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 [案号] |
| |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083号 |
| |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 |
| | [案情与裁判] |
| |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简称微软公司) |
| | 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思创未来公司) |
| | 起诉与答辩 |
| |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是计算机软件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个人台式计算机中预装上述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且,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发现,被告在销售的计算机中安装盗版软件是一种惯常和持续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调查费及取证费143361.92元,公证费18000元,律师费5万元。 |
| | 被告思创未来公司辩称:一、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为计算机配件,其从未进行过计算机整机的生产和销售,不可能存在原告所称的销售预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的行为。二、被告不但明令禁止协助客户安装软件,还多方提示客户安装盗版软件的危害,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三、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是有关销售人员在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的引诱之下,为了促成交易、保住个人利益而作出的个人行为,并非被告的公司行为。四、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被告从未销售过盗版软件,更不存在销售预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整机的行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为盗版软件的安装而获得任何收入。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是被告销售人员个人在原告引诱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正常的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原告主张的调查费中还包括计算机硬件的采购费用,在原告已取得这些配件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还要求被告对有关货款进行补偿,这将直接导致原告无偿取得上述物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实际上处于亏损的状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一审审理查明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微软公司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于2001年10月25日发表于美国。该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于2003年10月21日发表于美国。上述软件均由微软公司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注册。 |
| | 2008年10月16日,北京中联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前往思创未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4057号、4041号、1123号的销售门店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电子大厦A4949号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共购买了个人台式计算机4台,并在思创未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1123室的办公地点提取了上述四台计算机。 |
| | 2008年10月27日,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再次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前往前述思创未来公司位于海龙大厦4057号、4041号、1123号的销售门店及鼎好电子大厦A4949号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共购买了个人台式计算机4台,并在海龙大厦1123室提取了上述4台计算机。 |
| | 2008年11月6日,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第三次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前往前述思创未来公司位于海龙大厦4057号、4041号、1123号的销售门店及鼎好电子大厦A4949号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共购买了个人台式计算机4台,并在海龙大厦1123室提取了上述4台计算机。 |
| | 在提取上述公证购买的计算机的同时,中联友诚公司工作人员还取得了思创未来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质保卡及保修卡。保修卡内包含产品保修卡、思创未来DIY—组装机(兼容机)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书、质保配置单、电脑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公司简介等。在思创未来公司的公司简介中记载,该公司“既是一家专业的电脑配件代理商,又是一家专业的电脑装机商。” |
| |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制作了公证书,并对所购计算机进行了封存。 |
| | 在微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还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思创未来公司的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并提交了财产担保。一审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并于当日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思创未来公司称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财务账册,仅提供了2009年3月12日至16日计算机配件的部分入库单,编号不连续。一审法院要求思创未来公司于3日内提交有关的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但该公司未予提交。 |
| |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思创未来公司认可公证处封存的12台计算机主机中预装有计算机软件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和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但主张其销售的是计算机配件,并非计算机整机,上述计算机系应客户的要求为客户进行的组装,在计算机中预装软件系销售人员个人行为,并提供了销售人员段瑞有关2008年10月16日在海龙大厦4057号销售门店销售过程的证言,但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微软公司提出,在思创未来公司的公司简介中,该公司已经明确自己是一家专业的电脑装机商,所以该公司主张其仅销售计算机配件与事实不符;段瑞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且其作为思创未来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并且其仅证明12次侵权行为中的一次销售过程,不能说明思创未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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