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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khart International Group v. Liu Li, et al. (unfair competition dispute)
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诉刘力等不正当竞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Unfair Competition-->Counterfeiting
  • Legal document: Cons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07-20-2010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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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khart International Group v. Liu Li, et al. (unfair competition dispute)
(unfair competition dispute)
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诉刘力等不正当竞争案
[Key Terms]
unfair competition ; foreign enterprise name ; market recognition
[核心术语]
不正当竞争;外国企业字号;市场知名度
[Disputed Issues]
Where a foreign enterprise name is not registered in China, is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foreign enterprise trade name protected under Chinese law?
[争议焦点]
1.外国企业名称未在我国登记的,该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字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Case Summary]
Under Article 5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 business operator is not to use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name of another enterprise or a personal name that causes people to mistake the business operator's products for those of another. In addition...
[案例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

full-text omitted

 

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诉刘力等不正当竞争案

 (不正当竞争)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 LTD.(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住所地:26 chesser street adelaide SA 5000 Australia(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阿德莱德5000切瑟街26号)。
 法定代表人:Geoffrey Howard Lee,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齐宝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力。
 委托代理人:张宇,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合)。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合)。
 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崧;审判员:徐晨平、金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泉;审判员:袁秀挺、何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成立于1927年,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知名跨国企业集团。凭借出色的业绩以及媒体的宣传,原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自2000年起,原告以中文译名“五合国际”为北京、广州等城市的客户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其中住宅项目的设计取得三项第一:广东南国奥林匹克花园被中国房地产协会与建设部评为2001年中国名盘第一名;北京的一栋洋房别墅被评为2001年北京十大明星楼盘第一名;上海紫园别墅被评为2002年度上海十大特色别墅第一名。原告是最早在中国内地以“五合”名义开展业务,并将“五合国际”作为字号的企业。“五合国际”在中国内地的建筑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刘力于1999年至2005年间,曾任原告中国区的总经理,后为被告北京五合的主创设计师。被告刘力在不同场合故意混淆原告与被告“北京五合”的区别,致使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被告北京五合、上海五合还在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五合”以及“五合国际”等用语,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使用含有“五合国际”或“五合”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3)三被告在《中华建筑报》(除中缝外)和《世界建筑》杂志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翻译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辩称
 (1)被告刘力辩称:1)原告的英文名称与其在诉状上的中文名称翻译并无一致,无法对应;且原告的企业名称在中国未经注册,而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以经工商核准登记为前提,因此原告对“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并不享有企业名称权。2)1999年,被告刘力受聘于原告担任中国区经理。由于原告在中国内地没有任何经营实体,为完成原告任务,刘力代表原告与案外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CCI)下属的团队进行合作,以“五合”名义开展业务,对外宣传时以“Woodhead”与“五_合”共同出现,混合使用。后中方团队成员分别注册了多个带有“五合”字号的企业,并与原告继续合作。正是中方团队与原告的合作使得原告在中国国内取得了知名度。3)由于刘力与中方团队的“合作”,原告是明知的、许可的,被告刘力既无侵权的客观事实,又无导致原告受损的后果,更没有侵犯原告字号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共同辩称:1)原告的公司名称为“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 LTD.”与中文“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不具有对应性,原告对外是以“伍哈德”作为“Woodhead”的中文翻译,“伍哈德”是英文“Woodhead”的谐音,原告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亦以中文“伍哈德”为字号。2)由于境外设计机构在中国国内承接建筑设计项目、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投标须经项目审批和资质审核,原告未经项目审批和资质审核就进行项目设计,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就从事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因此无论原告使用何种中文译名作为其企业名称,都不能视为合法地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的行为,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3)自1999年原告委派刘力在国内开展业务后,就与“CCI”旗下的团队进行合作,并约定,对外双方共同使用“Woodhead”与“五合”开展经营,对内明确中文“五合”字号隶属于中方团队,英文“Woodhead”代表原告。2001年至2005年间中方团队成员先后成立多个以“五合”为字号的公司,继续与原告合作。合作期间中方团队及其成立的公司对“五合”字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泛宣传,使“五合”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现两被告对“五合”的使用具有承继性和关联性。两被告经营使用“五合”已持续6年,亦使“五合”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4)“五合”是两被告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两被告对于“五合”字号享有合法的使用权。5) 2005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五合签订了《备忘录》,对相关字号的使用作了明确约定,故原告对于两被告的存在及使用“五合”字号的情况也是完全确认的。6)两被告不存在恶意使用“五合”字号的行为,也未造成混淆。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在与他人合作在中国境内建设项目过程中,将当时的企业名称“WOODHEAD FIRTH LEE PTY. LTD.”中的“WOODHEAD FIRTH LEE”译成了中文“五合富丽”。1999年3月,原告以“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 LTD.”和“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相对照的中英文名称在国内签订了《山东大厦宾馆楼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2000年1月,原告与广州市设计院就番禺市桥奥运豪庭工程及番禺南沙广东狮子洋国际养生园工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及投标计划等前期设计工作签订协议。同年7月,原告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青岛流亭机场设计投标的合作协议书。同年9月,原告与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合作,参与签订了南京圣鹰大厦建筑设计的规划、方案设计协议。在上述协议书中,原告均以“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作为其企业的中文名称,并在协议落款处加盖“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 LTD.”企业印章的同时,注有“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中文字样。原告参与设计的项目在国内多次获奖。
 2006年9月,原告申请上海市公证处对被告北京五合经营的网站(www.werkhart. com)上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该网站页面上标有中文:“五合国际”字样,在其下方配以英文“Werkhart International ”,并与“5+1”数字符号组合成为网页的标识;在对陶滔、卢求、严涛、冷进生等人的页面介绍中,分别称其为:“五合国际集团总经理”、“五合国际集团副总”;在对设计项目的内容介绍中均使用了“五合国际”作为其企业的称谓。
 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共同在2005年1月的《世界建筑》杂志广告宣传中,采用了上述网站上的中英文和数字符号的组合标识,并称:“自2000年进入中国以来,五合国际致力于以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服务中国市场……获得来自业界及社会的一致认可,成功树立了‘五合'品牌。五合国际(Werkhart International)作为跨国设计机构,拥有一批欧洲先进建筑科技的专家……”;在《世界建筑》杂志2005年5月、6月的期刊中,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也作了与上述类似的广告宣传。2006年12月,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在《世界建筑》杂志上释义“五合国际”为:“五合:Werkhart International的中文音译;五强联合:五合国际同德国著名的SOBEK结构设计、德国TRANSSOLAR智能生态设计、德国HENN大型工业及研发设计以及澳洲DRLL创意设计优势互补,共同开拓中国市场;五人组合:五合国际拥有一批具有国际背景的资深设计师,其设计与顾问团队曾以五.位领衔主笔闻名业界,并各有专长:卢求,高科技节能专家,陶滔,城市规划专家,严涛,别墅豪宅设计专家,冷进生,酒店及度假设施设计专家,刘力,商业设施设计顾问;国际:五合国际作为跨国集团,在德国、英国、澳洲、上海、北京、香港设有分支机构等”。此外,在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共同的对外宣传资料中也有上述类似宣传。
 2005年6月,经被告北京五合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进人Google搜索网站,输入“五合”点击结果进行了证据保全。点击进人后的网页显示,除列有大量关于“五合国际Werkhart International”的信息外,同时亦显示“澳大利亚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著名的建筑设计公司,2002年于上海注册的独资公司—上海伍哈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文字内容。被告北京五合在2007年1月起诉原告子公司上海伍哈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擅自使用北京五合的“五合国际”企业字号,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中将该公证情况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007年3月,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在2005年1月29日人民网的《大型“原生态”别墅震撼上市》的文章中有关对严涛和陶滔的介绍,内容为:“澳大利亚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在顶级别墅、高档居住区等方面亦享有极高声誉,项目由素有豪宅教父之称的严涛和陶滔亲自操刀等”;在2005年1月的中国房地产策划师培训的网页上,对《全国房地产策划师远程培训课程》主讲人严涛的身份介绍为澳洲五合国际副总经理;2005年11月的地产互动一新闻频道《2006酒店式公寓北京论坛》的网页上将演讲者陶滔的身份介绍为澳大利亚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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