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与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8)高民终字第185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 |
| |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 |
| | 法定代表人廖湘苹,校长。 |
| | 委托代理人杨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杨慧。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廖湘苹。 |
| | 上诉人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下称朱莉亚·亚历山大)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1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莉亚·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原委托代理人周德志,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简称戴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廖湘苹、原委托代理人王瑞云,被上诉人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简称洲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湘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概念英语》(新版)1-4册,署名亚历山大(L.G.ALEXANDER)、何其莘合作编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5509号民事调解书查明如下事实: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下称路易·亚历山大)系《新概念英语》英语部分的著作权人,其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朱莉亚·亚历山大系其遗孀。根据路易·亚历山大的遗嘱,其著作权归朱莉亚·亚历山大所有。 |
| | 2007年1月15-16日,朱莉亚·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在戴尔学校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网络课程。同年1月25日、29日,1月31日至2月11日,该委托代理人在www.dellenglish.com网站及其链接的www.dallenglish.com网站下载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学习软件,并随机演示部分课程,拷屏打印了部分网页。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勘验查明,戴尔学校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如下:第1册,单词和课文基本为逐一和逐句朗读、讲解以及页面显示,页面上同时会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第2-4册中仍然会逐一和逐句地朗读和讲解单词及课文,但只有部分单词和课文中的句子在页面上显示,大部分显示的内容是老师延伸讲解的内容。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是针对不同英语水平和能力的学习者编写的一套学习用书。从教材署名情况来看,除第4册中课文系引自他人外,其余的英文部分均为路易·亚历山大教授独创。故该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原创作品,其中英文部分与中文部分可以分割使用,路易·亚历山大教授对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朱莉亚·亚历山大作为其继承人享有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 |
| | 涉案学习课件是以《新概念英语》为教学对象,这决定了其在指定教材时必须明确诸如作者、出版社等相关信息,必然会指明作者身份。而其在进行具体内容的讲述时,由于使用方式的特性,不可能要求其每次都须提及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允许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不指明作者身份,本案属于该条款所述情形,故朱莉亚·亚历山大主张侵犯作者署名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 | 《新概念英语》从整体上是一部原创作品,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享有著作权。如第4册中的课文均系引自他人,著作权人即不能对该册书的每一篇课文本身主张权利。而关于生词和短语部分,朱莉亚·亚历山大显然不能针对单独的单词主张著作权,而其教材中又基本按照生词在课文中出现的顺序进行排列,在选择和编排上也不具有独立于课文之外的独创性,朱莉亚·亚历山大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故对朱莉亚·亚历山大与该部分相关的主张不予支持。 |
| | 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法律列举的上述复制方式来看,复制应是通过某种手段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内容,其表达形式与作品具有重复性。而本案中,因《新概念英语》本身即是用于英语学习的一套教材,故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应有权利选择其作为教学对象,开设课堂、招收学员进行讲授,这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作品的目的并不违背,且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语言类教学相对具有其特殊性,“听”和“读”是两种重要的语言能力,在《新概念英语》教材中亦体现出对上述能力进行训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故老师在讲授过程中朗读课文,均是服务于其教学的目的,且并未超出该目的。随朗读出现的页面显示也是其正常的教学手段,除了第1册简单对话外,其并非全部内容显示,而是有选择地对老师认为是重点或难点的单词或句子进行显示,证明其确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讲授,达到其教学的目的。而进行讲解更是课堂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与复制原告作品无关。上述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其并非简单地再现《新概念英语》,其目的亦并非向相关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复制件,而其学员虽然能下载其课件,但仅限于在一定期限内在固定的一台计算机终端上使用,并不能将相关内容另行下载保存,亦即不能通过此途径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的教学虽然与传统课堂教学有所不同,但本案中戴尔学校的行为仍然是正常的教学行为,其性质并不改变。故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并未侵犯朱莉亚·亚历山大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相应地,戴尔学校销售上述网络学习课件并对其学员提供下载学习服务,亦不侵犯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戴尔学校的行为既不影响著作权人在现实生活中行使其权利,如许可他人出版发行其作品,亦不影响其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使权利,其同样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作品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其行为并不影响其该部分利益的实现。反之,如果如朱莉亚·亚历山大所主张,戴尔学校进行相关新概念英语教学均需获得其许可,无疑使朱莉亚·亚历山大获得了可以控制哪些主体有资格开设该课程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显然并非著作权法所要和能赋予的,且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并不相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故从该角度,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主张亦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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