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 (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 | (一)首部 |
| | 1.裁判书字号 |
| |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6号判决书。 |
| |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513号裁定书。 |
| | 2.案由: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 | 3.诉讼双方 |
| | 原告(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 |
| | 法定代表人(一审):张树相,该社社长。 |
| | 法定代表人(二审):孟昭宇,该社社长。 |
| |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茂生。 |
| |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松丹,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晓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上诉人):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FREDERICK WARNE&CO.LTD)(以下简称沃恩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萨莉·玛格丽特·多丽斯·弗劳丽尔(SALLY MARGARET DORISFLOYET),该公司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再平。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谯荣德。 |
| | 4.审级:二审。 |
| |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广良;审判员:姜颖;代理审判员:苏杭。 |
| |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川;代理审判员:潘伟、钟鸣。 |
| | 6.审结时间 |
| |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3日。 |
| |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8日。 |
| | (二)一审诉辩主张 |
| | 1.原告诉称 |
| | 原告于2003年4月出版了一套"彼得兔系列"丛书,书中汇集了英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的19篇童话故事,其中直接使用了原著的英文作品名称、英文文本及手绘题图和插图。毕翠克丝·波特于1943年去世,其创作的作品已经在中国进入公共领域。译者张润芳将该19篇故事的中文译文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原告享有。原告依法享有该丛书的专有出版权。2003年5月中旬,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指控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其在丛书的作品名称及封面、插图上使用"彼得兔"、"本杰明的兔子"(英文)等文字及绘图完全是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未侵犯被告就第714505号、第713230号、第713229号、第713228号、第713224号、第713233号、第713227号、第713234号、第713231号等9个商标享有的专有权。由于"彼得兔"系毕翠克丝·波特的代表之作,国外已以"彼得兔"通称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在毕翠克丝·波特作品集这一具体的图书商品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处将"彼得兔系列"、"彼得兔右侧小跑图"作丛书名和统一装帧装饰使用,完全是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符合出版惯例,是对图书中的作品内容及特征的善意描述。原告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使用,未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告指控原告的行为构成对其第1062897号、第713230号和第714540号注册商标的侵犯,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毕翠克丝·波特作品即将进入公有领域时,将其姓名、作品的角色名称及形象图申请注册商标,在注册后至争议发生时从未在中国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有效性待审证。综上,被告主张并投诉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出版物的发行销售被迫中止,原告的声誉受损,已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事实,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1)原告"彼得兔系列"丛书四册书的书脊、封面、封底使用"彼得兔系列"文字不侵犯被告对第1062897号"比得兔"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2)原告四册书的书脊、封面、封底、页码上使用"彼得兔右侧小跑图"不侵犯被告对第71323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3)《彼得兔的故事》书名中使用"彼得兔"不侵犯被告对第1062897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4)丛书中《本杰明的兔子》、《提姬闪闪太太的故事》、《杰里米·费希尔先生的传说》、《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杰米玛水鸭子的故事》、《耷拉家的小兔子们的故事》、《生姜和酸菜》的扉页上的作品英文名称及扉页图不侵犯被告对第714505号、第713229号、第713228号、第713224号、第713233号、第713227号、第713234号、第713231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5)原告在《提姬闪闪太太的故事》、《杰里米·费希尔先生的传说》、《杰米玛水鸭子的故事》作品中使用的插图不侵犯被告对第713229号、第713228号、第713227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6)原告未侵犯被告对第71454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
| | 2.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沃恩公司)辩称 |
| | (1)被告与原告就其使用"Benjamin Bunny"、 "Tiggy-winkle"、 "Jeremy Fisher"等商标无任何争议。被告从未向原告的经销商或原告发出任何警告信,被告请求工商机关就原告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的权利,被告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并且,原告已就工商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就同一事实又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且提起该诉讼是在工商机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之后,该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提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 | (2)被告的"兔子小跑图"是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显著性知名商标,是被告的标志。被告在中国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广泛使用或许可使用于包括图书、玩具、童装等大量商品之上。原告在其系列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上均突出使用"兔子小跑图"标志,构成与被告注册商标第713230号及第714540号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侵犯了被告对上述两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损害了被告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被告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毕翠克丝·波特(Bsatrix Potter)系英国儿童图画作家和插图作家,她创作了"彼得兔"、"杰里米·费希尔先生"、"泥鸭子杰迈玛"、"提姬闪闪太太"等动物形象的有关童话故事。《彼得兔的故事》是其创作的第一篇童话故事,其中的"彼得兔"是其创作的众多小动物形象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1943年12月22日,毕翠克丝.波特去世。 |
| | 1994年至1997年间,沃恩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第16类"书"等商品上分别注册了11个商标,这些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1)商标注册证第713230号"兔子小跑图"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2)商标注册证第714540号"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3)商标注册证第1062897号"比得兔"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7日。(4)商标注册证第714505号"BENJAMIN BUNNY及图",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5)商标注册证第713229号"MRS. TIGGY-WINKLE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6)商标注册证第713228号"JEREMY FISHER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7)商标注册证第713224号"TOM KITTEN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8)商标注册证第713233号"MRS. TITTLEMOUSE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9)商标注册证第713227号"JEMIMA PUD-DLE-DUCK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10)商标注册证第713234号"FLOPSY BUNNIES",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11)商标注册证第713231号"GINGER AND PICKLES",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 |
| | 2003年4月,社科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丛书,该丛书由《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四个分册组成。该丛书采取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汇集了英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在1902年至1913年之间创作的19篇童话故事。其中,直接使用了毕翠克丝·波特的英文作品名称、英文文本及手绘题图和插图。该丛书的图文源于美国DERRYDALE BOOKS出版社出版的《毕翠克丝·波特全集》,该书收录了毕翠克丝·波特的19篇作品,其中第一篇为《彼得兔的故事》(THE TALE OFPETER RABBIT)。 |
| | 2003年5月8日,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简称工商西城分局)投诉,认为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中使用了该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沃恩公司主张社科出版社侵权的具体使用行为为:(1)在四册书的书脊、封面、封底上,使用了第713230号"兔子小跑图"商标,以及与第1062897号"比得兔"商标近似的文字"彼得兔";(2)在四册书的奇数页的页脚上使用了第713230号"兔子小跑图"商标;(3)丛书之一《彼得兔的故事》一书的书名使用了与第1062897号"比得兔"商标近似的文字;(4)丛书之一《彼得兔的故事》第147页"本杰明的兔子"的扉页使用了与第714505号"BENJAMIN BUNNY及图"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形;(5)丛书之二《汤姆小猫的传说》中"提姬闪闪太太的故事"的扉页使用了与第713229号"MRS. TIGGY - WIN-KLE及图"相同的文字和近似的图形,且该书第27页左上的插图与上述注册商标极其相似;(6)丛书之二《汤姆小猫的传说》中"杰里米·费希尔先生的传说"的扉页使用了与第713228号"JEREMY FISHER及图"完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该书第109页左上的插图也与上述注册商标极其相似;(7)丛书之二《汤姆小猫的传说》中"汤姆小猫的传说"的扉页使用了与第713224号"TOM KITTEN及图"完全相同的文字和商标;(8)丛书之三《点点鼠太太的故事》的封面及扉页使用了与第713233号"MRS. TITTLEMOUSE及图"极其相似的文字和图形;(9)丛书之三《点点鼠太太的故事》中"杰米玛水鸭子的故事"的扉页使用了与第713227号"JEMIMA PUDDLE-DUCK及图"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在该故事中多处使用了与该商标相似的图形;(10)丛书之三《点点鼠太太的故事》中"耷拉家的小兔子们的故事"的扉页及第120页使用了第713234号"FLOPSY BUNNIES及图"商标图形;(11)丛书之三《点点鼠太太的故事》中"生姜和酸菜"的扉页使用了第713231号"GINGER AND PICKLES及图,,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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