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冀民三终字第64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724619-3。 |
| |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近藤宏),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209320-3。 |
| | 法定代表人:刘敬杰,该公司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审被告: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767028-7。 |
| | 法定代表人:房超,该公司董事长。 |
| | 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秦地产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置业)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被上诉人润秦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国华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艾影公司在原审时诉称:其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哆啦A梦”形象侵犯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2014年8月,艾影公司发现两被告共同经营、管理的秦皇岛华茂公园郡项目楼盘在售楼处(秦皇岛北戴河滨海大道与联峰北路交汇处)大量使用“哆啦A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上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艾影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艾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艾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哆啦A梦”形象,将使用的“哆啦A梦”模型予以销毁,将官方微信上发布的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信息予以删除;二、两被告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55万元人民币;四、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 | 润秦地产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原告请求维护的是“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影视作品抽离出来的形象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权利范围有所规定,原告所诉请维护的权益本身缺乏法律依据。三、从事实角度来讲,被告并未进行过任何如原告诉状中所提起的使用“哆啦A梦”形象进行商业活动事实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国华置业在原审中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并非适格被告,请求法院直接予以驳回。 |
| | 原审法院查明:藤子?F?不二雄是《哆啦A梦》漫画的作者,该漫画于1969年12月1日在日本出版,《哆啦A梦》电视剧于1979年4月2日在日本出版。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是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的所有者。 |
| | 2013年1月30日,藤子会社签署授权书,授权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在中国等国家区域内以其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使用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识、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销权和商品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包括在必要时以授权人或其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行动保护和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可授予其他人使用该项权利。更进一步获取许可将本授权书中所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在其认为合理时于授权区域内再授予第三者。 |
| | 2014年2月1日,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签署授权书,将上述权利授权迪拜影业公司在中国等国家区域内以该公司或其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使用。迪拜影业公司指定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来实施和执行本授权书中规定的所有或任何事项。两公司更进一步获取许可将本授权书中所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在其认为合理时授权区域内再授予第三者。授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 | 2014年3月11日,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将上述权利授予艾影公司在中国区域内实施许可使用。香港影业公司据此签署了授权书。 |
| | 2014年8月6日,艾影公司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华贸?公园郡售楼处进行了拍摄,在售楼处内及售楼处外的广场上,摆放了多个表情、动作各异的“哆啦A梦”模型。 |
| | 2014年8月20日,艾影公司委托卫驰翔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5700号公证书。该次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1、链接互联网,输入“www?baidu?com”域名,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内输入华贸公园郡哆啦A梦后,出现“华贸公园郡‘哆啦A梦'主题展完美启幕,到访人络绎不绝,7月19日大家期盼已久的哆啦A梦,终于应邀来到秦皇岛了。在华贸公园郡门前,形态各异的蓝胖子让小伙伴喜出望外,目不暇接,当天华贸公园郡热闹万分,来访人络绎不绝”。继续深层链接,出现参观者的照片,并标注每一个角落都有哆啦A梦的身影。 |
| |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日本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日本公民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是“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的著作权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独家授予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又将上述权利授予AI-DUBAI,AI-DUBAI指定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为代理人实施和执行授权事项,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相关权利授予原告,故艾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华贸公园郡楼盘系由润秦地产公司销售。润秦地产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楼盘营销活动中公开陈列、摆放数十个表情、动作各异的“哆啦A梦”模型,供公众观赏、合影,上述模型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卡通形象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润秦地产公司在营销活动中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无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原告著作权得到救济。故艾影公司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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