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
(法发〔2009〕1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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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学,并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继而加深对本文书样式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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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适用本文书样式。本文书样式从统一和规范执行行为的目的出发,结合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执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规范执行文书。在编写体例上,贯彻“执行实施与执行审查分离”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样式的归类,以案件类型和程序措施的大致顺序作为划分标准,便于执行人员明确案件类属、执行程序和措施步骤。在形式和内容上,体现执行工作的特点,简约明确,兼顾效率,部分文书样式通过填写较少的文字,即可发文使用,减轻执行人员在制作文书上的负担。在适用法律方面,对执行实施行为的法律依据予以明确,避免适用法律的偏差。本文书样式能够反映目前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基本满足执行程序上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因此,在制作执行法律文书时,要严格按照本文书样式的要求进行规范,以提高执行法律文书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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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审查案件类型比较多,涉及到的文书样式十分复杂,且实践中也会不断遇到新的问题。这里列出的仅是常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样式。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情形,则应参考这些常用的样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加以适当的变通。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
特此通知。 |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
执行文书样式(试行) |
说 明 |
长期以来,执行文书的不统一、不规范,不仅给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影响了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的认知,执行文书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遭受质疑,成为执行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曾根据《民事诉讼法》拟订过部分民事执行案件的文书样式,也曾与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过有关执行文书样式,对统一、规范执行行为,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不规范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执行改革和执行立法提上日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若干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又产生诸多新的执行文书不统一、不规范问题,特别是2007午lO月28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急切期待下发统一的文书样式,以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 |
自2004年以来,在征集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和各类执行文书样式的基础上,我院着手拟制《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稿。经过多次的调研、修改和补充,于2007年9月形成了包括l32个文书样式的《执行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在汇总各地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又组织部分省(市)高级法院业务骨干,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多次论证和修改。2008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根据增补的有关条文,我院又起草了5份新的文书样式,分别是:报告财产令样式、督促执行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样式、案外人异议裁定书样式、复议裁定书样式等。其中,报告财产令为指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用;督促执行令为上级法院督办案件用;其他3份文书用于人民法院裁决执行异议以及复议异议。此外,我院对原已拟就的l32个文书样式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删和归类,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于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最后形成《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下称本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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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样式的体例 |
编排本样式体例基于两个思路:一是贯彻“执行实施与执行审查分离”的改革精神,体现立、审、执分开的原则,将文书样式分为三个部分,即“第一部分执行综合类文书样式”、“第二部分执行实施类文书样式”、“第三部分执行审查类文书样式”;二是在每一部分文书样式的归类上,以案件类型和程序措施的大致顺序作为划分标准,使执行人员一看就能明了所办案件的类属,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大致顺序和步骤。当然,其中个别文书的归类为体现执行案件的特点,没有遵循基本分类方法,如第三部分之“二、执行管辖报请与裁定文书样式”中,有关法庭报请基层法院执行的文书、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的决定书等样式,包含了实为执行协调或管理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管辖的内容。类似的情况还有第三部分之“三、执行争议与执行监督之裁决书样式”,包含了“执行复议”的内容,但由于执行复议的相关解释尚未出台,暂时不按一类案件对有关文书样式进行分类。此外,本样式对文书的归类,大体与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案件分配相对应,部分改革试点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文书的归类,选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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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执行文书的冠名 |
文书冠名“执行”的定语。如裁定类文书冠名“执行裁定书”,决定类文书冠名“执行决定书”,书函类文书冠名“执行通知书”等。不再沿袭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的冠名方式,如执行的裁定文书冠名“民事裁定书”或“行政裁定书”等,即以审判时案件的属性命名执行文书的做法。主要理由:一是无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仲裁、公证债权、行政决定等由法院执行的非诉案件,在立案上都是执行案件;二是执行程序上采取的强制措施与案件本身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属性无关,如某项“查封”措施区别为“民事查封”、“刑事查封”或“行政查封”,既没有这样的法律术语,也容易造成误解;三是在理论上,执行案件按自身的属性划分为:执行金钱给付案件、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案件等类型,而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划分,是现行诉讼法对审判属性的归类,并不能反映执行工作及案件的内在规律和属性;四是三大诉讼法都有独立的执行编(章),从立法趋势上看,三大诉讼法的执行编(章)完善为强制执行法已提上日程。就现状而言,执行工作并列于审判工作亦是不争的事实,依照审判庭以审判工作的属性冠名裁判文书的做法,执行文书以执行工作的属性冠名“执行”的定语可谓名正言顺。近两年,很多法院已经开始按照以执行冠名的文书样式制作有关文书,效果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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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执行文书的案号 |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执行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行号组成,本样式采用“(× × × ×) × 执×字第× ×号”形式,原则上,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案号。由于本院研究室及各地法院在案号使用上一时难以协调统一,对其中“执×字”的代字,如“执监字(指监督类案件)”、“执异字(指异议类案件)”、“执提字(指提级执行类案件)”等暂不作统一规定,待与相关部门研究后统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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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的列明 |
本样式中的有关文书,如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没有采用不列当事人的形式,也没有采用将委托代理人皆列入当事人的形式。在执行裁定书(和部分执行决定书)样式中列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第三人、案外人)等,并列明上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民事判决书所列情况一致)。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列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代码等。这样列明主要考虑:一是执行裁定书等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强制措施)内容是针对特定当事人并要送达特定当事人收执的法律文件,应当在文书中列明该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是列明有效证件和号码便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特别是有利于执行信息网络系统的检索操作以及社会监督;三是除了部分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内变更(处分)当事人权利的文书外,执行裁定书等文书一般是依生效法律文书派生(转化)的执行手续,为行文简明,执行裁定书等文书(特别是执行实施中的裁定书等)一般不列委托代理人。此外,有的文书样式,如在复议裁定书样式的当事人列明中,为避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人、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等称谓在复议程序上的交叉使用,造成称谓与行文混乱,只突出列明申请复议人,其他当事人仍列明其原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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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执行文书的内容 |
本样式在确定裁定、决定类文书内容时,对执行实施类文书与执行审查类文书作了区别。执行实施类文书的内容包括:简要写明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采取某项强制措施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条款,以及裁定或决定的主文等。执行审查类裁定文书包括:简要写明争议的问题和观点,在“本院认为”中写明法院审查的主要事实和裁决理由,并依据相应法条作出裁决或决定的主文。此外,书函类文书不作上述区分,行文主要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简要写明执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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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文书中如何引用法律条款 |
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没有实质内容的概括式法律条款是否引用,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二是是否全文引用法律条款,以便当事人知道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样式采纳对没有相关解释的概括式法律条款不引用,也不据此制作文书(如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的意见。对于第二个问题,考虑到执行文书简明扼要,突出执行内容,讲求效率的特点,只写明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条款(项)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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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文书的署名 |
在改革试点的部分法院,有的执行机构设执行长、执行员,这些法院的执行文书中出现执行长、执行员、书记员署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目前以执行长署名没有法律依据。本样式对经合议的审查类执行裁定文书,署名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对未经合议的实施类执行文书(主要指书函类文书),署名执行员;对决定类执行文书加盖法院或执行局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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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执行法院联系方式的告知 |
实践中,当事人要求告知有关执行法院及其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便于及时申报、举报可执行财产,及时请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委托执行的案件,异地受案法院需要及时与委托法院取得工作联系;案件承办人员的变更,利害各方需要及时得知联系方式。标注执行法院及案件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还有利于强化法院内部的案件管理和社会监督。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规定,本样式将部分书函类文书,如通知书、委托书等,需要写明人民法院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在文书的注脚位置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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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采取边控措施的文书样式 |
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常需要采取边境控制的强制措施。为解决各地法院边控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拟制了“采取边控措施的文书样式”。我院曾就此样式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公法〔2005〕389号函答复称:因正在起草《关于对特定人员实施口岸出入境控制的工作规定》,建议我们待规定出台后再制作文书样式。本样式暂未收录该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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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非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文书样式 |
本样式拟制了关于非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文书样式,如第33号、第91号样式。我们曾就文书种类以及文书内容征求本院行政庭意见,行政庭对征求意见的文书样式,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本样式收录上述两份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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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关问题 |
暂不考虑拟制有关海事执行案件的文书样式。这次的重点放在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对内部使用的文书,以及部分当事人使用的文书在本样式中也不作规范。 |
应当说,实践中还有一些亟待规范的文书样式没有在此规范,有的文书样式尚待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再作补充。本样式是在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十余年来进行的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试行中一定会发现和产生很多问题,因此,希望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臻完备。 |
目 录 |
第一部分 执行综合类文书样式 |
一、申请执行及委托执行文书样式 |
1.申请执行书样式 |
2.本院审判庭(包括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庭)间移送案件用表格样式 |
3.委托执行案件报送省(区、市)高院统一委托执行表格样式 |
4.委托执行案件书函样式 |
5.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复函样式 |
6.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样式 |
7.请原审法院审查委托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函样式 |
二、强制措施文书 |
8.拘留决定书样式 |
9.执行拘留通知书样式 |
10.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样式 |
11.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样式 |
12.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样式 |
13.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回执)样式 |
14.罚款决定书样式 |
15.拘留、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书样式 |
16.采取边控措施裁定书样式 |
17.解除边控措施裁定书样式 |
18﹣1.传票(存根)样式 |
18﹣2.传票样式 |
19﹣1.拘传票(审批联)样式 |
19﹣2.拘传票样式 |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 |
20.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 |
21.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 |
22.中止执行后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通知书样式 |
四、其他执行用文书样式 |
23.确定执行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样式 |
24.变更合议庭审批表样式 |
25.申请回避决定书样式 |
26.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样式 |
27.调卷函样式 |
28.督办(转办)函样式 |
29.催办函样式 |
30.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样式 |
31.司法建议书样式 |
第二部分 执行实施类文书样式 |
一、执行金钱给付案件文书样式 |
32.金钱给付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 |
3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 |
34.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公告样式 |
35.委托送达函样式 |
36.涉港、澳执行案件委托送达书样式 |
37.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样式 |
38.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样式 |
39.报告财产令样式 |
40.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样式 |
41.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样式 |
42.履行债务证明书样式 |
43.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 |
44﹣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
44﹣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样式 |
44﹣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
45﹣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
45﹣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样式 |
45﹣3.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
46﹣1.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
46﹣2.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样式 |
46﹣3.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
47﹣1.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
47﹣2.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样式 |
47﹣3.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
48.责令金融机构追回被转移冻结款项通知书样式 |
49.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存单通知书样式 |
50.责令协助执行单位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样式 |
51.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样式 |
52.由法院强制保管有关财产权证照通知书样式 |
53. 证照(财物)保管清单样式 |
54. 证照(财物)发还清单样式 |
55.财产保管委托书样式 |
56.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样式 |
57.采取划拨存款措施裁定书样式 |
58.提取被执行人储蓄存款裁定书样式 |
59.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样式 |
60.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收益裁定书样式 |
61.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知识产权裁定书样式 |
62.将被执行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转让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63.(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样式 |
64.预查封裁定书样式 |
65.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裁定书样式 |
66.冻结被执行人预期收益裁定书样式 |
67.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样式 |
68.采取拍卖措施裁定书样式 |
69.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样式 |
70.采取变卖措施裁定书样式 |
71.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样式 |
72.鉴定委托书样式 |
73.价格评估委托书样式 |
74.拍卖(变卖)委托书样式 |
75.拍卖通知书样式 |
76.查封公告样式 |
77.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样式 |
78.拍卖公告样式 |
79.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样式 |
80﹣1.搜查令(审批联)样式 |
80﹣2.搜查令样式 |
二、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案件文书样式 |
81.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样式 |
82.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执行通知书样式 |
83.折价赔偿特定标的物(或执行其他财产)裁定书样式 |
84.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样式 |
85.责令追回财物(票证)通知书样式 |
第三部分 执行审查类文书样式 |
一、审查执行申请文书样式 |
86.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 |
87.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
88.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
89.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样式 |
90.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样式 |
91.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样式 |
二、执行管辖报请与裁定文书样式 |
92.法庭报请基层法院执行表样式 |
93.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函样式 |
94.指定执行管辖裁定书样式 |
95.将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提级执行裁定书样式 |
96.将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裁定书样式 |
97.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案件决定书样式 |
98.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令样式 |
三、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决文书样式 |
99.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00.执行到期债权裁定书样式 |
101.以担保财产赔偿损失裁定书样式 |
102.对暂缓执行期届满后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裁定书样式 |
103.执行保证人财产裁定书样式 |
104.变更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05.变更(追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06.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07.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08.变更或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09.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10.追加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11.追加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12.追加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13.追加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
114.追究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责任人赔偿责任裁定书样式 |
115.追究擅自解除冻结款项造成后果的金融机构赔偿责任裁定书样式 |
116.追究擅自支付的有关单位赔偿责任裁定书样式 |
117.追究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或公民赔偿责任裁定书样式 |
118.追究擅自支付股息或办理股权转移手续的有关企业赔偿责任裁定书样式 |
四、执行争议与执行监督文书样式 |
119.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函样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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