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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Animation Film Studio, et al. v. the Publishing House of Electronics Industry (appellate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and infringement)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等与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IPR Ownership & Infringement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11-30-2015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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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Animation Film Studio, et al. v. the Publishing House of Electronics Industry (appellate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and infringement)
(appellate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and infringement)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等与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 contributions ; interests ; good faith
[核心术语]
职务作品;贡献;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Disputed Issues]
1. The property right to a co-owned animation character work made in a special historical period is determined based on parties' respective contributions to the modeling and visual art work for the character to be promoted.
[争议焦点]
1.衡量当事人对推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所做出的贡献大小,判定对特殊历史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Case Summary]
Both parties with obvious knowledge...
[案例要旨]
当事人明知在各自使用涉案作品长达三十年的期间内均未表示异议也未启动救济程序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

Full-text omitted.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等与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方,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曲建方。
 委托代理人蔡渊澜。
 委托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敖然,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青。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上诉人曲建方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影厂的委托代理人曹岭、余方,上诉人曲建方的委托代理人蔡渊澜、丁华,被上诉人电子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电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田小青、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曲建方在美影厂的履历概况
 1957年曲建方进入美影厂工作,历任美术设计、导演等职,1988年3月曲建方晋升为一级美术设计师。1988年12月美影厂对曲建方担任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董事长一事作出处理决定:1、对曲建方的一级美术设计专业职务实施解聘,不兑现一级美术设计专业职务的工资;2、曲建方必须在1988年12月底前办妥辞职手续,如过期不办将作为自动离职处理。1989年1月26日,曲建方以“自1988年11月21日起担任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董事长职务,因工作繁忙无法再兼任厂内工作”为由向美影厂提交辞职报告。同月美影厂出具辞职证明书,同意曲建方辞职,自1989年2月1日起曲建方与美影厂正式脱离关系。
 二、“阿凡提”木偶片的创作、发行、署名、获奖
 1978年美影厂编剧凌纾根据新疆民间故事创作了《阿凡提—种金子》美术电影文学剧本,美影厂认可后成立了摄制组,指派靳夕、刘蕙仪担任导演,曲建方担任美术设计。摄制组数次赴新疆采风,充实影片的形象素材。其后,曲建方绘制了阿凡提、巴依及小毛驴角色造型,通过美影厂审核后,制成木偶投入拍摄。1979年,美影厂完成了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的摄制(即涉案影片)。其时,美影厂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阿凡提造型的主要特征是:狭长的头形,高额头,叶片状的眉毛,黑豆眼,弯曲很翘的鼻子,小嘴巴,小耳朵,卷曲上翘的山羊胡,细头颈,体形上细下粗,上身长,头裹白头巾,身着白色长外衣,脚穿靴尖高翘的黑皮靴。巴依造型的主要特征是:圆形的脸,头戴小圆帽,刺猬眼,蒜头鼻,大嘴巴,缺牙齿,搧风耳,八字眉,八字胡,大肚子,体形肥胖。小毛驴的主要特征是:大圆眼,眼白多,长耳,脸上半部为深色、下半部为浅色,头大身体小,脖颈细长,腿瘦。
 1982年上海市电影局编印的影片目录显示,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于1979年9月17日在国内外发行。
 1981年至1987年,美影厂使用《种金子》中的阿凡提、小毛驴等人物形象由曲建方担任导演也为美术设计续拍了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十三集。
 原审审理中,美影厂表示《阿凡提》木偶片摄制完成后,先在影院放映,后在电视台播放,90年代初制作VCD发行,2000年后制作DVD发行,发行还包括图书。曲建方表示不清楚美影厂以制作光盘、图书方式发行。
 1980年12月出版的《电影文化》丛刊发表了曲建方撰写的“阿凡提造型设计初探”一文,曲建方在文中提到:“最初我用的是汉族传统的装饰变形手法,但设计出来的形象总觉得不象维族,没有维族的特点,形式上也同阿凡提幽默犀利的风格不统一。后来就从新疆壁画和出土文物中,寻求和借鉴适合塑造阿凡提形象的表现手法。……在吸收和借鉴维族文化艺术传统的基础上,我们找到了一条探索民族风格的正确途径”,“在设计造型时……,处处注意用富有幽默的变形夸张来突出人物的性格”,“设计阿凡提服饰及所用道具时,也要从刻划人物性格出发。……,处处表现出阿凡提幽默的性格”,“在加工制作木偶时,采用什么材料来进行工艺加工,也是发挥和体现‘偶味'的重要手段。……我们决定采用丝料包制木偶,来增强木偶的工艺性和美感”。
 1984年3月由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的《美术电影创作研究》书中收录了靳夕、刘蕙仪撰写的“《阿凡提》导演札记”一文,两位导演在文章中提到:“文学剧本提供了影片拍摄的第一个形象化基础,深入生活则对这个形象化基础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充和修改,于是开始进入了影片拍摄蓝图的设计工程”,“漫画的手法,粗犷的笔致,是这部影片造型、背景、人物动作乃至镜头组接赖以统一于总风格的必要阐释。有了这个阐释,使综合艺术各组成部分有了统一的创作方向。例如阿凡提虽是正面人物,但为了统一于总风格和漫画手法,美术设计同志摒除了一般对正面人物不敢大幅度夸张的观念,……”。
 《种金子》完成台本及由美影厂出品、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阿凡提系列影片DVD中《种金子》片首显示的工作人员名单均为,改编:凌纾,导演:靳夕、刘蕙仪,美术设计:曲建方,造型:孙大衡,布景:程中岳、陈绍元,摄影:朱丁元,动作设计:吕衡、郭琰、孔繁春、蔡渊澜、金芳玲、靳尚侠、李国芬,作曲:吴应炬,录音:陆仲伯,剪辑:莫普忠、卢保国,特技:吕敬棠,制片:管爱如,独唱:马国光,演奏:中央民族学院艺术系乐队,指挥:金正平。
 1980年10月由美影厂编、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美术电影造型选集》,收录了阿凡提、巴依、小毛驴等人物造型,署名“曲建方”。
 1987年7月美影厂编的建厂卅周年纪念册中,对曲建方作了如下介绍:“1957年于鲁迅美术学院油画系毕业后,进‘美影'工作,参加了动画片……等三部影片的绘景,后转向木偶片,在……等二十余部影片中担任美术设计工作。1979年他塑造设计的阿凡提形象最为成功。之后,他导演了《阿凡提》的多集片,赢得人们的赞扬。……现在,他仍在继续拍摄《阿凡提》,预计将拍成十三集”。
 1988年2月曲建方在晋升一级美术设计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关于工作主要成就和主要著作(论文)中填写:1979年担任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的美术设计,1981年-1987年担任十三集木偶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的导演和美术设计,1983年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种金子》彩色单本连环画,1986年为上海少儿出版社出版的《小阿凡提的故事》书籍的装帧插图绘画。美影厂首任厂长特伟在《同行专家评价意见表》中填写:在美影厂,曲建方是最有创作能力的美术设计之一,能适应各类题材和艺术风格,创造出生动的人物形象,代表作有《阿凡提》等等,《阿凡提》造型在美术界得到普遍好评。
 1980年,《阿凡提—种金子》获第三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美术片奖”。1980年4月,美影厂拍摄的包括《阿凡提—种金子》在内的三部美术片获得文化部1979年“优秀影片奖”。1980年5月,文化部电影局发给美影厂关于“颁发1979年优秀影片奖的通知”中,表示美影厂三部获奖影片奖金4,300元,并在附件2“关于‘优秀影片奖'奖金分配办法”中,要求美术片以奖金的60%发给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绘景、摄影、作曲、录音、剪辑)。原审审理中,曲建方表示没有收到过该笔奖金,即便发了,按奖金分配办法,每人不到51元,不足以影响涉案美术形象著作权的归属。
 1986年1月1日起,美影厂改进奖金发放办法,对创作人员实行酬金制。
 三、曲建方进行著作权登记、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美术形象
 1979年6月20日出版的《新少年》期刊第12期刊登的连环画“影子的故事”,1980年3月出版的《新少年》期刊第5期刊登的连环画“拆我的那一层”,1980年4月出版的《小朋友》期刊第4期刊登的连环画“种树—阿凡提故事新编”,1980年6月出版的《孙悟空》第1期刊登的连环画“阿凡提种金记”,1980年6月出版的《青春》文学月刊刊登的“新疆人物”变形画,1980年12月出版的小小连环画《阿凡提种金记》,1981年2月5日出版的《文汇报》刊登的漫画故事“阿凡提画鸡”,1982年12月出版的小小连环画《仙兔》、《请衣裳吃饭》、《半个咳嗽》、《到坟墓里睡觉》、《会飞的马》、《四条腿的国王》、《毛驴念经》,均使用了阿凡提等美术形象,绘画署名均为曲建方。
 1979年8月出版的《边塞》文艺丛刊第2期刊登的美术电影剧本“种金子—阿凡提的故事”、1980年12月出版的《美术片剧本选》刊登的剧本“阿凡提与国王”,均配有阿凡提等美术形象插图,插图署名均为曲建方。
 曲建方提交的光盘和优酷网网页显示,动画片《阿凡提新传—不听话的狗》于1990年上映,曲建方任该片导演和美术设计,片首显示“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辽宁电影制片厂”,片尾显示“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协助拍摄”,该片使用了阿凡提、小毛驴美术形象。2000年10月12日长影集团美术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原长春电影制片厂美术片厂)出具证明:“动画片《不听话的狗》系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投资制作拍摄,……经国家电影局同意,占长春电影制片厂美术片厂当年生产指标,动画片《不听话的狗》的版权应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所有”。2002年4月,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与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包括该片在内的动画片的播映权,曲建方作为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2011年11月,由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有限公司选送参加第11届四川电视节的《不听话的狗》获“金熊猫”奖国际动画作品评选活动“动画短片类”入围奖。
 1996年7月,曲建方就曾在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中使用的阿凡提美术形象申请作品登记。上海市版权局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于1996年7月12日予以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09-96-F-009号”,作品名称为“阿凡提”,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为“曲建方”。
 2003年6月1日,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行了一套印有涉案美术形象的纪念车票,车票背面标注“绘画:曲建方”,并有曲建方的签名。
 2003年第11期《CG杂志》上刊登了“NASREDDINEFCNDI(纳斯尔丁.阿凡提)”人物景物三维效果图,其中使用了阿凡提、小毛驴美术形象。曲建方称系其授权他人制作三维卡通形象在《CG杂志》上发表。
 2004年7月,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丙方)与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甲方)等签订合作协议,就阿凡提美术形象授权事宜载明:“丙方董事长、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人曲建方先生授权甲方产品‘为消'牌乳酸菌素片在包装、广告中使用其设计的阿凡提美术造型及相关形象”,甲方向丙方支付使用酬金15万元(标注的丙方户名为曲建方个人银行账户)。曲建方作为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
 2004年由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编著、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8册《新阿凡提漫画》系列图书,使用了阿凡提、小毛驴等美术形象。
 2005年2月由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编著、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老小阿凡提故事精选》,配有阿凡提、小毛驴等美术形象插图,书中对曲建方的工作经历(其中1989年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艺术总监)及担任的相关职务作了介绍,并介绍曲建方为“阿凡提形象创作者”。
 2006年11月,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甲方)与新疆阿凡提食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版权授权使用合同,甲方授权乙方在干鲜食品包装及宣传上独家使用阿凡提人物造型形象版权,为期三年。曲建方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2008年8月,曲建方与福建天狼星动漫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曲建方授权该公司独家开发“阿凡提”系列手机动漫项目,以“阿凡提”卡通形象著作权投入该项目,并按约定获取收益,协议有效期五年。
 2010年5月由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阿凡提故事精选(美绘版)》和《阿凡提经典漫画(珍藏版)》两本图书,均使用了涉案美术形象,前一本书上署名“王娅改编,曲建方绘”,后一本书上署名“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编著”,书中介绍曲建方为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和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艺术总监和创始人,并称之为“阿凡提形象创作者”。
 2011年8月由王娅改编、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儿童读物《阿凡提的智慧》、《阿凡提的幽默》,使用了涉案美术形象,书中介绍曲建方为杭州阿凡提动漫艺术工作室创办人,并称之为“阿凡提之父”。
 2012年6月由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阿凡提经典故事(彩绘珍藏版)》系列图书《智趣篇》、《妙计篇》、《断案篇》,使用了涉案美术形象,图书上署名“杭州阿凡提动漫艺术工作室编绘”或“杭州阿凡提动漫艺术工作室、曲建方、蔡渊澜编文,曲建方绘图”,书中介绍曲建方为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和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创始人。
 2014年1月,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沪)动审字(2013)第014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片名:老小阿凡提(1-6集),制作机构:上海阿凡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机构: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曲建方提交的动画片《老小阿凡提》光盘显示,该片有6集,分别是“低碳驴”、“宠物驴”、“双龙宝珠”、“火星人大酒店”、“巧分遗产”、“烟消尘散”,曲建方、蔡渊澜(曲建方之妻)任该片艺术顾问,每集片首标明“本片根据曲建方先生设计的老小阿凡提、小毛驴摄制”,每集片尾标明“本片版权归属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所有”、“上海阿凡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品”。该片获第17届上海电视节“动漫大场—2011亚洲动画创投会”优秀奖。
 四、就涉案美术形象维权及媒体宣传报道
 2004年11月曲建方以他人擅自使用阿凡提形象在电视节目中做广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2005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曲建方是创作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判决该案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向曲建方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判决书首部关于曲建方的身份事项写明“系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6年8月5日,东方网上海新闻频道发表题为“‘阿凡提之父'为东方网网友题词新‘阿凡提'明年投拍”的文章,对曲建方在2006上海书展现场举行《阿凡提系列图书》签售活动、就阿凡提形象现场即兴作画等作了图文报道。
 2006年12月曲建方以他人擅自使用阿凡提形象在网站上做广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2007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二中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中,针对该案被告关于曲建方不享有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的主张,认定曲建方对其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判决该案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在其所有的网站上刊登声明向曲建方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2007年8月7日,中国法院网发表题为“‘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受保护创作者获赔”的文章,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作了报道。新浪财经网、法制网对该报道作了转载。2007年8月8日,《新京报》发表题为“‘阿凡提之父'维权一审获赔5万”的文章,《京华时报》发表题为“‘阿凡提'形象作者赢侵权官司”的文章,对上述判决也作了报道。
 2008年6月出版的《希望月报》期刊总第73期刊登了对曲建方专访的文章,题为“访‘阿凡提'之父—中国阿凡提形象创造人曲建方先生”,对曲建方如何走上动画电影之路、创作阿凡提美术形象过程、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其中1989年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艺术总监,1998年兼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担任的相关职务作了介绍,并配有曲建方及其现场签售的照片、阿凡提和小毛驴的造型图。
 2008年7月美影厂以他人出版发行、销售的《阿凡提的故事》VCD包装封面和光盘表面上擅自使用阿凡提及毛驴形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2008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杭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中,认为《阿凡提》(木偶片)系由美影厂出品,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确认美影厂对阿凡提和毛驴的木偶形象享有著作权,缺席判决该案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8年3月,美影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美影厂许可该营业部在银行卡上使用《阿凡提的故事》中的电影动画形象。2008年10月,曲建方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发行的银联信用卡上使用阿凡提美术形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49号案]。该案审理中,曲建方表示不向美影厂主张权利。2008年11月,法院通知美影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美影厂在该案中表示银行卡上使用的图案是其授权使用的影片截图,是木偶形象,并认为曲建方对阿凡提形象不享有著作权,《阿凡提》影片及人物形象著作权均属于美影厂。2009年1月,曲建方申请撤回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2009年2月,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不是适格被告(该案适格被告应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曲建方对此予以认可,但鉴于撤诉的诉讼成本问题,要求法院直接驳回起诉,法院遂以曲建方起诉主体错误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审理中,曲建方表示上述案件实际处理结果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即以“新疆工商银行”向其购买5万元“阿凡提”系列宣传品、其授权“新疆工商银行”使用阿凡提美术形象制作发行信用卡了结纠纷,并提交了2010年2月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签订的《授权使用“阿凡提”形象图片暨出任“阿凡提”信用卡形象大使合同》(其中约定曲建方不对银行已使用的美影厂提供的从影片截取的阿凡提美术形象制作信用卡等提出任何异议及诉讼)、《购销合同》及银行明细账单。美影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不清楚合同是否履行。另外,美影厂表示,虽然其未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申诉,但向上海市版权局对曲建方版权登记提出过异议,版权局要求其通过诉讼解决,当时考虑曲建方是老职工没有提起诉讼,后迫于无奈才提起本案诉讼。
 2010年8月15日,新华网上海频道发表题为“与阿凡提相约童书嘉年华”的文章,对曲建方带着《阿凡提故事精选》参加2010年上海书展图书签售活动作了报道,并配有曲建方现场签售、与小朋友们互动的照片。
 五、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
 2010年2月8日,曲建方与电子出版社就出版《阿凡提故事精选(美绘版)》、《阿凡提经典漫画(珍藏版)》两本图书分别签订《出版合同》,曲建方授予电子出版社在中国(包括大陆和港澳台)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图书的专有权利,电子出版社按版税方式向曲建方支付稿酬[图书定价×版税率(分别为8%、7%)×实际销售册数],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10年。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曲建方)保证是本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本作品的著作权人代表,……,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保证本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甲方如在本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内容,应严格遵守中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并在本作品中列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
 2010年5月,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阿凡提故事精选(美绘版)》和《阿凡提经典漫画(珍藏版)》图书,两本图书均使用了涉案美术形象,前一本书上署名“王娅改编,曲建方绘”,后一本书上署名“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编著”,图书定价分别为14.80元、29元。美影厂提交的该两本图书印次分别为2011年12月第7次印刷、2010年10月第3次印刷,曲建方提交的该两本图书印次分别为2012年3月第8次印刷、2013年6月第7次印刷。
 2010年6月3日,曲建方以“阿凡提形象著作权人”、“原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法人”名义、就上述出版合同有关署名许可事项向电子出版社出具一份书面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1、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按国家规定已结束营业,公司已解散,事后遗留的事项均由法人代表曲建方处理;2、原公司经营期间,有关利用曲建方本人著作权所开发的业务(包括出书、故事本、漫画本……),公司与文字作者、改编者及绘画者均签有职务工作买断合同并支付稿酬,上述作者仅有署名权,其他权益归公司所有;3、在“故事精选”中,封面、封底及扉页、单页整幅插图均为曲建方本人作品;4、公司结束后,继续出版的合约均由曲建方全权签署,若由此出现版权和署名权方面的问题,均由曲建方负责。
 原审审理中,曲建方与电子出版社确认,除署名权外上述两本图书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属于曲建方。曲建方表示被控侵权图书的权利义务由其承担,美影厂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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