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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Tianyuan v.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Press, et al. (appellate cas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IPR Ownership & Infringement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04-15-2010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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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Tianyuan v.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Press, et al. (appellate cas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ppellate cas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plagiarize ; copy ; infringement ; works
[核心术语]
剽窃;抄袭;侵权;作品
[Disputed Issues]
To make a determination on plagiarism, is it necessary that there be the condition that the part plagiarized constitutes an independent work?
[争议焦点]
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是否必须以所抄袭的部分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为条件?
[Case Summary]
In accordance with Item 5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Copyright Law those plagiarizing the works of others are to assume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案例要旨]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

Full-text omitted.

 

[正文]@#

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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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天源。@#
  委托代理人滕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逸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石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波,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建国,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
  法定代表人冯报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惠影,该书店职员。@#
  上诉人黄天源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以下简称广西外文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天源的委托代理人滕华、黄逸捷,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谢波,被上诉人广西外文书店的委托代理人何惠影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未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一个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黄天源为广西民族大学法语教授,并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
  2002年9月27日,黄天源与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为其出版《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第一版时间为2002年11月。该书分功能表达法与情景表达法两部分,收录的是基本的言语功能和生活场景的表达方法,全书全部以句型的形式出现。@#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国生所编《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一书,第一版时间为2007年11月。该书在广西外文书店有售,该书分四篇,第一篇“奥运精神”;第二篇“日常交际用语”;第三篇“社会交际用语”;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
  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相比较,《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中有200句句子完全一致,完全一致的句子在《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的第一 、二部分均有分布。如在黄天源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199页“A la cantine”(中文:在食堂吃饭)中“Tu déjeunes avec moi à la cantine?你和我一起在食堂吃中饭好吗?”在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第83页第三篇“社会交际用语”“八、在食堂”部分中的第一句话完全一致。@#
  经一审法院抽取两部作品中均有的“乘飞机”一部分。《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交通运输”有“乘飞机”场景,分别以“乘客”、“职员”、“喇叭广播”和“空中小姐”身份进行陈述的句子。而《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中“二、飞机”则是以“登机前”、“登机”、“宣布注意事项”、“晕机”、“中途停降”、“赠送纪念品”、“乘客问询”和“抵达终点”等场景中常用语句作为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侵权的对比也应当贯彻这个原则,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以原、被告作品的表达方式进行对比,就是看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表达方式上是否相同。@#
  从本案所涉及的两部出版物看,不是对已有法语作品的翻译,不属于演绎作品。黄天源起诉依据的作品《法语交际口语手册》内容以句型的形式出现,均是中文对照法语日常用语,并无具体人物、对话问答背景的设置,也没有创作人员个人情感的表达,黄天源的作品应视为中文对照法语日常用语的汇编,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按照特定要求对内容进行选择或者对内容进行编排上。因日常用语的特性是人们在语言交际中长期使用所形成的最基本和最常用的口语,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其并不具有独创性,故黄天源作品的独创性应体现在对作品编排上,即黄天源只能对作品的编排方式享有著作权,而对其内容则不享有著作权。经对比,涉案两部作品在体系结构方面,黄天源作品是以人们日常生活中表达自身的情绪或者对事物的主观看法作为第一部分的,是自身内在情感的表现方式;而第二部分则是以人们身处客观环境的不同而与他人交际所需使用的表达方式,是外在生活环境的交流方式。黄天源作品的两部分是以主观意见的表达和客观需求的表示作为区分标准的。刘国生的作品结构上,则以奥运精神作为第一部分,而第二、三、四部分作为刘国生作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均是不同场合使用的交际用语,在内容的编排上均是以不同场合作为分类标志的,总体上看,刘国生作品在体例编排上与黄天源作品不相同。至于黄天源提出的刘国生作品与其作品中有200句句子完全一致的问题,考虑到两部作品均是对日常用语的收录,因此不可避免在论述过程中存在相同的、相对固定的表述方式,从而出现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一些内容,故黄天源提出以相同的句子作为刘国生抄袭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天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黄天源负担。@#
  上诉人黄天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上诉人的作品是上诉人原创作品,创作过程中,在题材的选择和编排、场景的设置、文字的组织和运用、具体语句的翻译方面上诉人均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并形成了相应的智力成果,上诉人的作品具有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上诉人对其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二、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非常明显,抄袭内容多达整部作品的四分之一,且几乎是一字不变的完全照抄,甚至错漏部分都照抄。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作品没有抄袭上诉人作品,没有侵犯上诉人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事实依据;三、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抄袭上诉人作品的作品,对上诉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且在上诉人委托律师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被上诉人不理不睬,并拒绝提供侵权作品作者的身份信息,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答辩称:上诉人的作品是一个汇编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编排体例上,经过对比,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的编排体例与上诉人作品有明显的区别,而上诉人作品的内容都是日常口语,不具有独创性,上诉人对其作品的具体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经作者刘国生合法授权,也做了合理审查,已尽审查义务。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没有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广西外文书店答辩称,其销售的图书《实用法语会话900句》是依法成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拥有合法书号,是合法出版物,该书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其无法知道,也无义务核准。因此,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当事人在本案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一、黄天源对其编著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是否享有著作权?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是否侵犯了黄天源的著作权?二、黄天源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黄天源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一份新的证据,证据名称是《各法语教育、翻译工作者等法语专业人士对本案发表的意见》,欲证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中关于“法语口语日常用语中一种意思只有一种表达方式因而不具有独创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质证认为,该证据在一审上诉人都可以取得,因此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质证。被上诉人广西外文书店同意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一审判决后,有关的法语教育和翻译工作者,对一审判决以及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发表的一些意见,是一审庭审结束后形成并发现的证据,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但该证据既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内容,也对一审判决的观点作了片面的理解,故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外文书店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2002年9月27日,黄天源与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为其出版《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第一版时间为2002年11月,书号为ISBN7-81080-595-9G·313,署名黄天源编。该书全部以句型的形式出现,分功能表达法与情景表达法两部分,包括法语和中文翻译。在第一部分“功能表达法”中包括有问候、接待、介绍、辞别、祝词等表示礼貌、礼仪的表达方式,包括怀疑、鼓励、称赞等情绪表达方式;帮助、服务、投诉等行为方式以及用于条件与假设、比较和最高、增减与倍数、长短与大小、天气、年、季节、月、日和时间情形下的各类表达方式。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包括有:必要手续、交通运输、邮电、银行、社会保障、住宿、维修、饮食、购物、贸易、招标和投标、医疗、卫生、学习、电脑、求职、会议、旅游、体育运动、娱乐等二十个主题。在“必要的手续”主题中,包括有“申请一般签证”、“申请留学长期签证”、“延长护照有效期”、“边检”、“过海关”、“申请居留证”等六种具体情形;在“交通运输”主题中包括有“乘飞机”、“乘火车”、“乘地铁”、“乘公共汽车”、“乘出租车”等五种情形;在“邮电”主题中包括有“在邮政局”、“打电话”两种情形;在“银行”主题中包括有“兑换外币”、“存取款”两种情形;在“社会保障”主题中包括有“普通保险”、“社会保险”两种情形;在“住宿”主题中包括“住旅馆”、“租房”两种情形;在“饮食”主题中包括有“在餐馆“、“在咖啡馆”、“在家里吃饭”、“在食堂吃饭”等四种情形;在“购物”主题中包括有“在商店”、“在肉店”、“在食杂店”、“在街头集市”、“在书籍文具店”、“在眼镜店”、“在照相馆”、“在中国工艺品古玩店”等八种情形;在“医疗”主题中包括有“体检”、“治疗”、“在药房”等三种情形;在“卫生”主题中包括有“个人卫生”、“理发”两种情形;在“学习”主题中包括有“在学校学习”、“在法国上大学”、“课堂用语”三种情形;在“电脑”主题中包括有“购买电脑”、“使用电脑”、“上网”三种情形;在“旅游”主题中包括有“在旅行社”、“旅行中”、“游览中国”、“在法国旅游”四种情形;在“体育运动”主题中包括有“锻炼身体(运动)”、“竞赛”、“足球赛”、“冬季运动”四种情形;在“娱乐”主题中包括有“电影”、“戏剧”、“音乐与舞蹈”三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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