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行政判决书 |
| | (2019)京行终3543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麻萨诸塞州。 |
| |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J.麦金农,高级法务。 |
| | 委托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
| | 委托代理人王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 | 原审第三人周乐伦。 |
| |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 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系第865609号“百伦"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25日申请注册,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20日。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后,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
| | 引证商标一为第175153号“NEW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81年10月17日申请,1983年4月1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14日。 |
| | 引证商标二为第749744号“NEW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93年11月12日申请,199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6日。 |
| | 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新平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新平衡公司所获奖项清单及翻译;2、2011年-2013年各年度刊登的广告汇编;3、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对“NEWBALANCE"、“新百伦"的报道材料;4、新平衡公司商标和专利列表及信息页;5、相关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N"已构成新平衡公司特有的产品名称;6、周乐伦抢注其他商标的信息。 |
| | 周乐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百伦"系列商标注册及相关转让、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亲属关系证明等复印件,用以证明“百伦"系列商标注册至今一直由周乐伦家族企业或成员使用;3、1994年“百伦"95系列皮鞋信息发布暨订货会录像光盘及现场照片、产品宣传单广告等“百伦"商标宣传材料复印件;4、商业函告、代理商参考条例、报价单、多家商场出具的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百伦"商标使用材料复印件;5、相关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对“百伦"品牌的宣传及报道材料复印件;6、“百伦"品牌所获荣誉材料复印件;7、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周乐伦对“百伦"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新平衡公司使用“新百伦"标志构成对周乐伦的侵权。 |
| | 2016年9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80273号《关于第865609号“百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诉争商标“百伦"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且新平衡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诉争商标注册日已经超过了五年,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平衡公司另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新平衡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 | 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
| | 原审诉讼中,新平衡公司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新平衡公司于1976-1994年期间所获得的奖项清单及翻译;2、新平衡公司于1994年至2004年期间所获得的奖项清单及翻译;3、新平衡公司于2004年至2015年期间所获得的奖项清单及翻译,用以证明“NewBalance"品牌在诉争商标注册之前就在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周乐伦恶意抢注与“NewBalance"近似的商标;4、新平衡公司在2011年年度所刊登的广告汇编;5、新平衡公司在2012年年度所刊登的广告汇编;6、新平衡公司在2013年年度所刊登的广告汇编,用以证明“NewBalance"作为新平衡公司的商标及商号,在诉争商标注册之前就具有极高的知名度;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NEWBALANCE"的期刊报道,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NewBalance"在中国大陆期刊中的相关报道;8、“NEWBALANCE"相关的网页的公证件,(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82号《公证书》,2003年11月1日至今与“NewBalance"品牌相关的部分网络检索信息;9、“NEWBALANCE"相关的网页的公证件,(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83号公证书,2003年11月1日至今与“NewBalance"品牌相关的部分网络检索信息;用以证明“NewBalance"品牌在诉争商标注册之前就在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周乐伦恶意抢注与“NewBalance"近似的商标;10、新平衡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网信息页打印件,用以证明新平衡公司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并很早在中国拥有了知名度很高的“NewBalance"商标;11、新平衡公司名下专利列表及相关信息页打印件,用以证明新平衡公司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12、2003-2004年期间关于“NEWBALANCE"的报纸媒体报道;13、2003-2004年期间关于“NEWBALANCE"的期刊媒体报道;14、2004年以后关于“NEWBALANCE"的媒体报道;15、2004年6月前有关“NEWBALANCE"标志在中国大陆报纸中的相关报道,用以证明“NewBalance"作为新平衡公司的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周乐伦恶意模仿、抄袭新平衡公司“NewBalance"字号作为商标;16、(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新平衡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产品为知名商品;17、周乐伦及其关联方抢注的其它商标的信息,被抢注商标的相关品牌及企业之简介,用以证明周乐伦在商标注册申请获得中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18、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与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应被法律所保护;19、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周乐伦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2015)京知行初字第5604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6年典型案例八大类62案——有效遏制商标等恶意抢注类之二,用以证明商标权人恶意抢注、囤积包含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利标识,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0、(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58号——“新百伦体育用品"微信公众号;21、(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630号——北京国瑞城“新百伦"店铺公证购买;22、“新百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用以证明周乐伦及其关联公司至今仍在恶意模仿、抄袭新平衡公司的产品设计;并且使用令人混淆的“新百伦NEWBOLUNE"、“新百伦领跑"和“N"字标识,明显具有攀附新平衡公司商誉的恶意;23、百度贴吧/知道中,消费者反映周乐伦使用“新百伦"及“NEWBOLUNE"引起了其实际混淆的帖子,用以证明周乐伦使用“新百伦"及“NEWBOLUNE"已经引起消费者的实际混淆;24、周乐伦及其被许可人生产、销售的“新百伦"鞋类产品和新平衡公司鞋类产品对比图,用以证明周乐伦及其关联公司至今仍在恶意模仿、抄袭新平衡公司的产品设计及新平衡公司知名商品的装潢;明显具有攀附新平衡公司商誉的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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