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 Xiulan v. Everbright Securities Co., Ltd.,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and 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liabilities for futures insider trading) | | 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
[Judgment Abstract] | | [裁判摘要] |
The legal nature of a stock exchange or a futures exchange is a securities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 When exercising its statutory self-regulatory supervisory authority in due procedure, for a lawful purpose, and without any subjective intention, the exchange shall not bear the civil tort liabilities for investors' losses. |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若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交易所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Full-text Omitted. | | 原告:郭秀兰,女,53岁,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
| |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
| |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董事长。 |
| |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
| |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总经理。 |
| | 被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
| | 法定代表人:张慎峰,董事长。 |
| | 原告郭秀兰因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发生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郭秀兰诉称:其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当日因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乌龙指事件,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罚。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异常波动,故应对原告在当日上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光大证券公司在发现交易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故光大证券公司亦应对其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上交所并发布公告称市场交易正常,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市场之嫌,亦具有过错,应就原告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据此请求该院判如所请。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其交易损失人民币24 900元(以下币种同);2.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交易损失 19 800元。 |
| | 被告光大证券公司辩称:一、原告郭秀兰系基于多个不同事由提起本案诉讼,构成不同案由,不应合并在本案内一并审理。光大证券公司并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原告所称内控不严、错单交易及信息误导均缺乏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二、原告交易损失发生于期货交易市场,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行为发生在证券交易市场,两者间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原告损失属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该种损失的承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现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信息误导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缺乏依据。系争错单交易系内部风控问题,不涉及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导致他人受损的可能性。该错单交易行为实质系因程序错误导致的重大误解行为,由于光大证券公司并无撤单的权利,错单交易行为已实际发生并合法有效,该种交易行为既合法有效,则不可能构成侵权。有关信息误导的责任人系光大证券公司高管,而非光大证券公司本身,原告要求光大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公司采取的交易行为是自救和止损行为,并无过错,当时光大证券公司无法判断系争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且光大证券公司当天亦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披露不及时的过错。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及之后的风险对冲行为与原告损失间并无因果关系,错单交易发生后已经相关媒体予以报道,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再进行交易不属内幕交易行为,且光大证券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后,对股票市场走势并无大的影响。三、原告的买入和卖出行为均是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内,并不受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的影响,其损失与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关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没有依据,原告以其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作为损失,不符合内幕交易案件损失的计算标准,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 | 被告上交所答辩称:一、上交所当日中午发布的公告系向市场公示交易系统正常,并非交易行为正常,上交所此时亦不知晓相关异常交易的原因,不存在误导市场的行为。二、上交所在当日已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了监管措施,当日上交所发现异常交易后,即要求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上报相关信息,并督促其发布公告,及时予以停牌等。三、上交所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能督促光大证券公司通报信息、及时公告,在当时的情形下,上交所亦非必然应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故不存在原告郭秀兰所称的不作为过错。四、原告的损失与上交所的监管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上交所系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而原告的损失产生于期货市场,两者并无关联。且上交所的监管行为系针对整个证券市场实施,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上交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
| | 被告中金所答辩称:一、中金所并非侵权主体,亦未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原告郭秀兰的损失与中金所间没有直接联系和因果关系。二、中金所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中金所已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启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持续对被告光大证券公司进行问询督导等。三、原告对中金所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均属适用错误,且本案中光大证券公司系使用事先获批的套保套利额度进行交易,其交易行为价量均在正常范围之内,并不构成重大、异常交易;本案亦不存在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的前提条件,发布相关公告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反而可能导致市场恐慌。综上,中金所认为其不存在原告所称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
| |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光大证券公司高管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记者高欣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而此时梅键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悉。随后,高欣发布《光大证券就自营盘70亿乌龙传闻回应:子虚乌有》一文。12时13分,梅键向高欣表示需进一步核查情况,要求删除文章。但此时该文已无法撤回,于12时47分发布并被其他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当日13时,光大证券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向被告上交所申请临时停牌,该消息随后也由多家网站转载。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 74 143 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 070 806.63元。当日14日寸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前述期间内,光大证券公司交易的IF1309合约6077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437 499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39%,交易的IF1312合约163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9065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80%。 |
| | 当日11时32分,21世纪网刊发了标题为《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的报道称:"据21世纪网独家获悉,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公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对上述消息,光大证券公司董秘梅键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自营盘70亿乌龙纯属子虚乌有。光大证券公司权威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有上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公司严格的风控,不可能存在70亿元乌龙情况,称传闻纯属子虚乌有。21世纪网已从多个渠道获悉,上午巨额买盘的资金的确是走的光大证券公司自营席位的通道"。该报道随后由多家网站转载。 |
| | 当日15时,被告上交所曾通过其官方渠道公示该日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 |
| | 原告郭秀兰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通过山东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IF1308股指期货交易,交易情况如下表: |
| | ┌─────────┬─────┬──────────┬─────┐ |
| |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交易品种及手数 │ 交易价格│ |
| | ├─────────┼─────┼──────────┼─────┤ |
| | │ 11时14秒 │ 卖出 │ IF1308股指期货一手│ 2309 │ |
| | ├─────────┼─────┼──────────┼─────┤ |
| | │ 11时1分25秒 │ 卖出 │ IF1308股指期货一手│ 2311 │ |
| | ├─────────┼─────┼──────────┼─────┤ |
| | │ 11时7分46秒 │ 买入 │ IF1308股指期货一手│ 2350 │ |
| | ├─────────┼─────┼──────────┼─────┤ |
| | │ 11时08分 │ 买入 │ IF1308股指期货一手│ 2353 │ |
| | └─────────┴─────┴──────────┴─────┘ |
| | 当日下午,原告郭秀兰进行了IF1309股指期货交易,交易情况如下表: |
| | ┌─────────┬─────┬──────────┬─────┐ |
| |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交易品种及手数 │交易价格 │ |
| | ├─────────┼─────┼──────────┼─────┤ |
| | │13时12分16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 2345 │ |
| | ├─────────┼─────┼──────────┼─────┤ |
| | │13时12分57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 2338 │ |
| | ├─────────┼─────┼──────────┼─────┤ |
| | │ 13时13分20秒 │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42.80│ |
| | ├─────────┼─────┼──────────┼─────┤ |
| | │ 13时13分21秒 │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43 │ |
| | ├─────────┼─────┼──────────┼─────┤ |
| | │ 13时19分25秒 │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38 │ |
| | ├─────────┼─────┼──────────┼─────┤ |
| | │ 13时20分07秒 │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38.60│ |
| | ├─────────┼─────┼──────────┼─────┤ |
| | │ 13时22分40秒 │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30 │ |
| | ├─────────┼─────┼──────────┼─────┤ |
| | │13时22分48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 2328 │ |
| | ├─────────┼─────┼──────────┼─────┤ |
| | │ 13时23分11秒 │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9.60│ |
| | └─────────┴─────┴──────────┴─────┘ |
| | ┌───────┬─────┬──────────┬─────┐ |
| | │ 13时23分16秒│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32.40│ |
| | ├───────┼─────┼──────────┼─────┤ |
| | │ 13时35分31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7 │ |
| | ├───────┼─────┼──────────┼─────┤ |
| | │ 13时35分58秒│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30 │ |
| | ├───────┼─────┼──────────┼─────┤ |
| | │ 13时36分46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7 │ |
| | ├───────┼─────┼──────────┼─────┤ |
| | │ 13时36分54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5 │ |
| | ├───────┼─────┼──────────┼─────┤ |
| | │ 13时37分12秒│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8.40│ |
| | ├───────┼─────┼──────────┼─────┤ |
| | │ 13时37分14秒│ 平仓卖出│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8.20│ |
| | ├───────┼─────┼──────────┼─────┤ |
| | │ 13时41分22秒│ 开仓买入│ IF1309股指期货一手│ 2326 │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14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