里。 |
| | 2011年神华公司发现所属榆家梁煤矿被越界开采,于3月份委托陕西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以下简称陕西煤田测量队)就榆家梁矿区南部不明采空区的实际位置进行测量。陕西煤田测量队于2011年5月13日出具《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不明采空区测量技术报告》称,通过实际测量发现本采空区处于榆家梁52煤可采区范围内,采空区面积为97706.072平方米。本矿区北部YB37钻孔煤层可采厚度为3.2米,南部16钻孔煤层可采厚度为3.86米,取其平均值为3.68米,该区煤层密度取值为1.3,根据这些资料该区煤层可采储量为467425.84吨。同日,陕西煤田测量队还出具《神木县燕沟扶贫煤矿部分采掘巷道测量技术报告》称,本次对神木县燕沟扶贫煤矿(以下简称燕沟煤矿)部分采掘巷道的测量工作,我们主要测量了其东北方向与榆家梁煤矿和高庄煤矿相邻区域的主巷道及北向、东向巷道,对北向、东向巷道均测至实体煤(专家解释,此即燕沟煤矿与榆家梁煤矿未贯通)。 |
| | 国家测绘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上载明,陕西煤田测量队的业务范围是:工程测量:控制、地形、线路工程、地下管线、隧道、桥梁、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地籍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 |
| | 神华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越界采煤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委托书内容为:“2011年3月5日,我公司所属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在顺槽掘进过程中,发现该工作面南部出现不明采空区。为查明该不明采空区的范围及开采主体,特委托贵单位就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交书面《技术鉴定报告》:1.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出现的不明采空区所在位置属哪个煤矿的井田范围;2.该不明采空区周围有哪几个煤矿;3.该不明采空区是哪个煤矿开采所致;4.该不明采空区造成榆家梁煤矿的资源损失量。”2011年6月20日,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不明采空区技术鉴定报告》,报告认为,不明采空区对榆家梁煤矿造成的煤炭损失,不仅使52220、52221和52222工作面开切眼位置缩短了200多米,导致该区域煤层不能采出,同时也导致52煤上部和42煤部分不能进行开采。由于43煤在该位置煤厚约0.65m,由榆家梁煤矿43煤规划图可知,该区域43煤层不进行开采,所以本鉴定不考虑43煤层的损失量。鉴定结论为:(1)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出现的不明采空区周围有三个煤矿,分别是:榆家梁煤矿、高庄煤矿和燕沟煤矿;(2)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出现的不明采空区处在榆家梁煤矿井田范围之内,其开采的是榆家梁煤矿的资源;(3)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出现的不明采空区属高庄煤矿开采所为;(4)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出现的不明采空区的面积为97706.072平方米,导致榆家梁煤矿可采煤量减少的数量为1020691.6485吨,其中52煤损失为814773.7973吨,42煤损失为205917.8512吨;(5)本报告仅对榆家梁煤矿52221工作面南部出现的不明采空区目前(本次鉴定现场勘测之日)的情况适用,该不明采空区及其周围以后的情况变化与本鉴定无关,则应另行鉴定。 |
| | 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2012年9月20日,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整合成立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的通知》(市编办函[2012]51号),内容为:“经研究,同意将西安科技干部进修学院、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西安科技报刊编辑部)和西安国际科技协作中心予以整合,核销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1名,同时成立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
| | 2012年神华公司发现所属榆家梁煤矿再次被越界开采,遂委派神东测量公司就越界面积、破坏开采储量进行测量,发现越界区域位于之前(2011年3月份发现)高庄煤矿越界区域东侧,除高庄煤矿外周边无其他地方煤矿,并依据探测钻孔确定的区域计算得出榆家梁矿52煤层越界采空区面积为24287.2平方米,越界区域附近15钻孔煤厚4.1米、9钻孔煤厚3.26米、插5钻孔煤厚3.0米、插6钻孔煤厚3.92米,取其平均厚度为3.57米。神华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出具《榆家梁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备案并于2007年4月11日出具了《评审意见书》(国土资矿评储字[2007]75号)。该评审意见确认了榆家梁煤矿52煤的平均煤层厚度为4.08m,平均视密度为1.31t/m3,储量计算方法为Q=S×M×D,Q表示资源量(万t),S表示块段面积(万m2),M表示块段煤层平均厚度(m),D表示平均视密度(t/m3)。神华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并根据榆家梁煤矿52煤层52405工作面综采回采率为95.7%,计算得出高庄煤矿第二次越界开采储量108699.8吨。 |
|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上载明,神东测量公司的专业范围是:甲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
| | 2011年6月12日,神华公司下属的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和高庄煤矿形成《会谈备忘录》,内容为:“两方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中,达成一致。一、越界事实:神东公司陈述,2011年3月5日15:50分,榆家梁煤矿52221回顺巷道在边掘边探的过程中与小窑巷道贯通。贯通后神东公司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当即向神木矿管办进行了情况汇报。高庄煤矿陈述,发生上述事实我们认可,我们实际越界时间是2009年,当时我们的矿井搞的是生产承包,生产上雇用的是一些大同人,我们缺乏必要的监督,所以才发生了上述的越界情形。二、解决方案:神东公司称,近年的越界事件,已受到媒体、股东、政府主管部门、神华等的关注。我们希望在友好、协商的层面上,解决问题,同时,神东也保留走法律的渠道。高庄煤矿称,我们也希望在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问题,绝不打官司。同时,请神东公司领导们考虑我们以下因素:一是越界行为是2009年以前发生的,当时的煤炭利润不如现在;二是动用的储量40万吨我们没有异议,只是当时我们的采煤工艺比较落后,回采率仅仅30%左右,实际采出量也就10万吨。”2013年1月17日,双方形成《高庄煤矿越界开采榆家梁煤矿问题解决座谈会》,内容为:“高庄煤矿王总(王丕,又名王茂荣):今天我代表高庄煤矿就高庄煤矿越界榆家梁煤矿事宜与神东公司各位领导进行座谈。高庄煤矿越界榆家梁煤矿,给神华带来麻烦,今天就越界赔偿代表高庄煤矿进行座谈。神东公司:您跟高庄煤矿是什么关系?高庄煤矿王总:我是高庄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高庄煤矿的股东,高庄煤矿有三个自然人股东,高庄煤矿营业执照上企业负责人是我的名字,我代表这三个股东对高庄煤矿进行管理。神东公司:高庄煤矿矿长是谁?王总:矿长是张志明。神东公司:越界的量是多少?王总:高庄煤矿对榆家梁煤矿越界了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大概3、4月份,神木县矿管局对高庄煤矿越界盗采榆家梁煤矿煤炭资源处罚了300多万元,处罚单和票据上记载的量我记不清了。”2015年1月13日,双方又形成《高庄煤矿越界开采榆家梁煤矿问题解决座谈会》,内容为:“神东公司:高庄煤矿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负责人王茂荣不参加今天的座谈吗?高庄煤矿王丕:王茂荣就是我,王丕和王茂荣是一个人,就是我本人,有两个名字,我身份证上就是王茂荣,2008年成为高庄煤矿负责人。神东公司:你们三人都是股东吗?高庄煤矿王丕:我是股东,其他两位(高文秀、张智民)不是股东。神东公司:高庄煤矿的问题,一是集团挂牌督办案子,二是我们有保持国有资产安全的法定责任,三是中央巡视强化了对我们的监督。我们顶着三把剑,这是大背景。希望你们拿出诚意、拿出善意、争取合意。协商解决对你们来讲,是上策。能理解吗?高庄煤矿:能理解。神东公司:你们是怎么承包的?高庄煤矿王丕:我们是第三手的承包方,和村里面的承包期还有2年,吨煤4块钱要给村里交,村子叫高庄村。神东公司:证照全着吗?是否都在有效期?高庄煤矿王丕:齐全,并都在有效期内,采矿权还是村子的。神东公司:矿管局是否处罚过你们?高庄煤矿王丕:在我们对你们榆家梁的越界开采后,被矿管局罚了300万元的罚款,我们也就采出了10多万吨。神东公司:我们1周联系1次,可以吗?和我们生产部联系。高庄煤矿王丕:可以。关于对榆家梁煤矿的越界,我已经参加过2次和神东公司谈判,我都表态过,越界开采是事实,我们肯定赔偿,这个态度我们有。具体方案,我们回去以后和其他股东商量一下,再给你们报过来。神东公司:高庄煤矿的营业场所?高庄煤矿王丕:神木县永兴乡高庄村高庄煤矿。”以上三次座谈会记录,神华公司、高庄煤矿参会人员均签字。双方经过三次座谈,没有就赔偿达成协议,也没有实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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