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意大利米兰有限公司诉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等海运货物欺诈案(货物检验) |
| | (一)首部 |
| | 1.判决书字号 |
| | 一审判决书: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长商外初字第1号。 |
| |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四终字第132号。 |
| | 2.案由:海运欺诈案。 |
| | 3.诉讼双方 |
| | 原告(上诉人):意大利米兰有限公司(Minermet SpA)(以下简称“米兰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Bernard David Scheinin。 |
| | 委托代理人:刘旭,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被上诉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货轮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琨和,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朱伟康,该公司法律顾问。 |
| | 委托代理人:姜春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
| |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大连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孔庆明,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毛艳国,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刘大志,大连明远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
| | 4.审级:二审。 |
| |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一审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本玉;审判员:张沈、刘栋。 |
| |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易敏;代理审判员:屈昕、何宝岩。 |
| | 6.审结时间 |
| |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9日。 |
| |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0日。 |
| | (二)一审诉辩主张 |
| | 原告米兰公司诉称:2002年7月,米兰公司与冶金公司约定,米兰公司向冶金公司购买300吨电熔镁铬砂,装运期限为2002年8月,装运港鲅鱼圈,目的港鹿特丹,FOB价格为每吨325美元。2002年7月18日,米兰公司给冶金公司开出了信用证。8月17~18日,冶金公司将货物装上中海货轮公司所属的“PEACH MOUNTAIN”轮,中海货轮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02年10月中旬,当货物运抵波兰时,发现该货物是没有价值的普通石头。米兰公司认为冶金公司或者中海货轮公司或者二者共同实施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损失143392.48美元和11.47欧元。米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票;(2)SGS大连分公司证实材料及检验员刘刚出庭陈述的证言;(3)波兰两家检验公司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4)提单;(5)原告与中海货轮公司的代理公司的往来传真;(6)发票及说明等。 |
| | 被告中海货轮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米兰公司对中海货轮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超过1年;(2)米兰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损害发生在中海货轮公司的运输责任期间内;(3)清洁提单只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而不是保证货物的内在品质良好。中海货轮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单;(2)租船合同确认书。 |
| | 被告冶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冶金公司是孙瑞运的外贸代理人;(2)涉案货物已经通过检验机构SGS公司的检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米兰公司主张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依据;(3)货物到达波兰后才进行检验,不能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就存在质量问题。冶金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用证;(2)SGS检验证书;(3)提单、商检重量证书、原产地证书;(4)付款协议、收款凭证;(5)冶金公司业务处长赵元敏书面证言及出庭陈述的证言。 |
| |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
| |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米兰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向意大利国家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被告冶金公司的信用证,并于7月25日对该信用证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该信用证的内容为:冶金公司于2002年8月21目前将300吨电熔镁铬砂于中国鲅鱼圈港装船运至欧洲任何港口,FOB价格为325美元/吨,合计97500美元,结汇所需文件为商业发票、凭指示清洁提单、原产地证明、SGS质量证书和CIQ重量检验证书。2002年8月17日至18日,冶金公司将每袋1吨的300袋货物陆运至鲅鱼圈港码头,装上中海货轮公司所属的“PEACH MOUNTAIN”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SGS大连分公司”)对装船前的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26日出具了质量检验证书,表明检验结果符合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品质的要求。2002年8月18日,中海货轮公司签发了凭指示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冶金公司,通知方为米兰公司,货物为300袋净重300吨电熔镁铬砂,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船舶为“PEACH MOUNTAIN”轮,装货港为鲅鱼圈,卸货港为鹿特丹。米兰公司实际支付的运费为每吨18.5美元,合计5550美元。“PEACH MOUNTAIN”轮抵达鹿特丹港后,将货物全部卸下。米兰公司租用“FAST FILIP”驳船将货物运至波兰STETTIN,交付给买方波兰ROPCZYCE股份公司菱镁矿厂(以下简称“波兰矿厂”)。2002年10月25日,波兰矿厂委托POL CARGO-GLIWICE有限责任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该公司于10月29日在波兰矿厂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于10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称:货物的上层有6厘米至20厘米厚的深棕色块料符合合同条件,剩余灰乳白色块料不符合合同条件和要求。根据米兰公司的委托,SGS波兰公司对货物检验后于11月1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有81.3%的货物不是电熔镁铬砂。2002年12月16日,SGS大连分公司出具证明称,在此票货物的检验过程中,由于当地供货商拒绝检验人员清空袋子进行采样的要求,因此检验人员在从300袋货物中随机抽取了50袋后,只能从这些抽出的袋子内的货物的表层提取样品,估计深度不超过10厘米。 |
|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 | 1.发票,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 |
| | 2.SGS质量检验证书,证明货物在装货港的检验结论; |
| | 3.SGS大连分公司证实材料及检验员刘刚出庭陈述的证言,证明货物在装货港的检验过程; |
| | 4.波兰两家检验公司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检验结论; |
| | 5.租船合同确认书、提单,证明米兰公司与中海货轮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7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