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is omitted. | | 王文芳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好型内幕信息复牌后未兑现的违法所得认定 |
| | 【裁判要旨】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在复牌后兑现的,不论在复牌日还是复牌日之后抛售股票,均应以抛售后的实际获利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果复牌后没有抛售而是选择继续持股的,则应以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账目获利认定为违法所得。 |
| | 【案号】一审:(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 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95号 |
| | 【案情】 |
| | 2011年间,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证券研究所)配合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德赛电池公司)筹划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融资项目。2012年1月15日,申万证券研究所亦为此成立龙腾项目工作组,时任该所企业客户中心负责人的王文芳任负责人。 |
| | 2012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文芳在与被告人徐双全的电话联系过程中,向徐透露了德赛电池股票即将因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信息。被告人徐双全获悉该信息后,于同年2月6日至8日,亏损拋售其控制的陈洁、唐菊花、徐双全、徐双喜证券账户内股票,筹资并在上述证券账户内连续买入德赛电池股票62万余股,成交金额1328万余元。2012年2月10日,德赛电池股票临时停牌;2月18日德赛电池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2月20日正式停牌。同年3月26日,德赛电池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并于同日复牌;该日,徐双全所购德赛电池股票以收盘价计算账面盈利150万余元。 |
| |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文芳、徐双全在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时均供认曾在交易敏感期内通过电话联系,徐还供认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交易的事实;同年9月17日到案后,王文芳、徐双全陆续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双全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芳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徐双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被告人王文芳辩称:其泄露的内幕信息事实上没有对股价产生影响,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没有获取利益,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双全辩称:指控其违法所得150万余元偏多,宜以复牌日最低价计算账面获利90万余元。 |
| | 【审判】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芳系相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向被告人徐双全泄露该信息;徐双全在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证券,交易金额高达1328万余元,非法获利150万余元。王文芳和徐双全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王文芳、徐双全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以及非法获利等犯罪情节,并结合到案后自愿认罪、退赔违法所得等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文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徐双全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文芳以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被告人徐双全以其买入德赛电池股票具有独立判断,违法所得应为90万余元,具有自首、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
|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 | 上海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评析】 |
|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徐双全利用的系利好型内幕信息,但该信息在复牌后未兑现,徐双全选择继续持股并于复牌后陆续拋售,对其违法所得是以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账面获利150万余元,还是以复牌日最低价计算账面获利90万余元,控辩双方争议较大,需要予以厘清。 |
| | 一、内幕交易犯罪的违法所得认定 |
| | 证券、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证券、期货可能获取暴利,卖出证券、期货可能避免损失。鉴于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10条规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考虑到实际情况纷繁多变,解释未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确立一个总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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