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李燕、金统园执行复议案 |
| | ——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 |
| | 关键词:民事执行;拍卖;安置 |
| | [裁判要点] |
| | 执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应以做好安置、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前提条件。在未做好安置的情况下裁定拍卖,不具备法定的执行条件。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 | [案件索引] |
| | 执行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149号(2013年6月8日) |
| | 执行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11号(2013年11月4日) |
| | [基本案情]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晋江市合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与金统园、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5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燕、金统园所有的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和乐一路51号4座1梯202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 |
| | 李燕、金统园对此不服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涉案房产查封并停止拍卖,中止执行(2012)穗中法执字第509号执行裁定书。其主要理由是:(1)李燕、金统园两夫妻目前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无银行存款,无汽车,多次与原告方协商被拒绝。(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房产属于该夫妻婚后抚养三名子女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且没有被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异议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1)结婚证;(2)户口簿;(3)《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4)通城县沙堆镇瑶泉村民委员会《证明》;(5)通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6)《房地产权情况证明》;(7)金辂彬、金娄娜、金娄妃《出生医学证明》;(8)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等,拟证明李燕和金统园是夫妻并生育有三个子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01.78平方米,其一家五人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关于合兴公司诉金统园、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执行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上述生效判决判令金统园、李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兴公司货款143025. 1美元和利息、代付款人民币155797元和利息等。该案诉讼过程中,执行法院裁定保全查封了金统园、李燕共有的涉案房产。2012年2月21日,执行法院依据合兴公司的申请以(2012)穗中法执字第509号案立案执行,并继续执行查封上述房屋。2013年2月2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5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金统园、李燕所有的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13年4月26日出具的《房地产权情况证明》记载:案卷号H1-19-16305,权属人李燕,产权证号5113720,占有份额全部,房屋坐落番禺区东涌镇和乐一路51号4座1梯202,建筑面积101.78平方米。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金统园与李燕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2004年2月29日出生的金辂彬,2007年2月14日出生的金娄娜,2010年5月31日出生的金娄妃。 |
| |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听证中,异议人李燕要求申请执行人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其将房屋卖出后,就偿还一部分款项给对方,但要保障其一家人的居住权。申请执行人称其之前已作过让步,只收100万元,但异议人只想还40万元就了结案件,故不同意异议人李燕的意见。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本案执行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定被执行人金统园、李燕应偿还合兴公司货款143025. 1美元和利息、代付款人民币155797元和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金统园、李燕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现在被执行人金统园、李燕一家居住的涉案房产为其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达101.78平方米,按被执行人所述五人居住仍属宽裕,超过了金统园、李燕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标准,且金统园、李燕均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收人保障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裁定拍卖涉案房屋以清偿债务合法。至于房屋拍卖后金统园、李燕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问题,应综合拍卖价格、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关方案,切实保障被执行人金统园、李燕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予以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务本息折合人民币共计220多万元,其中本金130余万元,利息80余万元,涉案房产的评估价是人民币77万余元,只是申请执行总债务的三分之一,该债务尚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偿还。(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李燕名下另有吉利牌小汽车一辆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李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车辆转让协议书》,证明该车辆已作价人民币28000元转让给他人,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3)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单独提交了一份书面的《申请书》,明确要求拍卖涉案房产还债。(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制定涉案房产拍卖后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房屋的保障安置方案。(5)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未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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