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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Zhongyi Electronic Ltd. et al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appeal fro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s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IPR Ownership & Infringement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12-19-2012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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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Zhongyi Electronic Ltd. et al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appeal fro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s
appeal fro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s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originality ; work ; character database
[核心术语]
独创性;作品;字库
[Disputed Issues]
What is the premise for the owner of a character database to claim copyright to the database
[争议焦点]
1.字库的所有人主张对该字库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什么?
[Case Summary]
The object of a copyright is the work an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term "work" refers to intellectual creations of literature art and science that are original and 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fixed tangible form. Therefore...
[案例要旨]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依据法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独创性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进而取得著作权的基本前提。对于独创性之有无的判断...

Full-text omitted.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德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胜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念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ThomasC.Rubin,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易中标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微软中国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易中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森、李胜凯,上诉人微软中国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李清、柯敏,被上诉人微软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201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易中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德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永森、李胜凯,上诉人微软中国公司和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薇、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易中标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3年12月24日,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包含2万余个汉字字型及其编码的“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GB13000.1-93国家标准;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布了兼容原GB2312-80编码的GBK汉字内码扩展规范。北京中易电子公司(简称中易电子公司)基于GB13000.1/GBK标准规定的汉字字型,于1994年5月设计、研发及制作了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作品及其产品: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Type字库(简称中易字库)。中易字库的汉字加字符共计约有4万3千多个字模。中易电子公司对其设计研发制作的中易字库作品及产品享有以下三项知识产权:(1)美术作品著作权。中易字库是中易电子公司按照GB13000.1/GBK标准规定的汉字字型,对每个汉字和字符的笔画形状及部件与部件之间形成的字形结构进行美术创作,从而创作出几万个规范、美观、独特的汉字和字符。因此,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都是中易电子公司独创的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保护。(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易字库中每一个汉字和字符都是由一系列代码指令构成,即通过一系列代码指令来完成移动点、画的直线和曲线等操作,描绘出每个汉字和字符特有的美术字形。这些指令在被字体解释软件转换成可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后,显示或打印出相应汉字和字符的字形结果。中易字库作为计算机中文操作系统的系统字库,属于系统资源程序。因此,中易字库是用于汉字显示和打印的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3)汇编作品著作权。中易字库是中易电子公司按照“GB13000.1/GBK”规定的汉字字型和编码,将自行创作的宋体和黑体的相应汉字和字符集合汇编成的两副字库,汇编兼顾到整幅版面显示或打印时,字与字组合效果的和谐与统一;中易字库又是几万个汉字和字符代码指令序列的汇编。因此,中易字库既是一个将4万3千多个独创的字形美术作品分别汇编形成的美术汇编作品,又是一个将4万3千多个自行开发的指令代码分别汇编形成的数据库作品,受《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的保护。
 1995年,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电子工业部的指示,组织专家对全国各企业开发制作的字库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优,而后向国内外厂商推荐,最后由微软公司确定优选使用中易字库。双方签订了协议,中易电子公司许可微软公司在其Windows95中文版中使用中易字库。但自1998年前后至今,微软公司在其先后开发的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XP、Windows2003等系列操作系统(统称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均使用了中易字库,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公司均销售了上述操作系统,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没有征得中易电子公司的许可,亦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中易电子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1999年12月30日中易电子公司的股东签署协议,中易电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技术成果及产品,均由北京中易郑码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易郑码公司,后更名中易中标公司)承接。因此中易中标公司就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享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权利。
 综上,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未经中易中标公司许可,在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字库,并且大量销售上述操作系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易中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为此,中易中标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微软公司生产、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中标公司所拥有的中易字库的行为,构成对中易中标公司著作权的侵犯;2、微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被控侵权操作系统。
 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辩称:1、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使用中易字库,是与中国相关部门协商后的结果,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同时中易电子公司与微软公司于1995年签订的《字体许可协议》(简称1995年字体协议)也证明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的使用行为征得了权利人的许可。2、1995年字体协议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后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他任何微软产品。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众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使用费,履行了合同义务。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电子公司签订字体许可使用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3、即使如中易中标公司所述,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在Windows98等操作系统上使用中易字库超出协议许可范围,但是在其后将近10年时间里,中易中标公司却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一直保持与微软公司的合作,没有对中易字库的使用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却进一步与微软公司签订《字体开发和许可协议》(简称2001年协议),这一事实难以让人理解。即使超出许可范围,中易中标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被驳回。4、没有证据证明中易中标公司已经成为中易字库的合法所有人,其不具有中易中标公司主体资格。综上,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请求驳回中易中标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一、关于中易中标公司与中易电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1992年4月18日,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中国科学技术馆的代表和“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简称“郑码”专利)的代表郑珑签订《协议书》,约定联合组成新技术电子公司——“北京中易电子公司”。1993年2月10日,中易电子公司登记成立。1997年,中易电子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9年12月30日,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和“郑码”专利的代表郑珑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1992年9月,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和“郑码”专利权人郑易里、郑珑三方,在中国科学技术馆申办下,共同组建中易电子公司。……1997年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未能参加年检,被自行注销,中易电子公司至此解体,鉴于具体情况,中国科学技术馆退出该公司。中国科学技术馆退出后,原中易电子公司的善后工作和固定资产、技术成果、人员、债权、债务等,由中易郑码公司承接。该协议附有附件,附件由中国科学技术馆和中易郑码公司于《协议书》签订当日签订,其中明确《协议书》有关具体事项按附件执行。附件约定了中易郑码公司承接中易电子公司的善后工作和固定资产、技术成果、人员、债权、债务等一些具体事宜。
 2001年12月7日,中国科学技术馆和中易电子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主要内容为:中易电子公司原为中国科学技术馆主办,在1999年中国科技馆正式退出。原有中易电子公司署名的固定资产、技术成果(软件方面的无形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全部由中易郑码公司承接。
 2004年7月21日,中易郑码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中易中标公司。
 二、关于中易字库及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使用中易字库的相关情况
 中易中标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为中易字库,即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Type字库。庭审中,中易中标公司和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均认可每副字库约有两万一千多个字符,每个字符有对应的代码指令。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承认中易字库的著作权人为中易电子公司。
 2006年5月、6月和2007年4月,中易中标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在微软公司授权的销售商处购买了MicrosoftWindows98第二版(中文版)、MicrosoftWindows2000中文专业版、MicrosoftWindowsXP中文家庭版、MicrosoftWindowsXP中文专业版、MicrosoftWindowsXP(HomeEdition)、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R2中文标准版、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StandardEdition)8个版本的操作系统,即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上述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由微软公司生产。在微软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microsoft.com/china)上载明,上述被控侵权操作系统的销售商均系经过微软中国公司的认证。公证机关对互联网网页内容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经安装显示,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均安装、使用了中易字库。在上述操作系统中还明确标明字体的著作权人是中易电子公司。对上述过程,公证机关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2007年9月28日,微软公司签署《母公司与附属公司委托合同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微软中国公司为微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微软公司授权其在中国生产、经销和复制微软公司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微软Windows95、微软Windows98、微软Windows2000、微软WindowsXP以及微软WindowsServer2003。
 庭审中,中易中标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在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安装、使用中易字库并销售上述操作系统软件的行为侵犯了中易中标公司对中易字库所享有的著作权;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承认在其正版操作系统中使用了中易字库。
 三、与本案有关的协议签订背景、内容及履行情况
 1、在Windows95之前,Windows操作系统如3.1等都是基于DOS操作系统而运行,需要另行运行中文汉化软件。1994年,微软公司推出Windows95操作系统,首次实现非基于DOS的视窗型操作系统。为了适应中国市场,该系统必须安装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而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同时中国政府基于中国汉字的特殊性,对汉字进行规范化管理,先后颁发了如GB2312、GB13000、GBK等国家标准,外国企业使用中文字库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为此中国电子工业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微软公司就Windows中文版的字库和输入法的许可使用问题进行谈判,并于1994年12月8日签订了“WindowsTM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2、之后,中国电子工业部和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信息产业企业的中文字库和汉字输入法系统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工作。1995年7月,两主管部门委托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CITS)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评选,并将优选产品推荐给微软公司。1995年9月8日,CITS发布(1995)信标字060号《关于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推荐首批TrueType汉字字型的通知》,其中提到“为了加速国内汉字信息技术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维护用户利益,CITS根据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指示,开展了面向社会的TrueType汉字字型优选推荐工作……在送选的TrueType字型中评出了较好的字型,供国内、外厂商和用户选用。”推荐的GB13000/GB2312TrueType汉字字型中包括中易电子公司的宋体和黑体等。
 3、1995年9月20日,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中国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微软公司三方共同签订“WindowsTM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合作备忘录的补充)”(简称备忘录补充),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电子工业部(MEI)和微软公司于1994年签订的‘WindowsTM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标准化司、MEI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共同与微软公司协商,就WindowsTM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和有关中国合作伙伴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CSBTS和MEI责成中国电子工业部责成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CITS)和中文平台特别技术委员会(CPTC)具体执行本协议。微软公司尊重中国政府对中文信息基础技术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双方共同商定的技术转让程序(具体事项见附录A和附录B)。……4、对于WindowsTM95中文版所使用的中文字型,微软公司应选择CITS推荐的规范化TrueType中文字型;CITS将根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合理的方式和价格向微软公司进行技术转让。推荐的开发商名单及条款见附录A。6、CSBTS和MEI将指定测试机构对WindowsTM95中文版进行检测,以确认其中文部分是否符合中国政府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7、MEI、CSBTS同意将符合中文标准规范的WindowsTM95中文版作为推荐产品推荐给用户。8、MEI和CSBTS声明,其有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批准和许可中国公民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对于微软公司与中国合作开发伙伴按照以上第4款和第5款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MEI应予批准。9、关于微软公司与中方公司签定的TrueType字型和输入法的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其合同所转让的内容与CITS推荐内容一致,CSBTS和MEI将支持其合同的执行。但不包括这些技术类似于GB2312到GB13000的扩展情况和改型版本。10、合作备忘录的补充和它们的附件将作为‘Windows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录A列明推荐的GB13000字型包括中易电子公司的宋体和黑体,并明确:在Windows95中文版采用CITS推荐的汉字字型应遵照以下条款:CITS推荐的中文字型开发商应提供GB13000字符集所有汉字字型。CITS统一负责管理所推荐的中文字型的版权和技术使用费。微软公司、CITS及CITS推荐的中文字型开发商将联合签定中文字型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应包括许可微软公司在微软公司所指定的微软公司产品中使用有关技术。合同应提供足够的许可,允许微软公司对有关技术拥有必要的使用权……微软公司将对微软公司出售的Windows95中文版或使用这些字型的其他微软公司产品(包括升级版本)的每个合法拷贝的每种字型付技术使用费1.20美元,对每种字型的技术使用费总数将限制在50万美元……微软公司对CITS推荐的字型付技术使用费的义务到微软公司停止销售使用这些字型的Windows95中文版及其它微软公司产品后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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