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与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56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 |
| | 经营者:王嘉茵。 |
| |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李秀丽,职务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魏剑宏、杜兴,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以下简称点红点绿茗点居)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7日,国家商标局向广州周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第3502188号“茗點居”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如下: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商品截止)。2010年7月13日,李秀丽经核准受让该商标。2011年6月6日,周记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李秀丽也是周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2014年5月27日,点红点绿茗点居经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登记名称为“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经营者为王嘉茵,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三楼西,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
| | 此前,点红点绿茗点居的经营者王嘉茵于2014年5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点红点绿”商标的注册,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3月20日发出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
| | 2015年3月5日,周记公司向点红点绿茗点居发出《律师函》,认为点红点绿茗点居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在未获得周记公司任何许可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周记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茗點居”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经营,并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正常经营和良好商誉造成不利影响,致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该行为也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
| | 2015年3月25日,点红点绿茗点居复函周记公司,认为其字号“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依法经工商注册取得,在经营过程中,其规范使用字号,突出使用的是其自主设计的“点红点绿”标识,而非突出使用“茗点居”;且与周记公司在服务场所的装修风格、工作人员着装、产品宣传单内容和样式完全不同,并认为周记公司注册商标“茗點居”中的茗点是广州地区饮食文化的代称,该注册商标显著性并不强,点红点绿茗点居注册时不知该商标,没有侵犯周记公司的任何权利。 |
| | 广州市公证处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65557号公证书记载,该公证处根据周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伙雄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于同日中午派员会同李伙雄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影星宾馆三楼的“點红點绿茗点居”餐厅,李伙雄在该餐厅消费并现场取得了发票1张,公证处人员对李伙雄在该消费餐厅的环境、餐桌、菜单及所取得的发票进行了拍照。之后,又对该餐厅所在的位置、外观进行了拍摄。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餐厅外墙悬挂“點红點绿茗点居”招牌,位于招牌中部为“點红點绿”四字,字体较大,“茗点居”三字(横向排列)位于招牌的右侧,字体较小,三字下方标有汉语拼音“DIANHONGDIANLV”;用作排队取号用的“叫号单”上仅标记“点红点绿”,无“茗点居”字样;餐厅菜单及宣传单等上面印有“點红點绿茗点居”字样,位于中部的“點红點绿”四字字体较大,下方标有汉语拼音“DIANHONGDIANLV”,“茗点居”三字(竖向排列)位于“點红點绿”右侧,字体较小;发票上的收款方为点红点绿茗点居的全名“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 |
| | 点红点绿茗点居以“点红点绿茗点居”名义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网站上对其特色菜等进行介绍,并提供团购服务。广州市公证处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05486号公证书显示,“美团网”上“点红点绿茗点居”项下可见如下消费评价:“今天去的是点红点绿……”、“去的点红点绿茗点居……”、“周六晚上去了客村的点红点绿茗点居……”,消费者的“晒图评价”照片的内容几乎全为粤式点心。 |
| | 点红点绿茗点居为证明“茗点”实为广州地区饮食文化的代称,泛指经营粤式茶点的商家提供的茶和点心,是广州茶文化的代表;“茗点”属于通用名称,为许多商家采用,泛指广州地区喝茶吃点心的地方,广州很多商家都使用“茗点居”,提交了“广州地情网”的网页资料为证。该网页资料中“饮食消费文化”、“茶饮消费文化”等,有涉及“茶楼消费带有大众文化色彩……”,“饮茶成为广州的生活习惯相沿已久……”等内容。 |
| |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工商登记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
| |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点红点绿茗点居在其“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字号中使用“茗点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还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周记公司服务项目是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点红点绿茗点居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周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了点红点绿茗点居的餐饮业;周记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花都区、海珠区等地,包含了点红点绿茗点居的经营场所海珠区。周记公司与点红点绿茗点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应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 | 本案中,“茗點居”于2005年10月7日被广州周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为注册商标,2011年6月6日周记公司经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点红点绿茗点居的“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字号于2014年5月27日经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核准登记。周记公司“茗點居”注册商标使用在前,点红点绿茗点居“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字号使用在后。“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字号中的“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均是修饰“茗点居”,其关键词是“茗点居”。该字号中的“茗点居”与周记公司的注册商标“茗點居”仅是“点”与“點”繁简写法不同而已,其中文意思是一样的。同时点红点绿茗点居在消费餐厅的外墙上悬挂“點红點绿茗点居”,在菜单及宣传单上均印有“點红點绿茗点居”,特将其字号“点红点绿”中的“点”用成“點”,这与周记公司注册商标“茗點居”中的“點”一致。虽然点红点绿茗点居认为其服务场所的装修风格、菜单、宣传单内容、样式等与周记公司有较大差别,但由于两者经营的均是餐饮业,点红点绿茗点居的字号包含周记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同是在海珠区,容易使进餐人员造成混淆和误解,会误以为点红点绿茗点居的服务与周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之间有一定的关系。虽然点红点绿茗点居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还有雍裕茗点居和余记茗点居的存在,但该证据无法证明点红点绿茗点居侵权行为的合理性,点红点绿茗点居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周记公司要求点红点绿茗点居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含有“茗点居”字样、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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