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王可等集资诈骗案 |
| | —集资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 | 【裁判要旨】公司申请股票在境外上市,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还要经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在公司不具备境外上市的条件且未报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为名,欺骗社会公众,无限量地销售该公司的股权,收取并随意支配、使用投资者交纳的股权转让款,导致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无法保障和实现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 |
| | 【案号】(2007)西刑二初字第122号;(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
| | 【案情】 |
| | 被告人王可,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盛世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董欣,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7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
| |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可、董欣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2008年6月11日,公诉机关又补充指控被告人王可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 |
|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被告人董欣成立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汽车的销售、装潢与维修等,股东为董欣、董波(被告人董欣之弟)。2002年9月,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万元,新增股东董文竹(被告人董欣之女)。2005年3月,董欣为扩张经营规模,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虚增至4000万元,并虚假增加刘平安、郭四新等12名新股东。为此,被告人董欣非法获取了12张虚假的验资缴款凭证,制作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及12名新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虚假的文件资料,并指使公司员工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欺骗工商登记部门,重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功将公司注册资本虚增至4000万元。其中,假借刘平安的名义,虚假出资250万元。2005年9月5日,经向有关部门报批,董欣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金园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4000万元,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董欣等上述15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了全部股份。同年12月19日,董欣又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汽车公司)。被告人王可于2004年12月成立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道启圣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 2005年10月,明道启圣公司员工任鹏找到金园汽车公司行政部经理郭四新和被告人董欣,表示明道启圣公司可以帮助金园汽车公司融资。后来经过被告人董欣、王可商议,决定由明道启圣公司代理金园汽车公司进行部分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海外上市。同年12月,董欣、王可分别代表金园汽车公司(甲方)和明道启圣公司(乙方),并以金园汽车公司虚假出资的挂名股东(丙方)的名义,签订了一个三方财务顾问协议,对上述决定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约定由明道启圣公司将金园汽车公司虚假出资的上述12名挂名股东所持有的已在西安中信股权托管中心集中托管并在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持有的部分股权(共2000万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让,并由明道启圣公司推荐金园汽车公司以买壳上市的方式赴美国OTCBB市场上市。 |
| | 从200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王可指使其公司副总经理苟海阔、黎永亮和公司项目一部负责人任鹏以及公司员工商剑虹、刘莹、刘琳、尉瑾等人专门从事帮助金园汽车公司转让股权的工作,并将明道启圣公司项目一部对外直接宣称为金园汽车公司证券部。在被告人董欣的支持、配合下,王可指使黎永亮编撰了金园汽车公司证券部致股东函、刘平安个人股权转让委托书、金园汽车公司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授权书等文件,谎称金园汽车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东刘平安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授权金园汽车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工作。王可及其公司副总经理苟海阔等人又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联系了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50余家中介公司,合作开展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同时,王可还指使黎永亮、任鹏等人分别在明道启圣公司和金园汽车公司的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国际金融报》等多家媒体上,不断发布、刊登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方面的虚假消息,公布金园汽车公司虚假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开金园汽车公司的股票转让价格,制作了在公司业绩、公司概况等方面存在大量不实内容的致股东白皮书,向社会公众作欺骗宣传。为便于接收、控制各地股民的汇款并逃避监管,王可指使苟海阔等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照片,私刻印章,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西安市高新区金园汽车服务部”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随后,又在多家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高新区金园汽车服务部”的名义开立了多个银行账户。王可还向被告人董欣索要了刘平安本人的身份证,指使公司员工用该身份证分别去多家金融机构以“刘平安”的名义办理了多个银行账户的开户手续。 |
| | 2006年3月,明道启圣公司和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各地中介机构合作转让金园汽车公司股权的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明道启圣公司员工任鹏、商剑虹等人将致股东白皮书、致股东函、股权转让委托书等文件资料邮寄给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向公众宣传、证明的材料。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以每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公众销售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购买股权的股民通过中介机构或者按照中介机构的指定直接将购股款汇到前述西安市高新区金园汽车服务部和刘平安的银行账户上。再由中介机构将股民购买股权的汇款回单和股民个人的详细资料传真到金园汽车公司证券部,由刘琳、尉瑾等人依据传真资料到银行核对之后,按照王可的指示将汇款提取或转走,并按照每股2.2-2.7元的比例向各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然后,任鹏、商剑虹等人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持有卡、股权证持有卡等证明文件寄给中介机构,由各地中介机构跟股民办理交接手续。所得的购股款除用于向各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之外,王可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其余大部分款项通过汇款和取现转存的方式,转移至由其本人控制的以王可、尉瑾、西安宇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及以其亲属的名义开立的数十个银行账户内。为了骗取股民信任,推动股权转让业务,2006年7月,王可还指派员工刘莹前往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代表金园汽车公司办理了所谓股权确认手续。王可还安排董欣等人在明道启圣公司上海分公司召开了股东见面会,董欣在见面会上宣读了金园汽车公司承诺书,虚假承诺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9月底在海外上市。 |
| | 通过以上活动,从2006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并且部分股东愿意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骗取2700余人次购买股权(23806500股)的资金合计62795727.24元。其中,有35995147.98元被用于向销售股权的各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1441599.93元用作明道启圣公司的费用,10194660.00元被转到被告人董欣控制的有关账户内,董欣将其中500万元用于收购四川蜀中药业集团西安汉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余集资款项,在数十个由被告人王可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间,多次通过转账、取现转存等方式进行转移。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有关涉案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25596695.82元、日元12835426元;暂扣涉案现金人民币4247852.70元、港币11840.00元、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用涉案赃款购买的住房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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