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 [正文] |
Omitted | |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与北京市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 |
| | 一、案情介绍 |
| | ETS成立于1948年,TOEFL考试由其主持开发。1988年至1995年,ETs分别在中国核准注册了746636、771160、176265号“TOEFL”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分别是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1989年至1999年,ETS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
| | 新东方学校成立于1993年10月5日,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外语类教学服务。1996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TOEFL考试题一事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后新东方学校停止使用TOEFL考试资料,并主动与ETS联系,商谈有偿使用TOEFL考试资料问题,但未获答复,遂继续向学生提供TOEFL考试资料。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对新东方学校进行检查,并扣压了《TOEFL全真试题精选》等书籍资料。1997年2月18日,新东方学校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了询问,并出具了保证书,承认复制发行TOEFL考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的著作权,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
| | 1997年8月17日,ET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东方学校签订了“盒式录音带复制许可协议”和“文字作品复制许可协议”,许可新东方学校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 |
| | 2000年11月9日,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东方学校公证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包括:《TOEFL系列教材听力分册》、《TOEFL系列教材语法分册》、《TOEFL系列教材作文分册》、《TOEFL系列教材阅读分册》、《最新练习题选编第一册》、《最新练习题选编第二册》、《最新练习题选编第三册》8本图书及25盒听力磁带。2000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对新东方学校进行检查,并扣压了部分涉嫌侵权的图书。2000年12月25日受ETS委托,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在新东方学校公证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包括:听力分册、听力文字答案、语法分册、作文分册、阅读分册、最新练习题选编第一册及听力磁带21盒。 |
| | 2001年1月4日,ETS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东方学校侵害其著作权及商标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一切侵犯ETS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2.销毁其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3.在全国媒体上向ETS公开赔礼道歉;4.消除因侵权造成的影响;5.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20,292,439.75元;6.承担“ETS”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418,197.09和本案诉讼费。新东方学校则辩称,虽然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新东方学校没有完全控制复制的试题在本校学生中使用,出现过向学生之外的人销售的情形,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但就总体而言其使用TOEFL试题和“TOEFL”字样的行为分别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商标法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
| | 2001年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东方学校的财务帐册实施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财务帐册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新东方学校的收入主要分为培训收入和资料收入。TOEFL培训收入:1998年为5,210,769元,占全年总培训收入的20.1%;1999年为8,498,039元,占全年总培训收入的23.5%;2000年为19,795,214元,占全年总培训收入的24.3%。资料收入:1998年为3,012,702元,1999年为4,931,191元,2000年为6,983,357元。TOEFL住宿班所收取的培训费用中包括资料费。另外,本案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ETS主张权利的相关TOEFL考试题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为:听力分册、听力文字答案、语法分册、作文分册、阅读分册、最新练习题选编第一、二、三册中被控侵权部分与相关的TOEFL考试题内容一致;听力磁带与相关的TOEFL考试题内容绝大部分相同。此外,“TOEFL听力磁带”、“TOEFL系列教材”的封面及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 |
| | 二、一审结果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美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中国有义务对美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ETS作为TOEFL考试的主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考试题,并在美国就53套TOEFL考试题进行了版权登记。从TOEFL考试题的内容来看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学校与ETS签订有“盒式录音带复制许可协议”和“文字作品复制许可协议”,有效期至1998年8月16日,其中明确约定了使用范围。但新东方学校将TOEFL考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内和网上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超出了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并且协议期满后新东方学校未与ETS签订新的使用协议。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擅自复制ETS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侵害了ETS的著作权。ETS将TOEFL作为商标核准注册,且其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依据中国商标法,ETS对TOEFL在第9类、第41类、第68类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封面上以醒目的字体标明TOEFL字样,其使用TOEFL的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第9类、第41类和第68类的商品类别相同,其标明的TOEFL字样也与ETS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故新东方学校的行为构成对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新东方学校应就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向ETS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应以2000年11月15日向前追溯2年,即从1998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审计报告表明,新东方学校的收入主要是资料费和培训费,赔偿数额的计算也主要以这两项收入为依据。ETS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支付了一定费用,且这些费用与本案诉讼具有直接关系,本院酌情予以确定。新东方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获利润相互重合,本院一并予以计算。依照《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47条第(1)项,《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1)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2)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公开赔礼道歉;(4)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ETS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2.2万元;(5)驳回ETS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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