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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 Model Cases regarding Upholding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itle Only) [Effective]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现行有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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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16年3月8日)

1、
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一、弘扬的价值:家庭美德
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父母为子女含辛茹苦,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父母,为他们营造安定的生活环境。本案中,父母为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从子女利益考虑,让女儿占有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作为女儿,原告刘某却意图将父母占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从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损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重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份额,两被告各占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两被告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两被告房屋款2.8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和两被告按份共有,并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两被告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两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将90%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转让产权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于己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
一、弘扬的价值:公序良俗
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拒绝对“北燕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二、基本案情
吕某、张某两夫妻在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燕云依”后,吕某前往某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该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北燕云依”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绝以“北燕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北燕云依”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
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弘扬的价值:社会公德
“文明健身、和谐生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活动,有利身心健康,增强体魄,但不能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周某因社区居民在其楼下跳广场舞,严重影响生活安宁,向某公安分局报案处理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安分局对周某的报案作出行政处理。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强身健体,也要尊重他人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健身的“幸福指数”,提升和谐共处的“文明指数”。
二、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居住在长沙市某社区,部分社区居民经常在晚上八点左右到其楼下的人行道上跳广场舞,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严重影响其安静生活。周某报警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进行处理。某公安分局接警后,多次到现场劝说跳舞居民将音响音量调小,或者更换跳舞场地,但一直未有明显效果。此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安分局对于原告报警所称的部分居民在原告楼下跳广场舞并使用音响器材这一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事项,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等实质问题并未依法予以认定,遂判决某公安分局依法对周某的报案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该公安分局又数次对跳舞的人们进行劝解、教育,并加强与当地社区的合作,引导广场舞队转移至距离原处百米之外的空坪上。原告所住的社区也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和支持下,与长沙某汽车站达成一致,将在车站附近建设一块专门用于广场舞等娱乐活动的健身场所,既避免噪音扰民,又给跳舞健身爱好者自由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
一、弘扬的价值:友善互助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关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是互相关照、互相理解、和谐相处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杨某的父亲长期受到张某夫妇及其儿子的照顾,杨某的父亲将其房产遗赠给张某的儿子,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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