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嘉实多有限公司诉姚育新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 |
| | 原告:嘉实多有限公司(CASTROL LIMITED)。 |
| |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托尼·白瑞(Stephen Tony Berry),商标总监。 |
| | 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张亮,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姚育新。 |
| | 被告: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U. S. A. JIASHIDUO INT' LPETROLEUM GROUP (H. K.)LIMITED]。 |
| | 被告: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 |
| | 原告嘉实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实多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以下简称嘉帅润滑油厂)、周兆洪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兆洪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09年1月7日和2009年5月20日,本院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姚育新、香港嘉实多公司、嘉帅润滑油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嘉实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世界著名的石化公司,其“CASTROL”、“嘉实多”品牌的润滑油产品蜚誉全球,在中国市场也获得了巨大的声誉。原告是“CAS-TROL”、“嘉实多”以及商标(下称“Castrol及图”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过原告的大力宣传,原告的“CASTROL”、“嘉实多”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原告的产品已经成为知名产品。 |
| | 被告姚育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此后委托被告嘉帅润滑油厂及其前身宁波市鄞州石矸威尔润滑油厂制造并销售“Casibar”润滑油产品。被告姚育新与被告嘉帅润滑油厂的执行合伙人蔡爱爱为夫妻关系,与第三被告的另一合伙人姚可可为父女关系。 |
| | 被告嘉帅润滑油厂恶意注册了www.casibar.com域名,域名指向的网页为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的主页。三被告通过该域名和网站发布了“Casibar”各系列侵权产品信息。该域名模仿了原告的驰名商标“CASTROL”、“嘉实多”,误导了相关公众。三被告授权、生产和销售的“Casibar”润滑油产品上标注了与原告的“CASTROL”、“嘉实多”及“Castrol及图”商标近似的商标(下称“CASIBAR嘉帅及图”商标),标注了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的字号。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的中文字号的主要部分“嘉实多”与原告“嘉实多”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其英文字号的主要部分“ JIA SHI DUO”是原告“嘉实多”商标的拼音。“ Casibar”系列产品在标注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的中文字号时使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嘉实多”文字。 |
| | 原告认为,原告是“CASTROL”、“嘉实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姚育新设立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其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以引人误解的方式使用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的字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带有“嘉实多”、“JIA SHI DUO”字样的企业名称;2.三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
| | 被告姚育新未应诉、答辩。 |
| | 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未应诉、答辩。 |
| | 被告嘉帅润滑油厂辩称:1.当年受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授权生产相关产品,手续齐备,属合法行为;2.被告嘉帅润滑油厂未在上海销售机油产品,也不知道上海市呈捷永久修理店,该修理店采购嘉帅润滑油厂机油之事纯属虚构,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系其独立行为,与嘉帅润滑油厂无关;3.如市场上有人冒充嘉帅润滑油厂产品,嘉帅润滑油厂也是受害者;4.因生活拮据,无力赴上海应诉。 |
| | 经审理查明: |
| | 原告于1918年依照英国法律成立,原名称为“C. C. WAKEFIELD & COMPANY,LIM-ITED”, 1960年更名为“CASTROL LIMITED”,是一家专业生产润滑油产品的企业。 |
|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于1996年1月21日注册了“CASTROL”商标,注册号为第804091号,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6日;于1996年4月21日注册了“嘉实多”商标,注册号为第832054号,有效期限至2016年4月20日;于2001年11月28日注册了“Castrol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1672240号,有效期至2011年11月27日。上述三个商标均注册于第4类商品类别,“CASTROL”、“嘉实多”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齿轮油、传动油(工业用)等,“Castro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润滑油及脂等。 |
| | 1996年,原告开始在中国大陆投资经营,先后设立了独资企业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等,授权其在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还合资设立了东风嘉实多油品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大量广告费用,以各种形式对其“嘉实多”、“CASTROL”和“Castrol及图”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包括在形象店外观上进行宣传,在上海、深圳、吉林、山西、成都、河南、青岛、福州、昆明等地投放户外广告,在《汽车博览》、《中国汽车画报》杂志刊登广告,在新浪网、太平洋汽车网网站投放网络广告,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及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广播电台投放广播广告,在中央电视台二套、五套以及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的电视台投放电视广告。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还以赞助汽车赛事、Fl赛车车队等方式进行促销及广告宣传活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以及相关产品、服务作了大量报道。 |
| | 2005年以来,广州市、重庆市、青岛市、无锡市、佛山市、沧州市、上海嘉定区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侵犯原告“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了查处。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涉及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嘉实多”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
| | 2000年,原告的“嘉实多”、“CASTROL”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8年,原告对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 870期《商标公告》的第3178230号“嘉实多JIA SHI DUO”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同年5月7日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2954号“嘉实多JIA SHI DU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为驰名商标,裁定对第3178230号“嘉实多JIA SHI DUO”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 | 2004年12月,被告姚育新(中国护照号码:33020354101703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被告姚育新出资10 000港元,为公司唯一股东。2005年2月16日,被告姚育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类商品类别注册“CASIBAR嘉帅及图”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8年2月20日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原告在公告期内对上述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于同年8月27日发布商标异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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