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诉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 | [案号] |
| |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初字第15号 |
| |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87号 |
| | [案情与裁判] |
| | 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诺奥公司) |
| |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荣欣公司) |
| |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乌江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乌江公司) |
| |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金博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公司) |
| | 起诉与答辩 |
| | 2011年3月7日,诺奥公司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称:其为“铜锌催化剂下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的生产工艺”和“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两项发明的专利权人。乌江公司出资3000万元,独资设立荣欣公司,投资建设1万吨/年正丙醇及1万吨/年醋酸正丙酯项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已有南京市环保局于2009年4月1日进行公示,根据该项目的公示信息,荣欣公司正丙醇相关生产工艺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构成等同。荣欣公司、乌江公司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专利权,金博公司购买荣欣公司所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用于销售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依据等同原则,荣欣公司被控侵权方法落入其所主张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乌江公司作为荣欣公司投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荣欣公司、乌江公司、金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的行为;2.荣欣公司、乌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3.荣欣公司、乌江公司承担其为维权支出的费用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荣欣公司辩称:1.诺奥公司应提供我公司侵犯涉案专利的证据,由于原告在其诉讼中未能提供答辩人生产工艺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我公司生产正丙醇产品系合法生产,并没采用诺奥公司的专利技术,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3.我公司的生产方法在诸多方面均不同于诺奥公司的专利,存在实质差异,不在诺奥公司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诺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乌江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生产正丙醇,因此不侵犯诺奥公司专利权;2.荣欣公司是依法经过工商登记的,诺奥公司认为荣欣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诺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金博公司未出庭,书面辩称:我公司购买的产品是从乌江公司合法购买的,有购销合同和发票,来源合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法院审理查明 |
| | 诺奥公司为“铜锌催化剂下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的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0810014135.8)和“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专利号ZL200810014134.3)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诺奥公司已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该两项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 |
| | 专利“铜锌催化剂下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的生产工艺”的权利要求1为:其特征在于丙醛在铜锌系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气相加氢,生成粗丙醇,然后粗丙醇进入精馏系统提纯得到产品正丙醇,所述铜锌催化剂的重量组成为:氧化铜29. 4%-50%,氧化锌49.4%-70%,三氧化铝0.05%-1.5%,三氧化二铁0.05%-0.15%和氧化钠0.2%-0.3%。专利“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的权利要求1为:其特征在于丙醛加氢生成粗丙醇进入精馏系统时通过适量的补水使正丙醇、丙酸丙酯与水共沸在脱轻塔内脱除丙酸丙酯,所述粗丙醇中丙酸丙酯含量为0.3%-4%,补水使粗丙醇中含水量为10%-35%,均以质量百分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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