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通知 |
(上证发〔2015〕9号) |
各市场参与人: |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
特此通知。 |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
附件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
第五条 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
第七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
第八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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