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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9)京73民终85号 |
| | 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冯新生,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葛洲坝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天新动网络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264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洲坝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平,被上诉人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葛洲坝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葛洲坝电力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委托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维公司)成功注册域名www.gzbpi.com,并于2013年11月5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2012年底至2013年底,葛洲坝电力公司将网站www.gzbpi.com(简称涉案网站)作为企业的门户网站,用于介绍企业的情况和新闻等,但自2013年底起葛洲坝电力公司未再经营涉案网站,西维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网站域名已于2015年12月16日因过期而删除,至此,葛洲坝电力公司已不再是涉案网站的实际权利人。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2月4日,涉案网站域名历经三次转让最终由杜伟、魏俊锋所有和使用。此外,葛洲坝电力公司认为,一是ICP备案仅具有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明作用,在葛洲坝电力公司已提供充分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并非葛洲坝电力公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将其作为侵权主体明显错误;二是葛洲坝电力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 | 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答辩称,首先,葛洲坝电力公司陈述事实有误,实际上,葛洲坝电力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委托成都佳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胜公司)通过域名注册商西维公司注册、备案涉案网站域名,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涉案网站域名仍注册并备案在葛洲坝电力公司名下,且涉案网站域名的转让信息及过程均在西维公司后台完成,未对外公示,不发生涉案网站域名持有者变更的事实。其次,葛洲坝电力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就涉案网站域名注册、备案、服务器租赁及管理、网页日常维护和更新等事宜,葛洲坝电力公司与佳胜公司、西维公司及杜伟、魏俊锋形成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且涉案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开始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2月25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葛洲坝电力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
| | 易天新动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网站“瓜子小说网”上的《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简称涉案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286 48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 | 易天新动网络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是网站“塔读”(www.tadu.com)的主办单位。 |
| | 2016年1月6日,闫文山(甲方)与易天新动网络公司(乙方)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为:乙方邀请甲方为乙方特约作家,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作品《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合作。1.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签约作品全球范围内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及录音、录像形式使用签约作品的权利和将上述权利进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给乙方。1.3、甲方的笔名为“北夜”。3.6、乙方有权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10.1、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签约作品完成之日起八年止。合同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如果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关系,则合同效力在期满后自动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
| | 易天新动网络公司提供的塔读文学网页显示: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经营的塔读文学网(网址为www.tadu.com/book/444940/)登载了《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作者:北夜,字数为4630千字。 |
| | 2017年3月26日,经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申请,在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东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 |
| | 1、打开电脑,进入“屏幕录像专家”。在屏幕录像专家“文件名”录入“塔读10-19”,点击开始按钮,开始录像; |
| | 2、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gzbpi.com,按“Enter”键,进入“瓜子小说网”网站首页; |
| | … |
| | 20、在“首页>侦探推理>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页面,点击“下载本书”,弹出“新建下载任务”框后,点击“下载”,下载完毕后关闭下载框; |
| | 21、在“首页>侦探推理>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页面,点击“目录”,进入“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最新章节列表”页面,阅读该页面至页面底部; |
| | … |
| | 52、关闭浏览器。 |
| | 53、逐一打开电脑桌面下载的“不灭元神”“名门私宠:闪婚老婆太生猛”“乡村小医仙”“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恶魔少爷太难缠”“桃运神戒”“女总裁的贴身狂兵”“唯我永生”“通天小妖”“我和女神的荒岛日记”共10个文件,快速浏览。 |
| | 54、点击任务栏“屏幕录像专家”图标,点击停止录制按钮,结束录像,生成“塔读10-19.lxe”录像文件; |
| | 55、把“塔读10-19.lxe”录像文件及下载文件刻录至光盘。 |
| | 北京市国泰公证处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了(2017)京国泰内民证字第94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
| | 涉案“瓜子小说网”(www.gzbpi.com)上传播《邪皇抢婚:第一杀手狂妃》的网页网址为http://www.gzbpi.com/book/8570,计3581千字。 |
| | 葛洲坝电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依据(2017)京国泰内民证字第938号《公证书》,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其上记载:葛洲坝电力公司是网站“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主办单位,gzbpi.com是网站的域名,点击网站首页网址“www.gzbpi.com”,进入“瓜子小说网”网页。 |
| | 在一审审理中,葛洲坝电力公司当庭陈述:2012年12月15日,由葛洲坝电力公司注册、持有涉案域名gzbpi.com,随后,葛洲坝电力公司将该域名用于网站的建设并经行了信息备案。对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葛洲坝电力公司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没有异议。2015年12月16日在域名gzbpi.com注册期满后,因葛洲坝电力公司没有及时续费而丧失。因葛洲坝电力公司打算通过案外人成都嘉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域名经营商西维公司联系域名现持有人重新得到该域名,故葛洲坝电力公司对首页网址“www.gzbpi.com”网站没有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站经营备案信息变更手续;现域名持有人要价太高,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还在沟通中。但涉案网站信息不是葛洲坝电力公司上传。 |
| | 在一审审理中,易天新动网络公司明确表示仅对葛洲坝电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对其他可能的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
| | 在一审审理中,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申请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 |
|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葛洲坝电力公司对涉案网站的涉案信息传播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
| | 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本案中,根据署名作者闫文山(笔名北夜)与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签订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合作协议》,可以认定易天新动网络公司经作者授权在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内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
| | 根据易天新动网络公司提供的(2017)京国泰内民证字第938号《公证书》,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葛洲坝电力公司是网站www.gzbpi.com的主办单位,点击网站www.gzbpi.com进入的页面标注为“瓜子小说网”。 葛洲坝电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人假冒其名义对涉案网站进行登记备案,故葛洲坝电力公司是涉案网站www.gzbpi.com的备案主办单位。 |
| | 一审法院认为,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2017年3月26日,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主办单位为葛洲坝电力公司。故此,对于葛洲坝电力公司提出的“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和开办者是域名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并非葛洲坝电力公司;葛洲坝电力公司并未实施涉案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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