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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ing the Amended Formats for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2012) [Effective]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 [现行有效]
【法宝引证码】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ing the Amended Formats for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No. 17 [2012]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法办发〔2012〕17号)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Military Court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nd the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Branch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In April 201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e Formats for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No. 160 [2011], Supreme People's Court), which have effectively regulated and uniformed the preparation of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On August 31, 2012,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adopted at the 28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l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order to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 the amended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further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preparation of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in light of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in the examination of civil case retrial, the Formats for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are amended, which are hereby issued to you. These Document Format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13. In case of any problem encounter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Document Formats, please report to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a timely manner.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法〔2011〕160号),有效规范和统一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了全面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作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书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Annexes: 1. Basic Requirements for Preparing the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Omitted)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 Formats for Litigation Documents for Civil Cases of Applying for Retrial (Omitted)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Gene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December 24, 2012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九)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示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再审申请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或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如不服本院生效裁判,应表述为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再审申请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冒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一)”、“(二)”、“(三)”;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四)本部分应在结尾处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条、项的序号应用汉字注明,项的序号不加括号。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概括理由)。(二)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概括理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的,表述为“×××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作表述。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可以在本部分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的,应当在本部分写明。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一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在内部函中指代发函法院时,应当使用“我院”,不应使用“本院”的表述。
 (三)当事人有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裁定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使用“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四)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五)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六)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目录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 调卷函
 6. 送卷函
 7. 审查报告
 8. 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提审用)
 9.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10. 内部函(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11.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裁定由本院再审用)
 12. 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13.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14.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15. 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16. 民事调解书(审查中调解达成协议用)
 样式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字第××号
 ×××(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邮编:×××。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时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五日内完成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登记受理手续。在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五日内完成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登记受理手续。在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
 样式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民申字第××号
 ×××(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外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为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向本院提交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邮编:×××。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应诉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样式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民申字第××号
 ×××(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你(你单位)……(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外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为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邮编:×××。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应诉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样式4: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告  知  事  项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 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  达  地  址
 当 事 人
 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及手 机
 邮  编
 其他联系
 方  式
 当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如知道其他当事人联系电话请在此处注明: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十五日内填妥寄回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页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样式5:
 调卷函
 (××××)×民申字第××号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或我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经研究,决定对本案调卷审查。请你院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检齐本案一审、二审全部卷宗(或一审卷宗)报送我院。
 需调取卷宗的案件案号:
 1.×××人民法院(××××)××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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