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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某、李某诉倪某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
| | (2016)参阅案例42号 |
| | [裁判摘要] |
| |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的角度,在不影响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
| | 原告:徐某,男,1953年1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威尼斯花园。 |
| | 原告:李某,女,1953年5月28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威尼斯花园。 |
| | 被告:倪某,女,1986年2月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 |
| | 原告徐某、李某因与被告倪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诉称:原告二人独生子徐某某与倪某婚后不久即因坠楼身亡,其夫妇与倪某之间也曾为徐某某的坠楼原因而产生争执,但在倪某怀孕及孩子出生不久的期间,双方关系曾有所缓和。由于双方未能对有关财产的处置事宜达成一致,倪某即以各种理由拒绝其夫妇探望孩子。虽经多方协调,但倪某仍不予配合,无奈之余方提起诉讼。现要求: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
| | 被告辩称:因徐某、李某将儿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其仍忍辱负重地继续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可徐某、李某并未消除对其的怨恨。随着孩子的出生,徐某、李某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对其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其及家人虽为徐某、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徐某、李某夫妇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重争执并报警处理。徐某、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徐某、李某的本案诉讼请求。 |
|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
| | 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澳大利亚国籍)于2012年年初与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某均分了徐某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继续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 |
| | 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同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 |
| | 双方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徐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在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对此,倪某辩称:因徐某、李某将徐某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其仍忍辱负重地继续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可徐某、李某并未消除对其怨恨。随着孩子的出生,徐某、李某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对其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其及家人虽为徐某、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徐某、李某夫妇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重争执并报警处理。徐某、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
| | 原审中,徐某、李某表示:1.其夫妇对儿子的突然离世痛不欲生,而孙子的降临,给其夫妇以莫大的精神慰藉。2.其夫妇对倪某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表示理解,也愿意在经济上予以帮助。3.随着孩子的日渐成长,在原本每月一次的探望期间,感觉到孙子与其夫妇已产生了陌生感,故要求增加探望次数,以增进祖孙间的亲近感。倪某表示:1.丈夫的突然离世,对其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痛,而公婆将责任无端地归咎于其,使其受到了再次伤害。2.在是否继续妊娠问题上,其与家人充分考虑到徐某、李某夫妇对小生命的企盼情感,为延续徐家血脉作了巨大付出。3.徐某、李某在孩子出生前后对其的态度判若两人,此前的怨恨言行在孩子出生后又常有重现。4.徐某、李某在每次通知需要探望孩子时,总以自身便利为原则,充满着盛气凌人的霸道,从未考虑其与家人的安排合理与否,而其与家人提出的建议总被否决,并由此而产生冲突,徐某、李某的言行给其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不安心理。 |
| | 原审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各执己见未果。 |
|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
| | 解决本案纷争需要对两个方面予以评判:一、导致本案诉讼的原因。二、徐某、李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徐某、李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却为何与倪某出现本案争执,除了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实系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关于徐某、李某要求探望孙子及倪某应予以协助的本案诉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相关规定,对徐某、李某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探望次数以每月一次为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双方应各自反省自身以往的不足,“得理不饶人”远不如“有理让三分”。各自在追忆逝者的同时,也应感恩让孩子平安降生的上苍眷顾。而孩子成长的阳光与否,与双方今后的处事理念及方式密不可分。在以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尽快地从过往的悲愤中予以解脱,消弥以往的隔阂与怨恨,以真诚及善意换取对方的理解与信服,而各自谦让所产生的空间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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