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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Wangyuan Shengtang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Co., Ltd. v. Guangzhou Feiy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Beijing Qihoo Technology Co., Ltd. (appe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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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Wangyuan Shengtang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Co., Ltd. v. Guangzhou Feiy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Beijing Qihoo Technology Co., Ltd. (appe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ppe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word trademark ; actual service condition ; significance ; popularity ; public confusion
[核心术语]
文字商标;实际使用状态;显著性;知名度;公众混淆
[Disputed Issues]
Where the actual service condition of the word trademarks is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case-involved two trademarks, it will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since no public confusion is caused.
[争议焦点]
1.文字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与涉案两商标有很大的区别,不会产生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
[Case Summary]

For the word trademark that has been treated in fine art and designated in color the differences in the typeface layout...
[案例要旨]
对于经过美术化处理并指定了颜色的文字商标对比时应当考虑该文字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实际使用状态中在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视觉因素上的差异...

Full-text omitted.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晗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东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瀚,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毅,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音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元圣唐公司一审中诉称:1.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烛龙公司系《古剑奇谭》游戏产品的作者。2009年7月10日,《古剑奇谭》一代发售。同月《烛龙古剑奇谭游戏软件V1.0(简称:古剑)》获准著作权登记。为依法保护游戏厂商的知识产权权益,烛龙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2010年7月28日,“古剑”、“古剑奇谭”商标在第9类商品类别上分别获准注册;同年9月14日,“古剑”、“古剑奇谭”商标在第41类、42类商品类别上分别获准注册。现烛龙公司为“古剑”(注册号:6909399、6909400、6909403)及“古剑奇谭”(注册号6909397、6909401、6909402)两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古剑奇谭》作为一款单机游戏,上市后迅速赢得了广大玩家喜爱,2010年至2012年获得了一系列奖项。2.网元圣唐公司依法取得“古剑”及“古剑奇谭”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相关权利。依据烛龙公司与网元圣唐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两注册商标有效期内,网元圣唐公司取得上述两注册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通使用许可权利。烛龙公司还于2011年1月1日签署一份《授权书》,申明同意网元圣唐公司作为上述两商标的被许可方,有权以网元圣唐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一切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主体提出维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3.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侵权行为确实存在。2013年6月3日,网元圣唐公司发现一款名为《古剑奇侠》的计算机游戏在多家网站上集中出现,投入商业运营。从此款游戏的名称看,与网元圣唐公司的“古剑”商标之文字相同,与“古剑奇谭”商标之文字相近似,足以引起公众混淆。网元圣唐公司对《古剑奇侠》游戏产品的发布、在线运营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古剑奇侠》系一款网页游戏,其开发者为菲音公司。检索到的资料显示,菲音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首次发表、2012年9月5日就此款游戏获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12SR083881,登记名称为《古剑奇侠网页游戏系统》,简称《古剑奇侠》。该名称不仅使用了与“古剑奇谭”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四个汉字中前三个完全一致,排列顺序也完全一致),甚至其游戏名称完全覆盖了“古剑”文字商标的全部。奇虎公司是《古剑奇侠》游戏产品的运营商,其利用其运营的网站平台,为网友玩家提供《古剑奇侠》在线游戏,是《古剑奇侠》游戏产品的销售商,也是相关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古剑奇侠》属于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共同向玩家提供的一款计算机游戏,在网络环境下运行,其本质是网站经营者提供给网友的一种服务,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明显。4.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网元圣唐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发布、运营《古剑奇侠》、提供相关网络服务产品期间故意使用“古剑”、“古剑奇谭”或相似商标文字进行命名、宣传的侵权行为,给网元圣唐公司既有和潜在客户群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相当多玩家慕名寻找《古剑奇谭》游戏相关信息时,在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的故意混淆、误导下,进入的却是《古剑奇侠》的游戏界面。从《古剑奇侠》的服务器开服数量看,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已经因此获得了高额利益,这种恶意“搭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网元圣唐公司品牌价值的稀释,严重影响了网元圣唐公司的商业利益,更是给整个网游市场制造了混乱,极大影响了网元圣唐公司的商誉。为保护网元圣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菲音公司在其开发的游戏产品上停止使用“古剑奇侠”名称;2.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含有“古剑奇侠”名称及标识的全部游戏产品和服务;3.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feiyin.com、http://www.360.cn)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天;4.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共同向网元圣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整;5.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共同承担网元圣唐公司的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合计17495元。
 菲音公司辩称:不同意网元圣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菲音公司没有将“古剑奇侠”四个字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游戏的名称使用。菲音公司作品名称与网元圣唐公司商标标识二者文字、含义区别明显。二者具体表现形式也具有十分显著差异,菲音公司的作品名称无论从字体、图形搭配、颜色搭配、整体外观等很多方面与网元圣唐公司的商标标识不同,不具有相似,也不相同,完全不构成侵权,不会构成相关观众混淆。请求驳回网元圣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奇虎公司未与菲音公司签订联合运营协议,并非菲音公司关于古剑奇侠游戏的合作运营商。在www.360.cn网站上运营涉案游戏的签约运营商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元圣唐公司对奇虎公司的诉讼属于告诉错误。
 奇虎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案外人烛龙公司申请的《烛龙古剑奇谭游戏软件[简称:古剑]V1.0》颁发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证书编号为沪DGY-2010-1259,有效期五年。该游戏软件曾获21CN.COM举办的“2010年我最喜爱单机游戏”海选第一名、17173.com举办的“2010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的单机游戏”第七名、电脑之家Pchome.net举办的“2010年终PCHOME玩家最喜爱十佳游戏”奖、网易举办的2011年度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十大最受欢迎的单机游戏”奖、百度贴吧举办的“百度贴吧2011年十大单机游戏人气榜”第一名。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烛龙公司分别注册了第6909397号、第6909401号“古剑奇谭”(指定颜色)文字商标,第6909399号、第6909400号“古剑”(指定颜色)文字商标,其中第6909397号、第69093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视游戏卡、光盘(音像)等,第6909400号、第690940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古剑奇谭”、“古剑”由软笔书法效果的汉字横向排列组成,并指定颜色。
 烛龙公司后与网元圣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烛龙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网元圣唐公司非独占许可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与商标注册有效期一致,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与商标注册证一致。双方另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授权书》,约定烛龙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网元圣唐公司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并授权网元圣唐公司以其自身的名义对一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三方提出维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要求第三方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网元圣唐公司为证明其在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前述商标以及相关游戏知名度,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荣誉证书,内容显示中国出版协会于2013年1月对网元圣唐公司运营的游戏《古剑奇谭Online》授予“2013年度十大最期待客户端网络游戏”称号;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612、43676、43677号公证书,内容分别为通过访问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搜索“21cn网2010年我最喜爱的单机游戏”“2013年最受期待网游奖古剑奇谭网络版”“古剑奇谭舞台剧”等关键词,并点击打开相应的网页,分别显示网页中关于“古剑奇谭”单机版游戏、网络版游戏的获奖情况及关于改编自古剑奇谭游戏的电视剧与舞台剧的相关宣传与介绍。菲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但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不能证明古剑奇谭游戏的知名度为由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869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8月14日,网元圣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文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访问网站http://gjqx.wan.360.cn/,显示网页标题为“古剑奇侠,360古剑奇侠官方网站-古剑奇侠选区│古剑奇侠攻略│古剑奇侠开服表-360游戏中心”,该网页上部有游戏角色图及“古剑奇侠”的字样,网页左侧有登录窗口,网页中部为服务器列表。高玉文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并保存截屏所得图片,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将上述截屏操作所得的图片粘连于公证书。经当庭查看,被控侵权游戏显示的名称“古剑奇侠”以软笔书法效果的汉字上下错落横向排列组成,文字后搭配简单的背景图案。
 网元圣唐公司另提交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信息打印件,显示首页为360.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奇虎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08010314号-6。
 菲音公司系“古剑奇侠网页游戏系统[简称:古剑奇侠]V1.0”的著作权人,该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9月5日就该计算机软件给予著作权登记。菲音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取得第10965457号“古剑仙云”商标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核定服务项目的商标专用权,同月14日,菲音公司取得第10965540号“古剑仙云”商标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核定服务项目的商标专用权。
 菲音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信息服务业务等;奇虎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等。案件审理过程中,菲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其未与奇虎公司合作运营被控侵权游戏,但于2013年3月12日与案外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页游戏合作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运营协议),约定菲音公司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网络游戏《古剑奇侠》合作运营达成合作协议,网站及合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wan.360.cn的互联网简体中文网站以及该公司拥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网站,双方就合作运营游戏的收入进行分成,并提交《网页游戏合作运营协议》一份。
 就古剑奇侠游戏是否对古剑奇谭游戏及涉案注册商标造成了公众混淆的问题,网元圣唐公司、菲音公司各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网元圣唐公司提供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3678号公证书,欲证明分别登录名为“上帝的啤酒肚”“方杖”的微博账号,查看部分微博内容,显示有游戏玩家通过微博平台投诉反映以下情况,一是通过百度搜索“古剑奇谭”,搜索的结果出现“古剑奇侠”,二是古剑奇侠游戏的命名及宣传使玩家误以为是古剑奇谭系列产品--古剑(二),即古剑奇侠游戏造成了公众混淆。菲音公司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但以微博内容及粉丝留言的客观性无法保证为由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二、菲音公司提供了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3)粤广广州第231200号公证书,欲证明古剑奇侠游戏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并没有使用网元圣唐公司所享有商标权标识的做法,菲音公司的作品中“古剑奇侠”四个字文字布局、颜色匹配都与“古剑奇谭”、“古剑”的商标标识有显著差异,另外,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关键词“古剑奇侠古剑奇谭对比”,搜索结果不存在将二者进行对比的文字记载,即没有造成公众混淆。网元圣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但以该证据不能证明菲音公司没有使用网元圣唐公司所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以及没有造成混淆误认为由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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