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中国青年出版社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6)京73民终822号 |
| |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 |
| | 法定代表人:郭美荐,社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中国青年出版社管委会委员。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艳,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
| |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营销策划管理中心副主任。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曾赛丰,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员。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丁双平,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员。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员。 |
| | 一审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黄隽青,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守瑛,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职员。 |
| | 一审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俞渝,董事长。 |
| |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
| | 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安军,总裁。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被告:北京鹏润伟业印刷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以下简称中青社)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文艺公司)、被上诉人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集天卷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一审被告北京鹏润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下称鹏润伟业公司)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945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青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王雪艳,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被上诉人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梁飞,一审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守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府井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上诉人中青社向本院提起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人际关系篇》(以下简称涉案侵权图书);3、改判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4、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5、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赔偿上诉人中青社经济损失九十万元,赔偿中青社为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六万元;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负担。 |
| | 中青社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中青社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图书理解有误,从而错误地否定了中青社的权利图书构成知名商品这一事实,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1、中青社的权利图书为中青社自2002年起至今享有全球独家中文版版权且连续多次出版的《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以下简称权利图书),而非一审法院界定的中青社最近一次出版的书号为ISBN978-7-5153-2639-9的《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25周年纪念版)》。中青社于2002年与美国柯维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美国史蒂芬·柯维博士(以下简称史蒂芬·柯维)所著的《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一书全球独家中文版版权,并进行了第一次出版发行,书名定为该书英文名称的直译《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此后十余年经过双方连续续约,中青社至今一直享有权利图书的中文版版权。在这十余年间,中青社的确进行过因定价调整而变更权利图书的书号,但从未变更过其书名和作品内容。此外,尽管权利图书的译者发生过一次变更,但两次翻译形成的翻译作品内容都是基于同一部英文原著翻译而来,并未偏离原著的真实意思,只是存在一些表述上的变化。因此,自2002年至今的十余年间,中青社是史蒂芬·柯维所著《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一书中文版的唯一出版单位,《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这一权利图书的商品名称也是唯一的。2、中青社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图书为知名商品。中青社的权利图书自2002年出版至今印刷次数累计为120次。持续畅销十余年。该书自2002年在我国首次出版起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好评,多年来持续位列年度畅销书或相关排行榜前列,相关媒体对该书的宣传报道自2002年至今也从未间断过,几乎每个月都有报道。权利图书不仅是图书出版发行界的著名畅销书,而且在大众读者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典型的知名商品。二、一审法院否定权利图书名称和装潢的特有性,进而否定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存在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1、权利图书的书名完全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中青社的权利图书是英文翻译作品,其书名虽是英文原著书名的直译,但忠实反映了作者本意,且英文原著书名本身也具有独创性,使用直译中文书名的权利图书在我国存续畅销十余年,且书名从未进行变更,早已形成了其特有性。2、中青社的权利图书自2010年改版后的封面、装帧设计也已形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自2010年以来,中青社为进一步提升史蒂芬·柯维在我国读者中的辨识度,将史蒂芬·柯维所著的图书的中文版封面统一采用了其正面肖像作为主要设计元素,占据封面超过二分之一面积。此封面设计亦使用6年多,包括使用在权利图书的20周年和25周年纪念版上,该封面设计已在图书市场和读者中形成广泛的识别度,从而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三、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中青社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中青社的权利图书25周年纪念版中“25周年”的含义是指距离英文原著出版时间1989年已经25年,意在告诉读者历经25年仍在发行的权利图书可谓经典。中青社于2010年发行的权利图书20周年纪念版也是此意。权利图书的20周年纪念版和25周年纪念版唯一的不同是发行时间不同,内容完全一样,是同一种书,而非另一种图书的出版、发行,其承继了权利图书之前各版本的知名特征以及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自2002年起使用)和特有装潢(自2010年起使用)。而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正是利用与中青社权利图书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和装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试图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攀附权利图书的良好声誉,以达到增加其销量的目的。2、对比涉案侵权图书和权利图书25周年纪念版的版式设计,可知两者在设计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十分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将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出版、发行的涉案侵权图书误认为中青社出版的权利图书。3、涉案侵权图书的英文名称实为《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y》,中文直译为《高效能家庭的七个习惯》。权利图书的英文名称是《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中文直译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两者名称唯一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家庭”,一个是“人士”。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将涉案侵权图书的名称翻译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人际关系篇》,可见其攀附权利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四、中青社曾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责成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对湖南文艺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的函件中表示已责令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一审判决未对该事实予以查明属于遗漏重要的案件事实。 |
| | 中青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青社依法享有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该书已持续畅销十余年,是在读者中有很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该书书名和封面设计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近期中青社发现,湖南文艺公司出版、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发行、鹏润伟业公司印刷及北京博集天卷公司、王府井书店、当当公司、京东公司、亚马逊公司、天猫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图书与中青社的权利图书名称、装潢相似,涉案侵权图书的英文原书名为《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ies》,直译名应为《高效能家庭的7个习惯》,关键词“Families”的中文含义是“家庭”,而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故意将“Families”译为“人士”,从而达到涉案侵权图书主书名与权利图书书名完全一致的目的;在书名排版设计上,涉案侵权图书弱化副书名“人际关系篇”;涉案侵权图书的封面设计与中青社权利图书都采用了史蒂芬·柯维的同一张肖像作为主要设计元素,书名、封面宣传语和作者英文名字的版式设计非常近似。中青社的权利图书出版在前已属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中,特有名称是指权利图书的书名;特有装潢是指该书封面特有装潢设计,包括版式设计、图片的选择、文字版式设计、封面特有的突出作者头像的美术设计、书名文字的排列方式及“7”是阿拉伯数字放大的设计,作者的图片就是作者特别授权给中青社使用的唯一的照片,封面右上角使用的作者英文签名的方式及排版所放的位置都是特有的。封面下侧对影响力的说明方式,封面中间左侧部分的红色圆形宣传标识的方式。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与中青社同为图书出版、发行市场的参与者,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系有意借势中青社权利图书的畅销度和知名度,使购买者混淆误认,侵占了中青社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王府井书店、当当公司、京东公司、亚马逊公司、天猫公司、鹏润伟业公司仍然在出版、发行、印刷、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给中青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侵犯了中青社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青社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王府井书店、当当公司、京东公司、亚马逊公司、天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2、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立即停止对中青社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销毁全部现有库存;3、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共同赔偿中青社经济损失九十万元;5、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共同承担中青社为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各项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6、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7、鹏润伟业公司立即停止印刷涉案侵权图书。 |
| | 王府井书店一审书面答辩称:王府井书店销售的涉案图书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进货渠道合法购进的,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王府井书店不存在对中青社的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中青社的诉讼请求。 |
| | 湖南文艺公司一审答辩称:中青社的权利图书的封面和版权页上的书名是《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25周年纪念版)》,与中青社起诉状上的权利商品名称不一致,也没有提供其拥有合法出版权的证据。中青社的权利图书的装潢特点不是特有的装潢,不属于《反不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中青社的权利图书右上角标注的注册商标标志R代表了它是一个注册商标,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保护商标的权利。因此,湖南文艺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中青社的诉讼请求。 |
| | 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一审答辩称:1、中南博集天卷公司获得ST.Martin'sPress授权,取得《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ies》图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简体中文的纸质版出版发行权,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翻译了包括书名在内的该原版图书,设计了封面,并获得了图书的权利方认可。中南博集天卷公司授权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图书上标注的“博集天卷”、“中南博集”和相关官网都是指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与北京博集天卷公司没有关系。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与北京博集天卷公司是同一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但就本案二者没有任何关联的行为;因此即使因为该图书出现问题,相关的责任应当由中南博集天卷公司承担。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青社系权利图书书名、封面设计的权利人,中青社无权提起本案诉讼。3、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翻译的涉案侵权图书与中青社的权利图书的书名、封面设计存在差别,两者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4、涉案侵权图书由于发行时间短,发行数量少,基本没有给中青社造成任何损失,且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为了避免争议的进一步扩大,在收到中青社的维权函后,已经及时将涉案侵权图书予以下架并回收。5、如果法院认为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也恳请法院公平合理地裁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青社对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北京博集天卷公司一审答辩称:北京博集天卷公司与涉案侵权图书没有关系,北京博集天卷公司不同意中青社的诉讼请求。 |
| | 当当公司一审答辩称:当当公司作为销售方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与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当当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图书系合法出版物,由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供货,具有合法来源,且进货时当当公司审查了供应商的资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当当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已经及时对涉案侵权图书进行下架。综上,当当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中青社对当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京东公司一审答辩称:京东公司作为销售方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与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京东公司销售的是合法出版物,由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供货,有合法来源,且京东公司进货时审查了供应商的资质,尽到了合理义务。京东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已经及时对涉案侵权图书进行下架。综上,京东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中青社对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亚马逊公司一审答辩称:涉案侵权图书不存在与权利图书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亚马逊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零售和第三方平台,与中青社主营的业务不同,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故中青社起诉亚马逊公司不正确。亚马逊公司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条件。亚马逊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图书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供货商是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亚马逊公司已经将涉案侵权图书下架,故不同意中青社针对亚马逊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天猫公司一审答辩称:天猫公司不同意中青社的诉讼请求。天猫公司仅是提供平台服务,并未实际销售涉案侵权图书,不同意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淘宝服务协议上明确规定天猫公司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发送的信息构成侵权是由商家自行承担,天猫公司平台上如果确实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亦应当由商家自行承担,目前涉案侵权商品还没有下架。 |
| | 鹏润伟业公司一审答辩称:鹏润伟业公司系接受湖南文艺公司的委托印刷涉案侵权图书,鹏润伟业公司的印刷行为是合法的;鹏润伟业公司只印刷了一个批次的涉案侵权图书,即2015年11月第1次印刷,共计印刷了23150册,此外没有其他的印刷行为。鹏润伟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中青社针对鹏润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
| | 一、关于中青社主张权利之图书的相关情况 |
| | 中青社出版了《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25周年纪念版)》(ISBN978-7-5153-2639-9),书名原文: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25thanniversaryedition,作者【美】史蒂芬·柯维,译者高新勇、王亦兵、葛雪蕾,美术编辑夏蕊、李甦,2015年2月第9版,2015年11月第112次印刷,368千字,图书定价68元。该书书封主要显示色调为棕、黑、红三色:书封上半部分色调为棕色,左半部分有原作者史蒂芬·柯维的头像照片,右上角为浅棕色的史蒂芬·柯维的英文签名;中下部分色调为黑色,分两行显示“高效能人士的”及“7个习惯”,“习惯”二字下方为“25周年纪念版”,两行中文行间各行下方为棕色字体的“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在棕色与黑色相接的左侧有一红色带锯齿的圆形,圆形内有白色文字,上半部分标有“个人效能PEQ在线测评”、下半部分标有“经典巨著全新升级”;下部分色调为红色,标有两行白色文字:“在美国,此书影响力仅次于《圣经》”、“美国公司员工、政府机关公务员、军队官兵装备书”,文字下方为中青社的名称及图标。 |
| | 中青社(甲方)为证明其拥有《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一书书名和内文版权,提交了与高新勇、王亦兵、葛雪蕾(乙方)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图书授权翻译合同》,合同显示作品名称《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暂定),原书名《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甲方保证拥有原著作权的授权,拥有翻译和出版原作品简体中文版的权利;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此作品的翻译工作;翻译作品的版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对此作品只享有翻译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的权利;乙方保证于2006年10月前将经过校订的齐、清、定中文译稿及原书稿交付甲方;甲方同意在收到译稿6个月内出版下述图书。 |
| | 中青社为证明涉案权利图书封面和内文装帧版式设计者是其员工,提交了与涉案权利图书的美术编辑夏蕊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的、与李甦于2009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期限均为长期的《劳动合同书》,主张二人的设计行为系职务行为,装帧设计的版权属于中青社。 |
| | 2016年2月25日,中国出版协会就中青社的来函出据《证明》函复内容为:根据新华网等中央及业内媒体发布的统计数据,对你社出版的《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一书影响力、销售数量和知名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我会认证该书为知名图书商品。网址为sc.xinhuanet.com的新华网四川频道上时间为2014-12-12的《亚马逊发布2014图书排行榜张嘉佳作品登顶》文章中载有:“畅销书占据排行榜前100名的平均时长为3年左右,一般为2年,很少有超过5年都停留在榜单前列的情形。……《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和《好妈妈胜过好老师》分别在榜7年和6年。”网址为news.xinhuanet.com的新华网上时间为2015-08-13的《亚马逊中国发布“人生必读100本书”》的文章附录中“经管励志类”包括有《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2003年9月26日的《中国图书商报》第19版“全国2003年8月非文学类畅销书排行榜前30名与2003年7月在榜情况对照表”上载有:ISBN750064930、书名《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连续在榜9个月。网址为www.news.cn的新华网上时间为2009年9月29日的《“新中国6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600本书”名单》中载有:《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美]柯维著顾淑馨常青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28.00元。 |
| | 另查,中青社称权利图书于2002年首次在我国大陆地区出版,提交了该书版权页及图书封面复印件。版权页显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ISBN7-7-5006-4903-7/c.1408),作者【美】史蒂芬·柯维,译者顾淑馨、常青,美术编辑李艳华,2002年11月第1版,20004年4月第4版,2004年7月第14次印刷,160千字,图书定价19元。该书书封主要显示左半部分有穿着西装的不完整人物形象,中间部分两行显示“高效能人士的”及“7个习惯”,两行中文行间各行下方为“THE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下半部分标有“美国公司员工人手一册的书,美国政府机关公务人员人手一册的书,美国军队官兵人手一册的书”。 |
| | 上述事实,有中青社提交的《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25周年纪念版)》正版图书、中国出版协会出据的《证明》、网页打印件、《中国图书商报》、中青社于2002年11月出版的《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图书版权页及封面复印件在案为证。 |
| | 二、关于涉案侵权图书出版发行的相关情况 |
| | 湖南文艺公司出版发行了《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人际关系篇》(ISBN978-7-5404-7361-7),作者【美】史蒂芬·柯维,译者李耘,书名原文: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ies”,联合策划博集天卷、咪咕阅读,2015年11月第1版,2015年11月第1次印刷,384千字,定价39.8元;同时版权页载有“著作权合同登记号:图18-2015-096;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书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本书包括正文、插图、封面、版式等任何部分内容,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该书书封主要显示色调为深蓝、土黄二色:书封上半部分色调为深蓝色,左半部分有原作者史蒂芬·柯维的头像照片,右上角为白色的史蒂芬·柯维的英文签名,照片左下方分三行显示白色字体“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IES”。中下部分色调为土黄色,分两行显示“高效能人土的”及“7个习惯”,“习惯”二字下方为“人际关系篇”,在土黄色的左上侧有一紫色带锯齿的圆形,圆形内有白色文字,上半部分为“史蒂芬·柯维”、下半部分标有“管理经典”;封面下方标有两行黑色文字:“史蒂芬·柯维广受欢迎的高效沟通心理课”、“全球销量超亿册,让无数人心智得到成长的自助读本”,另标有“蔡康永私读倾力推荐”,文字下方标有“湖南文艺出版社”、“博集天卷”及红色圆形图标。封底内页显示有红色圆形图标及网址为www.booky.com.cn的网站,该网站系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红色圆形图标系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申请的商标的图像。封底的推荐内容中有:“从这本书的英文书名就可以知道,其实作者是强调有7个习惯,是你一定要养成的基本态度,你才能够做好。—台湾知名主持人蔡康永”、“如何在一个动荡的世界中创立和维护一种强有力的家庭文化,本书在这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纽约时报》”、“这是一部有关家庭方面的经典著作,当7个习惯被运用到家庭当中,家庭生活变得丰富有趣,家人之间沟通更加畅通高效,关系中充满爱与信任。幸福感在家庭中油然而生。—高效能人士7个习惯中国大陆首批认证讲师魏敏”。 |
| | 2015年8月1日,湖南文艺公司(甲方)与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策划选题、组织稿件、引进版权;海外版权的,须与版权持有人签订相关法律文书。乙方作为作品持有人,保证拥有选题图书著作权,承担作者全部稿酬及其他一切费用,若因著作权、稿酬或其他利益问题引发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书稿经甲方终审批准后,由甲方做好书号网上申领工作,并办理CPI手续。乙方负责相关图书的全部发行工作。双方合作的图书按万字/3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审稿费。填表日期为2015年6月5日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有湖南省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图字:18-2015-096号章,该表载有:作品名称原文《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ies》、中文《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人际关系篇)》;作者史蒂芬·柯维(StephenRCovey);原书出版单位St.Maetin'sGriffin;著作权持有人St.Maetin'sGriffin;原书出版日期2010-6-1;我方专权取得者中南博集天卷公司;我方出版社名称湖南文艺公司;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4月6日。显示受托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载明:书名“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人际关系篇)”,出版单位(委托方)名称湖南文艺公司,印刷企业(委托方)名称鹏润伟业公司,总发行单位名称湖南文艺公司,国际标准书(版)号ISBN978-7-5404-7361-7。涉案侵权图书由湖南文艺公司委托中南博集天卷公司进行发行。 |
| | 2015年4月16日,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乙方)与ST.Martin'sPress,LLC(甲方)就作者StephenRCovey所著《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Families》相关事宜签署授权协议。协议载有:1、甲方独家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出版本作品简体中文的纸质版的权利。授权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出版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与有相应国家资质的出版机构合作生产、印刷,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发行授权作品合法出版物。甲方另外独家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翻译作品的电子权益。3、翻译作品完成后,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才可出版。4、甲方有权审核作品所有版本的封面,腰封以及其他的内部装帧设计以及字体。中南博集天卷公司提交了其工作人员文赛峰与安德鲁纳伯格联合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工作人员齐梦涵(NicoleQi)的沟通邮件打印件及原作者照片的网络搜索结果,证明涉案侵权图书出版前图书封面和翻译内容获得了ST.Martin'sPress,LLC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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