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
| | —初始混淆理论在商标权纠纷中的应用 |
| | 【裁判要旨】 |
| | 【案号】(2009)海民初字第26988号二审:(2010)一中民终字第2779号 |
| | 【案情】 |
| | 原告: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被告: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 | 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 | 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力森公司)经营企业客户管理软件(CRM软件)服务,开办网站www.xtools.cn。该公司拥有“XTOOLS”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372228号),“XTOOLS”文字被设计为特定形状并指定颜色,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计算机软件出租、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更新。沃力森公司将“XTOOLS”实际用于CRM软件服务中,XTOOLS CRM软件服务曾在《中国商业评论》、《中国民航报》、《计算机世界》、《中国信息化》、《中国计算机报》、《中国工商时报》等媒体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除此之外,沃力森公司的XTOOLS CRM在线客户管理软件曾于2008年11月荣获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CIO专业委员会、中国计算机报社、CIO360网站联合颁发的2008年度企业客户关系管理信赖产品奖。 |
| | 原告诉称,被告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百客公司)经营企业客户管理软件服务,与其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网址为www.baidu.com的百度网站(以下简称百度网站)上以“XTOOLS”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第1项搜索结果系标题为“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的链接,该链接指向网址为www.800app.com的八百客公司网站。八百客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XTOOLS”系其享有专用权的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但其仍故意将“XTOOLS”选定为搜索引擎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撰写“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推广信息,将本拟通过“XTOOLS”关键词搜索沃尔森公司网站的相关公众误导至八百客公司网站,给相关公众带来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XTOOLS”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百度公司,原告认为其作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已尽合理的注意、审核和提醒义务,并没有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 | 被告八百客公司辩称,沃力森公司享有专用权的“XTOOLS”注册商标系将字母组合xtools设计为特定形状并指定颜色而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通用词汇xtools具有超级工具、超级手段等含义,沃力森公司对单纯的xtools字母组合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八百客公司从未将“XTOOLS”选定为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即使八百客公司存在将“XTOOLS”选定为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之行为,其行为也并非将xtools作为商标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不是将xtools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业广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百度公司应对八百客公司选定的关键词xtools主动进行审查,“XTOOLS”成为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是通过百度公司审查的结果,应由百度公司而非八百客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
| | 第三人百度公司述称,其并未侵犯沃力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竞价排名服务本质上仍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并非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服务;百度公司在与所有竞价排名服务客户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中,均强调和要求竞价排名服务客户提交的推广信息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百度公司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提高注意义务,对客户提交的关键词等资料进行不同形式的主动审核以降低其侵权可能性,例如系统自动过滤反动和黄色等违法信息、对已知的驰名商标进行主动保护等;百度公司通过设置多种投诉渠道,供发现涉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事后救济。本案中,八百客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成为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客户,其曾通过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后台系统将“XTOOLS”选定为关键词,并自行撰写“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推广信息以及相关网页描述,百度公司主观上并不知晓xtools文字系沃力森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客观上亦不具备审核八百客公司选定的“XTOOLS”关键词是否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能力,主观上无任何过错。 |
| | 【审判】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沃力森公司享有专用权的“XTOOLS”注册商标系将字母组合xtools设计为特定形状并指定颜色而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但XTOOLS文字无疑系注册商标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单纯的xtools文字已构成第4372228号“XTOOLS”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八百客公司辩称xtools文字系具有超级工具、超级手段等含义的通用词汇,证据不足。八百客公司故意将与“XTOOLS”注册商标近似的xtools文字选定为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撰写“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推广信息以及相关网页描述,导致在百度网站以xtools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所得排名首位的搜索结果系标题为“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的指向八百客公司网站的链接,致使相关公众对沃力森公司与八百客公司所提供的CRM软件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并致使本拟通过“XTOOLS”关键词搜索沃力森公司网站和CRM软件服务的网络用户误入八百客公司网站,从而提升八百客公司网站和CRM软件服务的曝光率,吸引网络用户对八百客公司网站和CRM软件服务的注意力,为八百客公司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交易可能性。八百客公司侵害了沃力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合理的注意、审核和提醒义务,并没侵害沃尔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一、八百客公司赔偿沃力森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二驳回沃力森公司对八百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宣判后,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评析】 |
| | 本案涉及商标法原理中的初始混淆理论。它是对传统混淆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混淆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商品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发生了误认。而初始混淆指的是,潜在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之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了误认,但在实际购买过程中并不一定发生混淆的情形,又被称为售前混淆。售前混淆增加了消费者搜索商品的时间成本,通过不当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为自己带来了竞争利益,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是一种应予制止的行为。初始混淆理论是传统商标理论扩张的结果,它主要应对的是互联网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中,关键词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造成初始混淆的行为。 |
| | 本案中,初始混淆理论的运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了商标使用。如果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商标使用,则无需再考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初始混淆。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包括初始混淆。第三,第三人百度公司对被告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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