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山东神龙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师范大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6)最高法民再252号 |
|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神龙科教装备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于昆,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华,该公司员工。 |
|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师范大学。 |
| | 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大学校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该大学教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再审申请人山东神龙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山东师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9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华、被申请人山东师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邹文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神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纠正其中不公正的部分:所有设备判归山东师范大学,折合经济价值给予补偿;赔偿神龙公司的既得利益,对神龙公司的投资利息应按商业银行实际放贷利息给予赔偿;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误工费用由山东师范大学承担。其主要理由为:1、本案项目未达到年产600吨粉末大豆卵磷脂的原因与神龙公司购买的离心机无关。神龙公司实际购买的鲸鱼牌离心机经过山东师范大学刘代成教授同意,该品牌离心机与牡丹牌离心机除功率稍有不同外,其余技术参数均一致,并不影响生产。该设备检验、安装、试运行等刘代成均在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本案项目未达到年产600吨粉末大豆卵磷脂的原因与神龙公司购买的干燥机无关。神龙公司购买的一台1000L的干燥机经过了刘代成同意,刘代成未提出任何异议。3、关于《筹建说明》与《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列设备的其他差异。本案项目进行过三次试生产均告失败,刘代成无法提出改进方案,三次改造刘代成均在场,其项目整体设计不合理。由于生产线经过三次大的技术改造,故所配设备有较大的变化。4、二审法院认为,神龙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的指导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而不能认定本案项目产量不达标的原因是技术不成熟,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项目是彻底失败的项目。一审法院曾就设备定位、设置、安装等两次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让山东师大刘代成提出改进方案以解决问题,其均不能提出任何建设性意见。 |
| | 被申请人山东师大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神龙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主要理由为:1、《筹建说明》并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更不是技术指标的保证,神龙公司以产能不达标为由要求山东师大承担赔偿责任无合同依据。2、依据合同约定山东师大的义务为许可神龙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并指导其生产合格产品,山东师大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3、神龙公司未完全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的指导进行关键设备的选型,并有许多设备未购入,生产工艺未全部完成,从而导致建成生产线未能达到年产600吨的产量。4、神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单独停止生产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5、山东师大、神龙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具备解除的条件。6、《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不仅存在重大瑕疵,且其确定的损失与山东师大转让技术行为无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作出(2013)鲁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驳回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
| | 神龙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本案技术转让合同;2、山东师范大学返还神龙公司技术转让费8万元;3、山东师范大学赔偿神龙公司投资及可得利益等经济损失10997730.18元;4、诉讼费用由山东师范大学负担。 |
| |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山东师范大学有关生产粉末磷脂方法、工艺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多项发明专利权。山东师范大学专利技术还获得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的“粉状大豆磷脂中试生产新工艺的研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
| | 2006年12月11日,山东师范大学与神龙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东师范大学将“高纯度粉末大豆卵磷脂生产技术”转让给神龙公司,山东师范大学负责派遣专门研究人员与神龙公司协商制订所转让项目的总体规划,负责指导所转让项目生产所需设备的选型、指导设备的安装、调试,直至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如转让的项目在投产过程中,因技术问题未达到所设计的产品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三废未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山东师范大学应给予神龙公司合理科学的技术改进方案,若因技术方案不合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山东师范大学负责,若因神龙公司执行山东师范大学技术改进方案不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神龙公司负责。技术转让费13万元,第一批8万元,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第二批5万元,在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后付清。 |
| | 2007年1月,山东师范大学代表生命科学院教授刘代成给神龙公司出具一份《筹建说明》,该《筹建说明》中载明:“该项目已成功转让到东营一次,其生产规模为0.5吨每天,此次转让规模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放大,设备选型及厂房建设都从原来的0.5吨每天扩大到2吨每天的规模。……年产600吨是按每天生产2吨,年工作日300天计算得来的”。 |
| | 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本案技术的主要发明人刘代成依照合同约定向神龙公司提供了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在内的有关技术资料,并负责指导生产项目的总体规划、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作,神龙公司在刘代成的指导下进行了生产项目投资,先后购置了离心机、萃取罐、锅炉等设备,并进行了设备安装。在采购离心机时,刘代成要求神龙公司购买其指定的“牡丹”牌的,但神龙公司购买了相同型号的其它品牌的离心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山东师范大学曾经提出过异议。 |
| | 2009年1月10日,神龙公司为申请科技贷款,由枣庄市科技局、枣庄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了项目验收,由刘代成任专家组主任委员,验收意见表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年产600吨大豆粉末卵磷脂”,贴息金额为11.8万元。 |
| | 从2008年8月起,神龙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试生产。在生产线三次试车过程中,山东师范大学刘代成作为该技术的主要发明者对影响生产的技术问题不能提供有效的技术改进方案,神龙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自行到其它相同行业的生产厂家咨询才改进了生产。2008年10月开始,该生产线能够进行生产,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产品日产量仅达到100余公斤。2009年4月8日神龙公司以山东师范大学转让的技术存在严重瑕疵,投资项目不能进行生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由山东师范大学赔偿其经济损失。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8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